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建立及对中国的启示

2015-07-05王月

2015年27期

王月

摘 要:在各国强烈反对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的情况下,OECD转换了其工作重点,转向有效税收情报交换标准的制定上。在2002年的全球税收论坛上,OECD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并确定了税收情报交换的高标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换,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全球税收论坛;税收情报交换

一、税收情报交换建立的前奏: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

为了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发布了构成避税地的标准:第一,零税率或是象征意义的税率;第二,缺少和其他国家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第三,缺乏透明度;第四,无需实质性经营活动便可享受税收优惠。并将零税率或是象征意义的税率第一条作为判定避税地的主要标准。报告公布后,OECD设立有害税收竞争论坛,该论坛在2000年宣布避税天堂的名单和有害税收制度名单。并要求所有列入黑名单的国家如果在2001年7月31日前没有消除有害税收竞争行为,那么将会对其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由于美国后期对此项运动的消极态度以及避税地的申诉,OECD在2001年的反有害税收竞争的会议上决定,无税或是低税本身并不能够说明比国家或地区是避税地。又由于“有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在另一个国家是很难判断的,所以也不能将其作为判断避税地的标准。因此将税收透明度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标准作为判断哪些国家是不合作的避税地具有合理性。2002年,OECD发表了《税收情报协定范本》,迫于国际上的压力大多数避税地承诺进行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之后,OECD的这项反有害税收竞争运动慢慢平息下来。2006年经合组织介绍了有害税收竞争的进展情况的最后报告,报告肯定了反有害税收竞争的成功。

二、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建立与发展

2002年,OECD全球税收论坛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包含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主要涉及税务专项情报的交换,目的在于让更多国家意识到税收情报标准的重要性,鼓励各国进行合作。2004年,G20峰会各国财长和行长承诺,遵守2002年OECD发布的《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中规定的税收情报交换的高标准,同时对税收情报交换高标准的内涵进行了解释:税收情报的提供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情报,不能因银行的保密制度而拒绝提供;可以为民事和刑事税收事务与其他国家交换这些情报。2005年,OECD第一次修改了《范本》,对税收情报交换条款(第26条)也进行了全面更新:税收情报交换范围扩大围,明确了国内税收利益不能阻碍交易所的税收信息,不能成为银行保密法对交易所的税收信息交换。这次所确立的信息交换标准被称为“OECD标准”。2008年,联合国在其税收协定范本中纳入税收情报交换标准,承认了该标准。由此,建立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标准。

三、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运用

(一)鼓励各国遵守税收情报交换高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2004年,全球税收论坛柏林会议的各国参加者意识到,各国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现实以及自身的利益,有的国家是不愿意接受OECD规定的税收标准的。基于此,OECD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促进各国的公平竞争。为了让与会国都遵守税收情报交换标准,会议提出一系列办法,包括单边行动、双边行动和集体行动,循序渐进的开展。2005年全球税收论坛百慕大会议上,对2004年提出的单边行动、多边行动和集体行动进行详细的解释。2006年,全球税收论坛对82个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框架惊醒了年度评估,其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高标准,不因大小国、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不同而使竞争不公平。到了2010年,已经有93个国家接受全球税收论坛的年度评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高标准方面各国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二)设置黑名单,给不承诺实施国际标准的国家实施压力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的财政收入锐意削减。在这一特殊背景下,为防止本国的税源流失八国政府首脑要求尚未完全实施OECD有效税收情报交换的国家应该尽快实施;20国会议也制定了行动计划承认税收情报交换的重要性,敦促各国实施有效税收情报交换标准。

在2009年20国集团峰会上,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关于82个国家在税收论坛调查中实施国际标准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告将接受调查的国家分为白名单、灰名单以及黑名单三类。在峰会的黑名单上有四个国家,包括(Costa Rica,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乌拉圭),但在2009年9月,黑名单的四个国家已迁至灰名单中。2012年的报告中,只有3个国家列于灰名单中,其余都在白名单上。这说明了OECD的税收情报交换标准被广泛的接受,逐渐被各个国家所接受。

(三)全球税收论坛的发展,同行审议小组的设立

在2009年G20集团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提出“改革和扩大全球税收论坛,建立一个有效的审议机制,监督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标准的执行”的相关要求。为了落实这一要求,2009年9月,全球税收论坛在墨西哥举行会议,重组并扩建了全球税收论坛,成立了论坛指导委员会以指导论坛的工作,同时成立了同行审议小组。同行审议小组是指,全球税收论坛同行审议小组以全球论坛达成的职权范围为基础,对相关国家(地区)涉及税收透明度的法律法规及情报交换工作实践进行审查。同行审议小组职责:为对全球税收论坛所有成员的税收情报交换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促进成员国对国际义务的履行,在公平、公正并且广泛参与的情况下对所有成员国进行审议。虽然同行审议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通行审议不达标的国家将会承担很大的国际压力。

四、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建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迅猛发展,无论是引进外资还是境外投资的规模都在扩大。据最新报告显示,2014中国的海外投资总额预计首次超过总金额的外国投资介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据商务部统计,2014年前三个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的447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4606.4亿人民币。对于境外的投资能否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对于我国的税收收入有很大影响。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就更应该与其他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使我国境外投资者承担起居民纳税义务,防止我国的税款流失。

目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有包括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同时也与几个国家签署了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在中国,我们应努力扩大在国际稅收信息交换标准框架内的信息交流网络,并改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此外,我国还应与更多的金融离岸中心谈谈特殊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更好地进行我国企业在避税港和离岸金融中心的管理。最后,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相关人员培训。该项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相关法律知识、相关税务知识、国际惯例和原则、较高的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的业务水平。(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邵朱励. 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建立及中国的应对[J]. 税务与经济,2013,02:102-107.

[2] 王君.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最新动态和启示[J]. 涉外税务,2006,09:39-42.

[3] 崔晓静.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困境分析[J]. 涉外税务,2011,04:44-47.

[4] 何杨,张晨. 发展税收情报交换 增强各国税收透明度[J].涉外税务,2012,12:48-51.

[5] 黄素华,高阳.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进入快速发展期[J]. 国际税收,2014,0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