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会计核算思想上把握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2015-07-05刘俊华
刘俊华
摘 要:长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相信都会遇到关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工作,尤其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这类工作通常都是会计工作人员的噩梦,因为这类核算项目非常容易出错,常常会把会计工作人员搞得无所适从,基本上算是所有资产核算问题中最难以理解的一类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主要从会计核算的思想上把握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问题上进行论述,为读者解释并证明这一类的核算思想是的的确确存在的东西。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权益法;会计核算思想
一、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核算首先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其次,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以及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被称为“长期股权投资”[1]。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其他的权益性投资的核算都不算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以上文中提到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为根本,将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目的作为基础,大致可以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分为四类: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控制,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公允价值或报价导致不能可靠计量的第一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类权益性投资,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第三类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一、二、三、四类)。根据会计的基本准则得知,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进行后续核算的工作中,将第二类和第三类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对于第一类和第四类,则是使用成本法核算。
在会计核算上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差别很大,很多的学习教材也只是笼统的对此进行介绍,好一点的可能会根据一些实例简单讲述如何利用权益法和成本法去解决问题。这样很难让学习的人理解,并且这个知识如果只靠记忆,是不能够深刻理解以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的,终归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举个例子:关于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问题,权益法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成本法的做法则是增加“投资收益”。不理解中间的原理,只靠记忆,很难做到永久记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者建议学习者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思想上进行学习研究,深入了解,把握二者的实质,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二者,达到活学活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目的[2]。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会计核算思想
对于权益法和成本法的会计核算,还有一种想法,对二者进行这样的总结:首先是权益法,其中“权益”是重点,只看字面的意思的话,基本可以知道是和权利的享有有所关联。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投资单位更加注重的是自己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在被投资单位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并且投资者认为,与在被投资单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相比,自己可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的权益有多大。换句话说,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体现投资单位自己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有多少,就认为自己必须要享有大的权利和利益。而关于“成本法”,关键是成本的問题,各单位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丝毫不为别人着想,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得失,自己没有收益的情况下,只要自己没有付出什么就完全不管,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不做任何处理[3]。
在了解清楚这一点之后,就可以很轻松的解决权益法和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的计量,接下来,对不同的情况下权益法和成本法贯彻该核算思想的具体方式以及二者分别是处理经济业务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中的区别
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方面
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权益法以及成本法的学习中,大量的教材提到了投资成,而在进行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后续计量之前,基本上所有的会计教材都会按非合并方式和合并方式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核算。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方法,什么时候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是一个大问题?
从会计的基本准则中可知,初始投资成本是不需要成本法对其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第一类(上文中提到的分类)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第四类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直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不用再做更改。
但是对于权益法,在进行投资时是必须要对初始投资进行调整工作的。在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第一类以(上文中有提到的分类)外,都需根据对初始投资的成本基础进行调整工作。也就是说需要将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和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对比。
2.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发生亏损、实现盈利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首先,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认为没有付出成本购买权益性证券,也没有收回以往投资,更没有发生投资成本减值,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不做处理。而权益法认为由于被投资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分配利润,则留下的未分配利润减少,从而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减少,继而带来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减少[4]。其次,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者发生亏损不做账务处理。而权益法认为作为被投资单位股东应享有其权益,始终体现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当被投资单位盈利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多,所以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也跟着增多,于是投资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永远站在与被投资单位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考虑问题,体现自身享有的权益。
四、结论
根据文中的简要分析,相信大家都能够很清楚地认识到:首先是,站在与被投资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角度来看,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反映出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与其价值永远保持相等;其次是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成本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投资企业付出成本的增减。(作者单位: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粟国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与联系[J].审计月刊,2012,10(15);65.
[2] 周慧玲,赵富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通讯,2014,5,(10):76.
[3] 邓亦文.刍议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与联系[J].商业会计,2007,6(20):83-84.
[4] 李梅,姚红梅.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研究[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3(31):3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