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2015-07-05孙丽伟
作者简介:孙丽伟(1989.10-),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讼诉法。
摘要:激情犯罪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受情绪的影响严重,而和一般的犯罪不一样,同样的,它的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也值得研究者进行研究和探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对于激情犯罪的司法判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国内外立法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分析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法律分析
激情犯罪因为行为人在进行犯罪时受情绪的影响严重,而和一般的犯罪不一样,同样的,它的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也值得研究者进行研究和探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的法律适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有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判例。
一、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解析
1、激情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领域,激情犯罪在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高频率的词语,其法律渊源主要源于犯罪心理学的“情绪性动机犯罪”,又被称为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所谓激情,在常用的解释中是指一类情绪状态,这类情绪具有强烈性、短暂性和爆发性的特点。关于激情犯罪的概念,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在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思维意识受到限制的情绪冲动下所实施的犯罪”;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念认为:“激情犯罪就是行为人由于受到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并在这种刺激下所实施的犯罪”。作者认为,所谓激情犯罪就是行为人沉浸在强烈刺激中,使行为服从其刺激情绪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2、激情犯罪的特征
(1)激情犯罪具有行为上的突发性。突发性意味着其必定是非预谋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犯罪,其犯罪诱因主要是受到某一类外界的特定的刺激,并且这种刺激有可能是犯罪、违法或者道德上的过错。
(2)激情犯罪具有时间上的短暂性。短暂性指导着行为人在被情绪刺激后马上产生想要犯罪的意图,并且立即开始实施该犯罪,在被受到情绪刺激和实施犯罪之间不存在可以使其激情情绪冷静下来的时间差。
(3)激情犯罪具有暴力性。暴力性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方式上一定体现为暴力。激情是一种非常强烈的情绪状态,人在激情状态下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但是一旦犯罪,必定表现为暴力。
二、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1、国外立法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
英国关于激情犯罪最早可以追溯至13世纪,到17世纪时,关于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一系列判例在英国确定下来。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规定,在谋杀的指控中,如果存在陪审团能够据以认为被告人是因为激情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证据,陪审团就应该确认:被告人所经历的激情足以使一个正常人做出与被告人相同的行为。
《加拿大刑法》第215条第一项规定:可罚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于犯罪时因突然挑衅致情绪激愤而为之者,得减为非故意杀人。
《德国刑法典》第213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非故意杀人者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者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致故意杀人者当场义愤杀人,或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
《瑞士联邦刑法典》在总则64条规定:行为人因为下列各项原因而行为的,法官可对其从轻处罚,……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④;在分则第113条规定对行为人因可原谅的强烈的感情激动或在重大的心理压力下而杀人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2、国外激情犯罪规定之分析
通过国外关于激情犯罪的立法规定,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规律:那就是——单纯的激情犯罪不能从轻处罚。大多国家和地区对待激情犯罪都是基于其种种前置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会授权法律和司法判例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上有关于对激情犯罪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意见,例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在这些办法和意见里面规定:对于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矛盾和犯罪,行为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所引发的具有防卫性质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认为——激情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大致理由有三点:一,激情犯罪的诱因源于被害人的不当过错,这种过错或不当可以是犯罪、违法行为或者是道德上的重大过错,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社会或者道德的基本价值;二,激情犯罪是在行为人是在激情状态下实施的非理性行为,缺乏意志选择的自由,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激情犯罪行为人是被判刑中唯一最有可能悔改的人,具有可教育、改造的特质,应该对其从轻处罚,更应该通过立法以确定,使其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
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对激情犯罪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更甚至要对其从重处罚。他们认为被害人过错不是激情犯罪的必然诱因,事实上还有一部分激情犯罪主要归因于行为人的性格缺陷,比如行为人性格易怒、有暴力倾向,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應该对其从重处罚,这样有助于矫正行为人。
四、我国关于激情犯罪存在的误区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激情犯罪存在以下误区:
第一,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片面性。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在对激情犯罪从轻处罚时,都是基于其前提条件,没有涵盖所有激情犯罪情形。从这方面看,我国对激情犯罪的主张具有片面性:即只主张对其从轻处罚或不从轻处罚,而没有按照激情犯罪的情形予以区分对待,存在片面性。
第二,我国刑法学界对激情犯罪只是单纯的引申为被害人的不当刺激引起的犯罪,却没有注意到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激情犯罪的本质在于“激情”而不是被害人的过错问题。从相关研究的学者形成的理论上看,也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却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理论性的研究和探讨,只是有着浅显的、模糊的意识,却形不成有效的理论框架和刑事责任承担体系。
第三,既然激情犯罪存在两种类型,那么其刑事责任的划分也就不是单一的从轻或者不从轻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我们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颁布了一些关于激情犯罪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是只是规定了常见的、具有突出特征的情形,不能用来涵盖所有的激情犯罪情形,所以还需立法来详细界定。
五、结语
法律的进步离不开国家间的相互交流和融合,借鉴和吸收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是我国立法进步和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分析国外和国内关于激情犯罪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激情犯罪规定的不足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国关于激情犯罪的理论框架,更好的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胡学相、徐承余,法学评论,激情犯情节法定化的立法思考,2011年第2期
[2]陈和华,法学,激情犯罪不宜从轻处罚的心理学依据—从“药家鑫杀人案”导入,2011年第5期
[3]李佳丽,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激情犯罪的刑法规制初探,2009年第2期
[4]邹兵,刑法理论,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2004年第5期
[5]周振杰,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5]彭江辉,激情犯的概念及立法问题[J].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