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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问题

2015-07-05薛原程婷婷

2015年27期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比特

薛原 程婷婷

引言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存在,如伴隨网络游戏而产生的各种游戏币、用于门户网站或通讯工具的附加服务消费的专用币(如腾讯公司推出的Q币)以及主要用以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虚拟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从最初的购物和游戏扩展到现在的网上理财,还能够通过兑换比率或所谓的“实体银行”实现虚拟货币的现实化,逐步形成了庞大且多样的网络交易模式。任何社会活动一旦有了既定模式就会形成系统的体系,而一旦形成体系就必须受到制约与规范。随着2013年比特币又一次引发热议,曾经一度被忽视的诸多虚拟货币的归属问题也暴露在公众面前。

一、虚拟货币的基本界定

制规解事,欲以法律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必先对虚拟货币具备基本的认知,即何为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又具有何种特性?这样的特性又会使其具有何种的法律属性?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虚拟货币。我国首次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官方界定也是从网络游戏的角度出发——2009年6月由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规定为“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此外,虚拟货币还包括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增值服务的专用货币以及用以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网络虚拟货币等。故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是以虚拟金钱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由运营商为实现某种特定用途、冠以特定名称的非真实货币。根据使用功能和领域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站(通讯工具)专用虚拟货币和投资型虚拟货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虽然冠以“货币”之称,却不完全具有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全部职能,这即意味着同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在的财产性和法律上具有了新的特性:

第一,虚拟性。虚拟货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虚拟性,它以数字的形态存在于网络中,以电脑终端和数据流为载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不能脱离网络环境而单独存在。它与现实的链接点应当是在现实中找到相应并能够相互转换的对价,而非直接性的现实给付。

第二,价值性。能以现实货币进行衡量,又能满足人们物质、精神上的需要的性质就是价值性①。虚拟货币既可以是在网络游戏中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以特定方式累积获得,也可以直接从网站充值购买而获得,二者均能用现实货币衡量。毫无疑问,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性的——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具有财产价值的。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从虚拟货币的特性可以肯定,虚拟货币应当具有财产权。但其财产权应当归属于何者?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否同一?对于这些疑问的探究,就使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焦点,在长期的探索中相继出现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特殊财产说、准物权说、分阶段说等学说,其中主要介绍以下四类学说:第一,物权说。大多数学者均持有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及虚拟财产属于用户通过合法购买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物,当然具有物权属性。第二,债权说。②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则是一种债权凭证。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再用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或商品,因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上是证券化的电子债权凭证。第三,特殊财产权说。③此观点将虚拟财产视为与债权类似的请求权。但它并不属于债权或物权,而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第四,准物权说。④这种观点从虚拟货币无法实现直接占有和转移公示等角度,否认了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而认为其属于准物权。笔者更赞同物权说的观点:

首先,虚拟货币是独立于人身体之外、能够被人所支配,并花费一定金钱或耗费一定劳动所获得的、当然排他的“物体”,它附着于电子数据并通过电子数据而具有实际效用,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不能狭隘的因为它是无体物就否认其物权属性,在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同样属于无体物,随着科技的发展,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也逐渐发生变化。

其次,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是有期限限制的,而物权在物的存续期间是无限的永恒的,故虚拟货币不应该为物权属性。这种看法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虚拟货币的期限限制,并非“物权”存续期间的期限限制,而是“物”的存续期间。网络运营商因为经营问题或其他需要等原因,废除虚拟货币,是使虚拟货币不再存在;它消失的同时,存在此上的物权才随之消失。

最后,从其他观点——主要以准物权说的缺陷论证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不符,而认定为准物权属性是不准确的。准物权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而虚拟货币并不能认定为一种权属,更不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故不能因为虚拟货币的占有、转移方式就片面的将其法律属性归结为准物权。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现代网络科技产生的、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物”,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故以法律思维分析虚拟货币,宏观上应立足于物权角度整体把握,微观上应据其种类特性区别研究,以确保法律对虚拟货币财产权的保护既能够全面涵盖又具有针对性。

二、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

确定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的流向,才能确定与之对应的法律保护对象,因而明确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是构建虚拟货币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必经之途。鉴于虚拟货币不同类型间的差异,财产权归属的认定也应当分别谈讨:

(一)投资型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归属

投资型虚拟货币主要运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与交易,并能够用以兑换现实货币(即通俗所称的“套现”),比较典型的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

投资型虚拟货币的归属较其他类型的虚拟货币要明确,以近些年开始为人们所熟知的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所有人即比特币的用户,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比特币:“开采”或购买。前者是指用户使用计算机进行大量运算并与其它用户竞争,为比特币网络提供所需的数字来获得规定数量的比特币;后者指交易双方通过“比特币钱包”和“比特币地址”,由汇款方按收款方地址将比特币通过网络给付。无论哪种方式成为比特币的拥有者,都会具有一份加密的秘钥,而这份秘钥确保了比特币只能被其真实的拥有者所使用或转移,从而确认了用户对比特币的所有权。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货币,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虽然不承认投资型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却肯定了其是具有价值性的“商品”,即当用户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比特币等投资型虚拟货币时,已然取得了对其的所有权。

投资型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可以视为归属于持有此货币的用户,而由于其固有的安全性较低、交易平台脆弱、价格波动大等缺陷,以及“没有发行者即没有货币价值”的传统金融理念的抵触,使得投资型虚拟货币的财产性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我国法律也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性。

