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打击非法砍伐森林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5-07-07加尔马耶夫ЮЛ
加尔马耶夫ЮЛ
摘要:当前,俄联邦打击生态犯罪特别是非法砍伐森林的刑事犯罪的力度不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俄联邦刑法典》在立法层面上对该犯罪设置的法定量刑过轻,另一方面是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缺乏更为明确的划定。未来,俄联邦应在法律层面加大打击非法砍伐森林的力度,并采用更为先进的侦查手段。
关键词:森林;法律;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D951. 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5)02-0056-04
保护环境以防止犯罪行为的侵害并预防生态犯罪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第2条)。有了这一规定,我们希望俄罗斯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能恰当评价《俄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规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严格按照此法对这些犯罪处以适当的刑罚;希望法律适用者能发现打击这些侵害行为的最有力的方法。也就是说,社会和国家都期望护法机关能采取严厉、有力、有效的措施打击生态犯罪。
但现实情况如何呢?在俄罗斯,非法采伐林木和从俄罗斯走私出境的规模大到足以形成一种独特的跨国经济现象的程度。对21世纪初违反森林法行为的分析表明,非法砍伐森林的数量在俄罗斯占总采伐量的30%以上,一些地区甚至接近70%。在一些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非法采伐森林的比重占所有生态犯罪的95%。
俄罗斯的珍贵树种遭到大规模砍伐,很多地区优质林木的面积急剧减少。在与中国接壤的滨海边疆区,非法砍伐极珍贵林木的现象非常严重。该组织的专家们在一份题为《远东非法采伐:世界对林木的需求与乌苏里原始森林的毁灭》的述评中指出,2004-2011年蒙古柞树向中国的出口量是允许采伐量的2—4倍。 那么,俄罗斯的状况如何呢?在分析俄罗斯自然保护的立法措施时,我们来看一看H.A.洛帕申科教授的观点。她的论文中关于用刑法手段保护生态的方法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方法可以称作国家的方法或自然保护的方法(与我们业已形成的理解中的权利保护有别)。
洛帕申科教授指出,当代俄罗斯立法者没有正确地评价生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她的观点十分正确。《俄联邦刑法典》第26章中列举的生态犯罪主要是轻度和中度犯罪(分别有23个和11个),严重犯罪只有4个,特别严重的犯罪则没有。而生态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害往往无法弥补,给自然造成的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洛帕申科提醒我们,在《俄联邦刑法典》中,非剥夺自由的法定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恰恰在第26章“生态犯罪”中。作者还举出了其他论据证明:生态犯罪法定刑的过度自由化是毫无道理的。
洛帕申科认为,毁灭自然比许多其他侵害行为更加可怕。俄罗斯立法者对生态犯罪‘不严肃的态度造成的后果是,在实践上,如果有危害程度更高(这是从立法者的角度看)的犯罪行为,法律适用者就不愿意去办理生态犯罪案件。结果是,在俄罗斯查明的生态犯罪很少,被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就更少。总的说来,立法者对生态犯罪刑事处罚的态度显示了国家对未来发展考虑得有多远”。接下来作者总结道:“我本不是严刑峻法的拥护者,但是,我认为,刑法对待侵害自然的行为不应该一味地‘温和”。洛帕申科教授的这些结论和建议是完全正确的。对生态犯罪心慈手软的人简直就是那些轻率的、贪心的、丧心病狂地毁灭自己居住环境的罪犯的共犯。
所有这些问题都在与中国接壤的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的生态状况及法律适用实践上得到突出反映。外贝加尔边疆区和整个东西伯利亚地区的生态犯罪一直集中在非法砍伐林木上。近年来,由于俄罗斯国家机关和外贝加尔边疆区护法机关联合采取了综合性措施,森林资源利用领域的非法砍伐数量有所减少。例如,2009年确定的非法砍伐数量是113.2万立方米,2012年是99.6万立方米。即便如此,该边疆区的生态也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大量荒地散布在居民区周围。在这种状况下,如果不对犯罪人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想要扭转林业领域的消极发展态势是根本不可能的。
2011年,外贝加尔边疆区登记了776个《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规定的犯罪,42个第158条规定的犯罪(犯罪对象是被锯断的树木),2012年分别为785个和54个。这从一个方面显示该领域适用刑法措施的效率有所提高,但这不能成为自我安慰的理由。
对刑事案件的分析表明,在多数情形下,属于生态犯罪的非法砍伐是公民出于获利动机实施的,日的是将木材据为己有并出售(常常是为了销往中国)。
通常,这类犯罪行为只被法院按《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非法砍伐林木”)的相关条款定性,而往往宣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俄联邦刑法典》第158条(“盗窃”)的犯罪。
法院在判决时依据的是相当有争议的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俄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关于法院适用环境保护和自然利用立法中对于违法责任的规定的决议》(2012年10月18日,第12号)的第21条:“非法砍伐林木之后擅自处理木材的行为不要求依照《俄联邦刑法典》分则关于侵占他人财产的条款另行定性”,“非法将他人采伐的林木据为已有按侵占他人财产定性”。
