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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2015-07-05陈楠

2015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

陈楠

摘要:经济法的实践无时无刻不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这样的时间案例更是频繁的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就算是最为保守的学者们也会承认经济法确实是存在的,其在法律的构成体系当中占据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不能同其他的法律部门相互混同,也不会被替代,尤其是民法。本文主要是对于经济法的一些理论进行深度的剖析,希望其能够更加的科学完善。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利益;调整方法;监管机关

经济法的存在论至今仍然被部分学者进行否认,在其发展过程当中,一直都是如影随形的伴随着问题,即其从哪里来,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其实从客观的角度上讲,在复杂的经济生活当中,经济现象很容易模糊掉经济法的对象,很多的经济法理论也不够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一、经济法概念的反思与完善

在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研究的过程当中,最具有价值性的命题就是法旨在调整社会关系的坚持。当前经济法学界的最主流的研究即便是集中于经济法存在的基础之上,强调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是存在的。但是也没有从本质上探讨出社会存在的基础与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必然的联系。当前大部分的学说都认为经济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现为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规范调整。不过在实际进行研究的时候都侧重于熊弥补市场失灵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出发,反而会逐渐的偏离经济法的基础研究内容,即市场经济。所以最终学者对于市场失灵或者是公共利益的开始产生了不同的解读,当然最终在这样的研究基础之上得出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千差万别的理解,所以这会使得整个研究领域的体系存在缺陷性,经济法的总论以及分论的研究也会出现脱节的现象。对于国家对于市场失灵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的手段的进行也会有所影响。

经济法是伴随着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在确定调整的对象或者领域的时候通常都应当达到社会需要和社会满足的辩证统一。所以,在确定了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法的需求之后,我们应该明确的将经济法的概念同整个经济体相互结合起来,立足于经济本体之上。经济本体法主要是指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的,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内在推动力的并且能够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主体经济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在经济法的调整过程当中,国家的力量有着特别的功用,只有作为实现社会需要的手段之社会满足能够最终使社会需要得以实现。经济法要想达到效果,就需要在市场交换当中实现社会满足以及社会需要的平衡。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完善

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很多的学者都是从主观的角度上来对经济法的实质进行推测,对其调整目标或者是调整所需的具体手段来进行推演。其实这样的一个推演过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经济实践本身对于法律调整的具体要求。这样的研究方法将经济法的调整原则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已经脱离了经济的实际需要。在经济法调整的原则当中,学界通常只是单纯的强调法定原则,或者是政府执行“依法行政”原则即可,这其实只是站在了国家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完全没有结合经济生活的实际要求以及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待问题。这样的观点也忽视掉了当前复杂的经济生活。经济法的原则其实应当体现在整个经济法实践的环节,不能够仅存在于相关的法律文件当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穿在理论和实践之上,立足于实践,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经济法所存在的价值。

在人类社会进行实践的过程当中需要满足经济法价值的定位,将应然层面的经济价值变换为实然层面的经济价值,这样才能够发挥出经济法在社会关系调整层面的实际作用。也即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要对现实具有指导的意义。经济法在实际的调整活动当中,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监管需要具有规范性,其二,监管还需要具备有效性。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应当做的就是明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建基本原则体系。因为大范围的經济监管如果没有具体的原则予以约束或者是引导,监管也难以开展。并且监管实施主体的经济监管行为需要在基本的法律框架当中进行。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需要以及社会满足的统一,促进经济法调节作用的发挥,就应当确立起相关的原则,主要包括有监管主体原则、规范原则、整体经济利益原则、弹性目标原则。其中的整体经济利益原则是总的目标性的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三、经济法地位的反思与完善

经济法学家们都在不断的研究和论证经济法独立的缘由,其中张守文教授曾经说过,论证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主要就是要论证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具有同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论证目标对于民法或者行政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但是对于经济法来说却是非常重要且迫切的。研究经济法的地位对于学界而言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通过利用经济法所具有的独立的地位来证明其存在的方式已经成为了学界的共识。但是这一理论研究问题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不会当然的得出“是”的论证。从发展运动的角度进行判断,部门法之间以及公私法之间的实际定位本身就容易被模糊,随着社会的改变,为了能够充分的发挥调整社会的作用,整个法律体系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

其实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当中主要矛盾的法律规范,当然尽管其具有同民法相似的一面,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但是其还存在另外一面,即作用于经济基础,引导资本流动变化,促进整体经济利益像更好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经济法具有独立性,与其他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同价值。民法主要是对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强调平等、强调个体。商法则侧重于对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要构建出完全进行等价交换的社会关系是需要具备前提条件的。而经济法则是在出现大的经济震荡之前,先从资本的调整进行切入,并将其统一的集中于特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之中。在其进行调整的时候不会对于资本集中以及增值的问题进行反对,也不会否认等价交换方式的存在。本质上其与民商法是一脉相传的,只是民法侧重于交换的形式,商法是为了保证交换的可能性,经济法便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交换的必然性。经济法的调整活动只会在民商法无法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的前提之下出现,介入到资本的集中与管理当中。对于经济法实际的调整作用,开展专业的资本监管,及时发现当中所存在的资本集中问题,并且在问题出现之前便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才会真正的体现出经济法的实际价值。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需要跟随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的更新、进步。经济法价值的实现需要在发现问题并且成功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才更具有意义。笔者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等三个方面的理论进行了反思和完善,在坚持经济法是具有独立性的地位和价值的前提之下进行了探讨,以期我国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其同民商法一样,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也要继续的加大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和探讨的力度。(作者单位:福建海峡资源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8):139-143.

[2]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J]经济法论丛,2012(03):323-327.

[3]刘大宏.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的变革[J]商,2012(02):26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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