(二)网络游戏及网站专用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归属

网络游戏及网站专用的虚拟货币可谓传统意义上的虚拟货币,也是存在财产权归属争议最大的两类虚拟货币。这两类虚拟货币从产生和流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均由各自网络运营商(游戏运营商或门户网运营商)发行,在有限范围内根据特定要求流通和使用,因而它所面临的归属问题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即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应当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还是归属于用户。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即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于用户——更为可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于用户的合理性分析

虚拟货币由各网络运营商“发行”,并通常只能在该运营商运营的网站、游戏全部或部分项目中使用,局限了用户所持有的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但是虚拟货币的产生之后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用户依据网站或游戏的规则合理合法施行特定行為后获得,进而进行虚拟交易、兑换现实货币等活动。可以说,运营商充当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色,而用户则是通过金钱获取虚拟货币的“消费者”。因此,当用户以合法手段取得虚拟货币为后,其所有权随之转移至用户一方,虚拟货币当然归属于用户,运营商失去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网络服务器对虚拟货币的存储只能视为保管行为,而非占有和所有,也无权对用户所有的虚拟货币进行修改和撤销。

由于虚拟货币归属争议的长期存在,相关法律缺失,很多运营商随意更改虚拟货币的价值、设定虚拟货币的使用期限,使用户的投入难以达到应有收益。明确虚拟货币归属于用户,也意味着运营商的此类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规范和遏制,以保护用户在网络中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2.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于用户的合法性分析

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归属的合法性,要以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为前提,即法律所承认的虚拟货币所具备的必要要件。我国现行法对虚拟货币的规定曾长期处于空白,直至2009年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下称《通知》),才正式肯定了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地位。

通过对《通知》的分析,可以将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要件概况为三个方面:其一,虚拟货币自身的合法性。虚拟货币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定定义,即由《通知》所规定的虚拟货币的基本含义。其二,特定的发行和交易主体。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主体,即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企业,且两项业务不得由同一企业经营。其三,发行和交易企业的准入条件。

同年,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又对《通知》作出了进一步解释,确定了其财产权的归属。他表示,虚拟货币的获得是由游戏玩家用法定货币向游戏公司购买所得的,因此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属于购买它的游戏用户。

由于《通知》立足点的限制,并未对门户网(或通讯工具)的专用虚拟货币做出规定。而笔者认为,可以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或交易的门户网专用虚拟货币同《通知》中的“游戏虚拟货币”的性质类似,财产权也应然属于用户。但我国法律在该问题上还存在盲点,即使从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出发,也难以用《物权法》契合的进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只言片语。

3.对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其他观点的分析

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问题的另一观点即是虚拟货币应当归属于网络运营商,其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是将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基于合同形成债权,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⑤:二是认为以金钱或劳动获得对虚拟货币的使用权,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特殊服务,用户使用金钱购买的是服务,而非虚拟货币。

笔者以为,以上两点均没有独立的看待虚拟货币,而是混淆在虚拟财产中。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构成繁多复杂,既有涉及物权的部分,也有涉及债权的部分。虚拟货币虽然属于广义虚拟财产的一种,但具有区别于其他虚拟财产的特性,不宜以虚拟财产一概而论,而且也并非所有网络运营商“发行”的各类虚拟币种都是虚拟货币。例如淘宝的淘金币,是由用户购买商品后赠送累积或每日领取的方式获得,也只能用于换购部分商品或折抵部分现金,而不能直接与现实货币产生联系。此行为更类似于实体商家为了招徕顾客而推出的购物累积积分换购和赠送等行为,而并非是可以用于流通、套现的虚拟货币。而上述观点却明显没有把虚拟货币从普通的虚拟财产中分离,片面的将虚拟货币等同于一切“网络币”。首先,虚拟货币作为“物”,具有物权属性,当用户使用金钱购买到虚拟货币时,它的所有权转移至用户。网络运营商随意设定使用期限,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视为基于债权合同形成的租赁关系或其他债权关系。其次,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它的发行、交易、套现等系列程序是以实现其价值性为目的,特定的服务只是贯穿这一流程的工具和手段,是特定服务辅助虚拟货币的流通,而非虚拟货币附庸于特定服务。

故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其财产权还应视为归属于用户。尽管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争议依然存在,但随着我国法律对虚拟货币的规范,这一问题的答案也将愈加清晰。

三、结语

虚拟货币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开启互联网交易的平台、丰富了金融投资形式、等一系列优势的背后,也带来了网络金融市场失衡、虚拟货币归属不明确导致的流失等大量负面影响。因而为了趋利避害,保护虚拟货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必须进一步明确,以法律规制虚拟货币的财产制度。(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王红涛:《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研究分析》,载于《法学之窗》2010年第5期。

② 李俊娜:《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与法律监管》,载于《法律杂谈》2012年NO.08。

③ 彭玉旺,刘娟:《虚拟财产,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载于《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④ 邢启阳:《浅析虚拟货币法律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月(上)。

⑤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载于《法律快车》2011年10月2日。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 李俊娜.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与法律监管[J].法律杂谈,2012(08).

[3] 孙宝文、王智慧、赵胤钘.网络虚拟货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 邢啟阳.浅析虚拟货币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上).

[5] 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J].法律快车,2011.

[6]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8] 王红涛.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研究分析[J].法学之窗,2010(5).

[9] 朱腾伟.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商界 Business china,2009(9).

[10] 陈咲.对虚拟货币征税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

[11]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2] 苏宁.虚拟货币的理论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3] 张春嘉.虚拟货币概论[M].四川: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

[14] 杨立新.物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15]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6] 肖薇、陈森、朱婧.虚拟货币初探[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17] 彭玉旺、刘娟.虚拟财产,一种全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J].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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