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5-07-05沈东英
沈东英
摘 要:创业板上市公司多具有高风险性、高成长性的特点,相比于主板市场,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更为严格。强制性信息因为强制披露不具有可比性,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不同企业之间却存在差异。现阶段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并不高,这不仅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也影响企业的成长发展。本文试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及意义入手,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及意义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是指在强制性披露之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基于规避诉讼风险、维护公司形象,以及协调利益相关者间关系等动机,主动自愿的向外界提供的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一些非法定披露信息,即是以上市自身利益进行的一种自利性的信息沟通。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创业板自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板以来,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由于创业板市场固有的特点和其上市公司从事的业务性质,其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更加严格。一些在主板市场上作为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在创业板上均被列为强制性披露信息,例如研发信息,核心科技信息等。也因此,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集中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上。
证监会于2012年12月14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多处新增了“鼓励披露”的内容,表明我国对创业板市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开始予以重视。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对于不确定的,引发高风险因素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根据会计信息做出判断决策,这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无疑是有帮助的。而这类信息多为自愿性信息。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国内已经有学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做了实证和规范研究。笔者总结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几个的问题。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
从数量上看,相比于主板市场,创业板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更为严格,许多在主板市场为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在创业板市场则作为强制性信息予以披露。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较少;从质量上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项目的披露大多都按照证监会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格式予以披露,披露内容过于简单且流于形式。如对一般的宏觀因素、行业特征等对企业影响的披露,企业会引用大量相关行业的资料,而对自身具体业务少有提及。而涉及到企业真正实力的,会影响投资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时,企业碍于商业机密等因素,更是用一些一般性的因素给予解释,相关项目披露很少。
(二)各自愿性信息项目的披露程度不均衡
一般而言,涉及到背景信息的项目,如企业文化、宏观经济政策或行业竞争对企业的影响这类无关紧要的项目时,企业为了宣传自己,都会予以披露;而对于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信息,企业很少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为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整体价值不言而喻。对这部分信息披露内容的减少,会大幅度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预测性信息项目的披露也都待提高,有关企业的预测性信息,作为重要的指标,是每一个投资者都希望能了解到的,但企业对这方面信息的披露却少之又少,有可能是因为一旦预测实现不了,则必须在下一年度报告中予以解释说明。为了降低诉讼成本,企业对这方面的信息干脆不予披露。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相对于主板上大多数公司的稳健发展,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较高,对于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期较长。但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技术却瞬息万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性要求更高。但现有的规章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一具体状况,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要求与主板市场并无差异。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
众所周知,已经出台的法律规章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要求更为严格,而对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并无特殊说明,没有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统一的适应于创业板市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缺乏政策指导和规范。同时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动机不足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竞争环境较为激烈,且大多数企业主业单一、实力较弱。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考虑成本收益原则,特别是对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害怕泄露商业机密丧失竞争优势,或者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企业面对过高的信息披露成本,而对潜在收益信心不足,自然多选择不予披露。
(三)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的重视度不够
资本市场的大多数投资者都不够成熟,他们投机性较强,对于宏观信息和企业外部信息较为重视,不能有效的利用公司披露的自愿性信息。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没有得到预期的反馈效果,会认为投资者不太需要此类的信息,进而减少对于自愿性信息的披露。
四、改善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构建适应于创业板市场特点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项目,并拟定统一的评价方法,方便有关机构和研究人员设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排名,为投资者及上市公司服务。另外还需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督,建立相应的免责机制,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二)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民营企业,股权集中度高。应该规范大股东行为,完善股权制衡机制,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多元化持股主体,以此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作用,使经济业务所派生的凭证数据按程序和可靠的途径传给有关负责人。
(三)提高投资者素质,发展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交易所、证券公司等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投资者关于股票投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投资者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和决策判断的能力;此外,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相比与个人投资者,考虑问题更加专业全面,他们会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更好的进行专业投资,同时也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于团叶,张逸伦,宋晓满.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2):77.
[2] 陆晓燕.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2(20):94.
[3] 李红,吴孟繁.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2(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