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7-05姜文婷
姜文婷
摘 要:近年来,“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在我国迅速发展,其以注册资本小、经营方式灵活、放贷效率高为特点,市场生存能力不断增强,并逐渐跻身于正规商业银行等金融市场主体之列。但是其存在融资难、制度设计漏洞、放贷风险高等问题。文章研究认为,应该通过拓宽融资平台、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策配套来推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关键词:只贷不存;小额贷款;融资平台;制度建设
众所周知,民间融资难,特别是农村融资难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因素。在银行信贷等正规渠道无法满足民间借贷需求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自有资金来弥补这一缺口就成为了当务之急。近年来,不断涌现出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就成为了一种有益的探索模式。早在2005年下半年,央行就批准了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等五省(自治区)开展了农村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紧接着,在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程序、资金来源及运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则,严格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为非银行机构。
此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数量和规模都不断扩大。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9594亿元。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分布面广、资金灵活,具有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也陆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一、“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后续资金来源匮乏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支农”、“支小”,这也就限定了其活动范围主要在农村地区,从而不可避免的存在资金问题。因为广大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环境先天性不足,资金补充相对困难。加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这其中又主要来自前者。所以“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都存在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2、制度设计存在漏洞
一是发起人数量与注册资本矛盾。《指導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同时又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比如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如果主发起人不足10人,则必定有人的注册资本会超过10%。
二是转型面临制度瓶颈。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一旦转型成为村镇银行,就具备了吸纳存款的资格。但是按照要求,小贷公司若要改制成村镇银行,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如果真的改制成功,那以后掌握话语权的是作为发起人的银行,这等于让我们主动把自家孩子拱手送人”②。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规定》出台后全国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小贷公司寥寥无几。
三是利率管制影响收益。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来源于贷款利息与经营成本的差额。对贷款利率的限制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灵活设定利率,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获利空间。
3、信贷风险难以控制
虽然在运作机制上,小贷公司都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机制。但是在实际的信贷投放上仍然面临较大风险,主要在于小额信用贷款单笔金额较少,借贷的农户相对分散。具体来说,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小额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担保。根据有关金融法规,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但是当前很多小贷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少采取抵押担保。二是农业生产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性。一般的农户贷款大多是将款项用于农业生产。但是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同时还受自然灾害影响,所以往往会存在逾期还贷甚至无法还贷的情况。
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建议
1、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增加运营资本。这一点可以向国外学习,孟加拉乡村银行在所有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其资金来源,一是政府的低息贷款;二是向国际机构贷款;三是接受国内外慈善机构和基金会捐赠。另外,鼓励大中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发展至今,小贷公司已经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一旦大批小贷公司资金断裂将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如果有必要,国家应该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向这些小贷公司发放短期贷款。
2、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一是适当修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限制。对于《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10%的限制其实很容易突破。二是合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进行归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法人,建议国家制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做到权责明确。三是逐步放开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正如前面所说,当前国家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实行严格的控制,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档案评级制度,降低信贷违约风险。
3、加强政府相关政策配套
一是减少行政干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市场化的发展环境。二是根据地区差异,实行差别对待。针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应该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并给予更多的政策照顾。三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其参与小范围的保险、投资等领域。例如农村的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拓宽其收入渠道,另一方面也筹集了“三农”建设资金。
当前,我国“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相应市场建设也还比较落后,但是目前这一新兴融资形式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市场接纳度。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创新,这一模式终将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做出更多贡献。(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15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② 网贷天下:小贷公司出现只贷不存资金短缺纷纷直呼“渴”[EB/OL],http://www.ewdtx.com/xinwen/View_6723.html
参考文献:
[1] 胡秋灵: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0.8
[2] 杨小丽、董晓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结构与经营绩效——以江苏省为例[J],农业技术经济,2012.5
[3] 黄玉英:浙江“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及民间金融的比较分析[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2
[4] 林丽琼: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科技和产业,2007.10
[5] 吴晓灵: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EB/OL],http://news.ctei.gov.cn/194013.htm
[6] 网贷天下:小贷公司出现只贷不存资金短缺纷纷直呼“渴”[EB/OL],http://www.ewdtx.com/xinwen/View_6723.html
[7] 凤凰网:四川广元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改制村镇银行[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812/1218_17_926959.shtml
[8] 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2008050844C6FDE83536CF44FFF6E85E5BC32C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