由于《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非法砍伐林木”,2011年12月7日第420号联邦法律修订)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构成现在属于轻罪,而多数查明的犯罪正是依照这些规定定性的,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只受到轻微惩罚,他们(几乎所有犯罪分子)常常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由于他们已经被判过刑并且有了经验,要发现他们的累犯行为已经很困难了。
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俄罗斯学界便出现了将出于获利动机实施的非法砍伐并处理林木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定罪的观点。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中,И.孔福尔金援引俄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解释和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位于俄罗斯两南)法院的审判实践,否定盗窃林木和非法砍伐作为数罪进行处理的可能性。他认为,在非法砍伐的情况下,树木的合法所有者并没有丧失对树木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树木只是脱离了自然生长环境,而不是与所有权相分离。endprint
但是,孔福尔金在做这一番表述时并没有注意森林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即位于林地范围内的有林地块及其上生长的林木归联邦所有(《俄联邦森林法典》第8条第1款和其他规范),所以林木的合法所有者是国家。
其他专家认为,生根树木不能成为侵占的对象,因为这些树木并没有体现出能够确定经济价值的人类劳动。此外,由于《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是特别法条,所以不可能存在生长树木的盗窃、其他侵占的问题。不过,他们没有考虑到,犯罪人是在锯断树木后,即实施侵害生态关系的犯罪后盗窃树木的。
根据H.A.索科洛夫的观点,事实上,未来非法砍伐可能会按照包括盗窃在内的侵占进行处理,其前提是护林员在木材被盗伐后便立即发现,并计算出被盗伐的木材数量,且加盖了印章。
我们认为,对《俄联邦刑法典》的这些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方法用得很广,但它们却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这会导致对犯罪分子判处过轻的刑罚,甚至会根据各种理由(主要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被免于处罚。这就会使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实现得并不充分。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法律立场,非法砍伐了一些树木并从林地侵占了另一些被其他人非法砍伐的树木的行为,可以依照《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非法砍伐林木”)和第158条(“盗窃”)规定的数罪定性,而那些非法采伐树木并将其据为已有的行为却只按照非法砍伐定性。
一个典型的例子:兹姓公民和格姓公民被指控如下:2009年4月,为向收购点交付木材获取报酬,兹来到林区,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出于获利动机故意锯断13棵松树。当天,格得知树木被非法砍伐后,伙同兹按照事先通谋行动,将这些树木运到收购点,以此实施了侵占(按照国家公诉人的观点)。外贝加尔边疆区卡雷姆区法院认为兹的故意仅指向非法砍伐树木,因而认定兹没有实施盗窃。与此同时,法院将格的行为定性为盗窃,排除了事先同谋的团伙实施盗窃的特征。最后,法院宣告兹的行为构成《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第1款规定之罪,不构成第158条第2款第1项(事先通谋的团伙实施盗窃)之罪,宣告格的行为构成《俄联邦刑法典》第158条第1款(盗窃的主要构成)的犯罪。
这样一来,格的罪行就重于兹,尽管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兹。从刑法公正原则(《俄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1款)来看,这真是一个荒唐的判决,但这正是适用法律的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上述犯罪定性方法必须受到批评。
为说明数罪的法律立场,我们仅举如下几个论据:
第一,俄最高法院和上述学者实际上利用了法条竞合时的定性规则。确实,根据《俄联邦刑法典》第17条(“数罪”)第3款,如果一行为被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规定,则不是数罪,其刑事责任依特殊法条。但是,在我们分析的情形中,非法砍伐不是盗窃的特殊构成,因为根据刑法科学,法条竞合只有在一个法条(这种情况下是特殊法条)最完全地涵盖犯罪行为的特征时才会发生,而《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不但没有涵盖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所有特征,也没有涵盖其最本质特征,包括侵占的后果和其他必要的特征(获利目的、为犯罪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利用他人财产,见《俄联邦刑法典》第158条附注1)。
根据H.Ф.库兹涅佐娃的观点,“如果数罪是实质的数罪,则允许依照一般法条和特殊法条定性数罪,而不依想象数罪原则定性”,可是我们所说的情况恰恰是实质的数罪。
