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网络营销
2015-07-05许秋莉
许秋莉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律师们都纷纷开始通过网络营销的方式将法律服务销售出去。但是有别于有形产品,律师服务存在其特殊性。本文通过对目前律师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一一分析,希望能给律师网络营销提供一些思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营销;律师营销;网络营销
随着律师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律师不再依托于律所的公共案源,开始自己寻找案源了。传统的律师营销主要是线下营销,比如:发展人脉、参加广播电视媒体节目、电话营销、参加各类活动、出版著作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营销在律师行业也日渐得到了律师们的重视。
一、律师网络营销的概述
(一)概念:律师网络营销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将自己以及法律服务产品宣传并传递给目标客户,使客户获得信息并最终与律师建立联系直至委托的过程。
(二)现状:经过多年的发展,律师网络营销再也不像过去,非常神秘无法接触。现在做网络营销的律师越来越多,而且逐渐趋向于专业化,很多律所有专业的营销团队。
二、律师网络营销的方式及分析
(一)搜索引擎营销
1.搜索引擎营销概述
搜索引擎营销是指,利用客户在搜索引擎(百度,360搜索,搜狗,谷歌等)内的搜索习惯,以及搜索引擎内部的规则算法,将自己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客户,最常见的就是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引擎营销是目前律师网络营销里面最立竿见影和所占营销成本最大的一种营销方式。
2.搜索引擎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搜索引擎营销的优点。第一,见效快。搜索引擎营销投入即有效果,想要展示什么给目标客户马上就可以实现。相对于其他的网络营销的方法来说,搜索引擎营销能用最快的速度让客户找到。第二,可控性高。搜索引擎营销无论是从营销的时间点、地域、成本还是营销的内容上,都是完全可控的,完全可以根据自己预算及发展计划进行营销。第三,更精准。通过一定的营销技术是可以实现将内容精准的展现在目标客户面前的。
(2)搜索引擎营销的缺点。第一,门槛较高。首先,要有一个专业的网站,网站是直接影响搜索引擎营销转化的因素,建立一个网站和维护一個网站对于很多律师来说都是有一些难度的。其次,要有专业的营销人才。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懂搜索引擎营销的人才里面很少有对律师行业有了解和认识的,而律师行业里懂得搜索引擎营销的人才又非常稀缺。第二,运营和维护成本较高。搜索引擎营销因为流量较大,所以单个律师个人来维护的时间成本过大,除了要花时间管理后台,还要处理大量的咨询接电话,所以大多数做搜索引擎营销的律师或律所都是需要营销团队来运营和维护的,而法律专业人员的成本都是相对较高的。第三,竞争越来越激烈。几年前在搜索引擎做一个“北京律师”的关键词只需要几块钱就能排在很靠前,而现在要几十块钱还不一定能展现。竞争的激烈导致成本的加大,很多小团队和律师个人无法支撑运营和投入的成本,而选择了其他相对来说成本更低的方式。
(二)双微营销
1.双微营销概述
双微营销即微信和微博营销,即律师通过微信和微博将自己的法律服务产品或者个人品牌展现出来,以获得有法律需求的客户关注建立委托关系的过程。现在大多数律师都有自己的微博,有部分律师还有自己的微信公共号。
2.双微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双微营销的优点:第一,门槛低。微信和微博的营销每个律师都可以很轻易的开展,注册个账号就可以使用了。微信营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传统一点的朋友圈营销;另外一种就是现在比较流行的微信公共号营销。相对来说微信公共号的建立门槛相对高一些,但也是很容易操作的。第二,运营成本低。双微营销只需要日常对内容进行管理,定时的推送相关资讯即可。第三,随时随地可以开展。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发送资讯,宣传自己,使他人获得资讯。第四,有助于提升品牌效果。双微营销不像搜索引擎营销那么立竿见影,但是对于树立品牌形象,推广品牌营销力是非常有效的。
(2)双微营销的缺点。第一,双微营销见效慢。通过微信和微博推送资讯,让周围的人获得资讯,因为所面对的群体是不特定的也是不太好选择和筛选的,这导致目标性并不强,而且要通过双微营销建立个人信任往往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更重要的是获得一定的数量的粉丝和好友也是需要时间培养的。第二,双微营销对内容要求较高。与搜索引擎营销不同的是,做双微营销,对内容的要求非常高,内容又要吸引人,又要有营销性,这就要求内容管理人员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钻研和维护。
(三)视频营销
1.视频营销概述
视频营销即通过制作并上传视频,通过视频将资讯传递给目标客户。视频营销是未来的趋势,人们对图片和视频的认知是远远大于对文字的认知的。同样的内容以视频的形式展现被认可和吸收的可能性会更大。目前已有很多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实施了,有的律所以录制讲座,问答等方式进行视频营销,有的律所以访谈的形式进行视频营销,有的律所开始制作法制小短剧,还有的律所成立了自己的影视公司,准备制作法律题材的电视电影节目。
3.视频营销的优缺点分析
(1)视频营销的优点。第一,传播速度快。视频的传播速度要远远大于文字的传播速度,在网络通畅的情况下,人们的阅读习惯更趋近于选择视频而非文字。第二,较文字影响力大。视频给人感觉更直观、真实,而且人们对精心制作的视频的感受要远强于一篇精心撰写的文章。
(2)视频营销的缺点。第一,门槛高。制作视频首先要有必要的设备,除了设备之外参与录制的人员要经过一定的训练。另外除了录制难度的门槛就是费用的门槛,因为优质的视频对于录制场景及设备都是由要求的。第二,难度大。一个视频,从准备到录制,到后期处理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其中需要对场地,设备,录制人员的服装仪表都有一定的要求。后期的剪辑制作也是比较耗时而且需要一定技术的,很多律师个人是很难完成视频的录制的。
(四)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营销
1.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营销概述
与法律门户网站合作即与一些专门做内容和流量的在线法律平台合作,直接从他们手上获得案源。目前这种方式是很多律师在无从获得案源的情况下比较优先选择的,合作模式也是非常多,而且也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
2.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优缺点
(1)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优点。第一,简单易操作。一般合作平台都有成型的产品,律师只需要在众多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签订合同既可以开始获得自己的案源。第二,无运营成本。与其他营销方式不同的地方在于,与网站平台合作后律师不在需要花时间和金钱去运营和管理网站和内容,会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打理,省去了很多运营的成本。
(2)与门户网站合作营销的缺点:第一,营销成本较高。因为网站平台运用自己的技术获得了大量的客户,并且需要进行日常的运营和管理,还要盈利,对此律师就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命运掌握在他人手上。依托于某一个网站平台获得案源,在没有其他营销方法的情况下,这个合作平台的发展好坏直接影响自己的案源有无。互联网行业发展瞬息万变,如果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子风险是很大的。
三、对律师网络营销的建议
律师网络营销不适合律师服务的全部业务领域,每一种方法也不是适合于每个人,律师做网络营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并且要花时间钻研,不能简单的学习其他服务行业和快消品行业的模式,否则一定会适得其反,律师行业有其自己的特性。在选择网络营销方式时可以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个人优势。加强对网络营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的同时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律师服务市场。(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