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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分析

2015-07-12常武斌

2015年41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预算法影响

常武斌



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分析

常武斌

摘要:2014年新修订后的预算法在原来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改变,此次修改突出了预算的完整性,遵循了全面公开原则,建立了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等。政府采购作为预算中的一部分,《预算法》的修改将对此产生哪些影响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预算法;政府采购;影响

2014年8月31日,我国完成对预算法的修订,新《预算法》不仅克服了以往《预算法》对政府采购的诸多不足,还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具体行为。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论述。

一、对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影响

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这意味着预算外资金从此以后消失,政府采购资金将全部来自于预算资金,政府的采购活动将全部纳入预算,受到预算法的约束。以往预算外资金由于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使用政府预算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往往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这部分分散的政府采购活动往往没有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而是由采购部门自主支配,在这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往往存在较大的人为主观因素,经常是各种违法活动和腐败的高发地带。修订后的《预算法》将政府采购全部纳入预算,将有助于规范这部分的采购活动。

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影响

修订后的《预算法》要求信息全面公开,要求中央和地方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公开。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而且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要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对预算中的政府采购,新《预算法》也明确要求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我们也应该及时根据法律要求的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采购信息的公开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防止采购过程中不公正,违法行为的产生。对新《预算法》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笔者认为有些地方仍需完善,如由谁公开, 公开什么,什么时候公开等。当然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一般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但是不同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侧重点可能不同,一般政府公开预算,部门公开采购项目,而则单位公开采购程序。

三、对政府采购绩效的影响

新《预算法》要求政府采购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即规定了绩效的基本基调。同时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新《预算法》规定还要参考上一年度的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编制。在预算审查过程中,新《预算法》规定审查结果报告应该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意见和建议的作用,体现了新《预算法》对绩效的重视,开展绩效评价是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新《预算法》还规定各级人大应重点审查重要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政府采购作为预算中的一部分,应当注重绩效以及绩效报告的反馈和使用,下一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也要参考上一年政府采购支出绩效来安排当期的预算。可以说绩效管理贯穿了新《预算法》的全过程,从编制环节,审查批准环节,执行监督环节,一直到决算环节。政府采购在过去主要的考核指标是经济效率,新《预算法》引入了绩效目标,政府采购的考核指标将从以往单纯的考虑经济效率转变为对经济效益、行政效益和政策效益的综合考察。这种基于绩效的政府采购,将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效率,将资金用到有实际作用的地方。

四、对跨年度政府采购的影响

新《预算法》要求政府采购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旧《预算法》下,上一年的结转资金可以用于下一年,也可以用于下下一年,对于结余资金预算法往往没有特殊的规定,实务中这部分结余资金的使用往往存在较大的问题。而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这说明对于跨年度的政府采购,如果实施周期为2年,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而对于2年以上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不能再结转到下一年度,而应该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这就要求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该充分的考虑采购资金的需求量以及采购项目的实施周期,来确保按期完成采购任务。这将对预算的编制以及预算资金的后期管理都提出了较大的要求。

五、对政府采购监督的影响

新《预算法》要求政府采购更加注重预算的刚性,并强调监督。从编制来看,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从预算执行来看,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重点,明确预算需要调整的情况,以及预算调整的审核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最后是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并规定了对审计报告的公开。从监督主体来看,以往的监督主体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但是修订后《预算法》将政府采购全部纳入预算,这样监督主体不仅仅只是各级财政部门,还有各级人大以及社会公众。新《预算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预算享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以上可以看出,新预算法更加注重预算监督,同时也强调监督,建立起了从预算,执行,交易,绩效的全流程监督评价体系。(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姜爱华,马练军,刘辉. 尽快实现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对接[J].中国政府采购,2004,(6).

[2]关于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工作影响的几点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4(10).

[3]刘岩.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作者简介:常武斌(1991.01-),男,汉族,湖北监利人,会计硕士,重庆工商大学,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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