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2015-07-05孙筱悦
孙筱悦
【摘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先行调解制度的确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体现了“调解优先”这一司法政策向立法的转化。但是就一项法律制度来说,先行调解内容也仅有一个定义式的条文,缺乏配套的运作程序,实际操作随意性大,在发挥促进纠纷化解的功能上效果不大。
【关键词】 先行调解 适用条件 程序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1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
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
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
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民诉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那么,法院在需要对纠纷进行先行调解时,是否需要按照法条规定的期限呢?如果需要遵守法条,7天的时间比较短,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可能不一定能达成最终调解,这也有可能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需要遵守法条规定,法院可能会无限期的先行调解,这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当案件符合规定进入先行调解程序的,在原告提交诉状至法院次日起满7天时,应当立案,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意继续调解的情况除外。
第二,没有明确先行调解案件的范围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仅在第122条规定,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但是对于哪些民事纠纷是适宜进行先行调解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有可能会出现法院为了减少案件的压力,把那些不適合先行调解的案件纳入到其中来,所以,规定先行调解案件的范围很有必要。
第三,先行调解程序有可能造成审判权的干预
根据司法权是消极的原理,诉讼开始之前,法院不能主动的去行使司法权,因此就有学者认为,法院在正式立案之前就介入纠纷的,不管是一什么样的形式去介入并解决问题,都是十分荒谬的。这种形式的调解可能会出现以方便人民群众为名来剥夺人民群众诉讼权的现象,也有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越位。在实践中,法院或者法官有可能为了结案率、人情关系等原因,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出现强行进行调解,侵害当事人的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
四、对于完善先行调解制度的建议
先行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在许多问题上仍然很有争议。比如,是否应当将先行调解的主体限定为法院?先行调解是否仅在立案受理前适用?司法确认制度对于先行调解是否有效?
第一,规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为了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对适用先行调解案件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可以通过调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中获得一些启示,笔着认为适合先行调解案件的范围包括: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涉及小额诉讼的案件,涉及相邻关系的案件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
第二、对于先行调解程序中当事人选择权的完善
1、将预立案纳入先行调解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增设预立案这个环节,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立案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预立案。这不仅可以将先行调解的工作纳入法院的正常流程,还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调解失败的话能够及时的转入诉讼。
2、成立专门的先行调解部门
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法院都没有独立的调解办公室,只能由立案庭代为管理。笔着认为,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此部门进行合理的软件硬件配置,确保需要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得到快速、准确的处理。
3、完善调解人制度
调节过程中,最重要的大概就是调解人了,不管是诉前强制调解还是诉中强制调解,调解人能力的高低,素质的高低和调解人的选择是否恰当都直接影响民事调解结果的好坏,所以,构建完善的调解人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考虑到现实的状况,应当有法官主持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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