第二,非法砍伐既遂的标准。首先,砍伐即树木、灌木或藤本植物从根部脱离;其次,树木、灌木或藤本植物被毁坏到停止生长(死亡)的程度。我们认为将非法砍伐的犯罪构成归为实质犯罪是错误的。在《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中,“大量”说明的是行为,而不是犯罪后果。相应地,树木从根部脱离后和生态犯罪的形式构成结束后,随后的行为就开始了,这些行为指向侵占,表现为准备、装载、运出和销售木材。这些行为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后果,表现为给所有者造成损失。所有这一切都被侵占包括盗窃的特征涵盖,但是没有被非法砍伐的构成涵盖。
第三,必须考虑的一点是,非法砍伐和盗窃被伐树木的行为侵害的是受刑法保护的不同客体。在非法砍伐犯罪中,犯罪客体是林木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关系。同时,非法砍伐不仅可以出于获利动机实施,还可以基于诸如对林务员的报复、恶意、出于流氓动机等,而并无侵占树木的故意。
第四,俄最高法院和学者们的法律立场虽然普遍适用,但依然违反刑事法律的公正原则(《俄联邦刑法典》第6条第1款),违背刑法的精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俄最高法院的法律立场(体现为全体会议2012年10月18日第21号决议)是错误的,必须将非法砍伐及随后的处分采伐树木的行为依照《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和第158条规定的数罪定性。
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用我们提出的论据当然难以说服法官。同时,受最高法院法律立场影响最多的是各地区在犯罪定性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实践。显然,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侦查员体验过两罪指控的恐惧和风险后,现在可能对这些危害性极大的侵害行为根本不予以打击。现在法院遇到这类情况时,通常宣告“黑色伐木工”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犯罪,这样不仅会造成从轻处罚,也让所有其他刑法性质的措施的效力降到最低,从而使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措施的效力大大降低。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修订《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及从总体上修订《俄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规定的多数犯罪构成。但这是俄罗斯立法者的特权,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法律适用者、生态学家和饱受滥伐森林之苦的普通公民、村民们暂时还不能指望得到“上层”的支持。
我们知道,中国也有类似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例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前生态犯罪很难受到惩处。“不是总能找到受害者,这就给收集证据制造了难度。据统计,以前一年审理的案件不超过30件。我认为,对生态犯罪构成的新的解释和生态意识的提高会帮助我们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结论:
第一,建议学术界和主管部门讨论从立法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例如,可以用非法砍伐同时侵占所得的木材这一加重情节扩充《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的法定刑加重要件。此外,必须加重所有生态犯罪法定刑。面临严重生态问题的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提示我们必须尽快采取这些措施。
第二,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应当立即积极全面使用打击非法砍伐森林的刑侦手段,要开展如下典型性的审前调查和侦缉工作:
首先,尽快开展由事先同谋的团伙或有组织团伙实施的、数量特别巨大的非法砍伐(《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第3款)案件的发现、调查和移送法院工作。
其次,引导实务工作者——控方代表查明与非法砍伐同时发生的如下侵害行为并作为数罪定罪:非法经营(《俄联邦刑法典》第171条),伪造、制造或销售伪造的文件、图章、印章、文书表格(第327条),将犯罪所得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的合法化(洗钱)(第174-174.1条),税收犯罪(第198-199条),逃避缴纳海关税费(第194条),等等。
再次,引导实务工作者对这类系列性犯罪提出典型的侦查假设并加以检验。
如果我们提出的立法提案被采纳,如果适用三位一体的刑侦方法(一是查明具有加重情节的犯罪;二是发现与相邻犯罪构成数罪的各种情况;三是侦破系列犯罪),依照《俄联邦刑法典》第69条(“数罪并罚”)对犯罪人判处恰当和公正的刑罚将并非难事。
第三,建议法律界同行包括尊敬的中国同行,讨论这些俄罗斯和国际法律适用实践中非常现实的问题。我们猜想,这类问题中国同行也有,并且也提出了解决办法。讨论应该有三个互相关联的视角:
首先,我们提出的将上述犯罪按数罪定性的观点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俄联邦刑法典》第260条和第158条),要知道这一观点明显不符合俄罗斯最高法院的官方立场。
其次,我们提出的立法建议在未来是否依然具有生命力。
再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更积极地使用有力的刑侦手段打击犯罪活动的办法来“补偿”对生态犯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这样的做法是否有根据,俄中法律适用者(首先是控方代表)采取这种原则立场是否合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