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正义观比较
2015-07-12薛彦超
薛彦超
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分配一直吸引着众多思想大家的关注。在众多的分配思想中,具有相似理论气质的罗尔斯与马克思的分配思想足以引发学界更深层次的思考。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建立在特定社会基本结构上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他希望的不是单纯的物品分配结果,而是依靠社会基本结构背景的调整来实现分配的正义。一旦这样一种基本社会结构被正义地做出安排,并且人人都自觉地遵守这种公共承认的合作规则,并愿意履行合作规则所规定的条款,那么无论最终商品分配的结果是什么,这一分配都是正义的。这一规则体现在被他代指为分配正义理论的两个原则之中第一条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①。第二条原则:“社会的和社会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②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原则应该是优先于第二原则的,第二原则应该在一套特定的背景制度中才能加以运用。基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及其正义二原则,在对待如何促进分配正义的问题上,他的方法是在平等、自由的社会背景下,大家都处在“原始状态”之中,“无知之幕”的背后,人们首先要实现起点平等。即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新的社会结构中,社会成员在未展开争夺之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待“发令枪”响后,社会成员才可以依靠自己的才能去获取社会财富。在财富获得过程中,社会成员间一定会因为能力的不同而占有不同量的社会财富,虽然大家通过对全体公民的关心和相互间的互助合作,使财富差距自动缩小,但财富差距也是不会被消除的。正如罗尔斯所言,“虽然没有什么措施来保证不平等不至于太大,但是不断增加的有效地教育和日益扩大的机会持续地减少不平等。”③即在原有的分配正义基础上,他基于平等和人道主义的考量,认为人们应当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使的分配的结果能够照顾到每个人的最基本利益,使每个人都获益。在这里,他核心是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用正义的社会规则去分配财富。而不是一味的追求结果的公平。程序正义,即是真的正义。
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将分配置于生产之后的,他认为分配从属于生产,生产关系决定了分配关系。“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一一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④他所定义的分配是既包含了劳动产品的分配,也包含了劳动者的分工与生产工具的分配。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与分配是不能分离的,脱离一方单独谈另一方在马克思看来都是不科学的。
按照马克思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观,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很不合理的,是非正义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下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下的按需分配才是最正义的分配。
按劳分配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定劳动者的劳动量。劳动时间直接决定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也决定着劳动者从社会中取得的个人消费品的数量。劳动者从社会中领回的产品的数量与他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是成正比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就是按劳分配的最贴切描述。另外,马克思还考虑到社会需要履行的公共服务功能,要求对社会总产品作一些必要的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⑤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人们道德品质和思想觉悟得到了空前提高,社会分工全部消失,“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⑥在这里,需求不再是欲望而是个人的合理需求,人的合理需求会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在此时得到了绝对的认可,人得到了全面而自由发展。
可见,按照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观,在财富分配方面是需要区分社会制度的。在他看来,在资本主义时期的分配是不合理的。在社会主义时期,则以按劳分配的原则为基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者不得,或仅仅得到维持其生存的财富而已。在共产主义时期,则是按需分配,尽可能的满足所有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相较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分配理论,比较符合现实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理论。和罗尔斯类似,他的按劳分配侧重的实际上也是规则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正义。在他“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规则的按劳分配制度下,社会财富的分配很容易就会失去平等。但是,这对于马克思来说,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可以被默许的。虽然社会主义理论提倡共富,但实际上的分配不平等,马克思也是认可的。在这里,他的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分配秩序,在他看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符合这种秩序,分配就是正义的。
三、结论
综上所述,罗尔斯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相类似的,他们都不过分关注分配的结果,反而对分配的规则,或者说是分配的原则是否正义更加关注。罗尔斯和马克思对于社会规则的关注,使他们具有了相类似的理论气质。但是很明显,罗尔斯在分配正义上要比马克思略胜一筹。如果把分配看作一场赛跑,罗尔斯不仅看到了跑动过程中的秩序正义,还看到了在起跑线上的平等。而马克思对于起跑的公平显得无能为力,只期望通过维持跑动过程中的正义来维持总体的公平。
注解:
①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88.P61.
② 同上
③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 [M].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88.
④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P20.
⑤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303.
⑥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P305-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