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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建酿火灾 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2015-07-08吴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监督机构南昌市

吴云 张涛

前不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消防责任事故案。李某在自己的家具厂内私自采用易燃材料搭建仓库并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结果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四千多万元。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某系某家具厂实际负责人,自2004年起,李某在家具厂厂区内私自搭建仓库,并全面管理仓库日常生产经营事务,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钢板做仓库屋顶,在仓库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租给罗某、屈某等人用于储存可燃物品。2013年7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对李某的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李某的仓库未通过消防验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堵塞;仓库未配置有效消防设施,未进行防火分隔;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诸多消防隐患。当日,桃花派出所针对上述消防安全隐患向李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由雷某(另案处理)签收后,向李某进行汇报。李某知情后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实质整改。2013年10月17日,李某的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两人死亡,仓库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46628480.25元。南昌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违规搭建并采用易燃泡沫夹芯彩钢板做仓库屋顶、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车道不畅通、无足够防火间距以及死者缺乏逃生知识,是造成本次火灾蔓延和人员未能及时逃生的主要原因。2013年10月30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一居民楼内将李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3年11月,死者邱某、张某的家属与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李某表示谅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受灾户胡某等十四人也先后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对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将违规搭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仓库租与他人,且经相关消防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要求整改而未执行,致两人在火灾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6628480.2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消防责任事故是指单位、住户、个人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存在火险隐患或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有不安全因素的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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