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
2015-07-05喻莉熊瑛
喻莉 熊瑛
摘要: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完全颠覆了传统的进出口模式,现已成为当前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对带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机制体系尚不完善,物流、支付、监管等全球性问题有待解决,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本文基于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对其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整体框架模式、程序设计、适用法以及执行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对该体系的构建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网络经济;争议解决体系;整体框架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完成商品交易、支付结算等商业活动。《中国跨境消费年度指数报告(2014)》指出,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已经达到12%,贸易额首次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预计2016年将达到18.9%。然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与之相关的争议也在急剧增加,因其具有全球性特点,相关问题十分复杂,而目前还缺少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借助现行的国际商事争议机制根本无法适应快捷、高效、低成本解决争议的需求,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已经势在必行,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整体框架模式及程序设计
(一)整体框架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跨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早,其对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络争议解决体系的尝试也较早,如美洲国家组织提出了的B2C模式,这对当前我国构建该体系的整体框架设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该体系的建立需要解决很多全球性问题,单纯一国、一地区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更适合由全球性国际组织来具体负责相关创设工作,目前该体系的整体框架模式的设计构象均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标准[1]。争议解决机制是否有效、能够解决全球性问题,需要十分严密的组织框架,能够通过集中管理来满足各国家的多元需求,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应采用设计中心结构和分支结构的模式,在此问题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由参与国委派代表组成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完成中心管理结构的创设,由该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并由秘书处负责执行,各参与国应分别设立分支机构,辅助秘书处完成上述工作。但是就很多细节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如网上争议解决平台的设立,是设立全球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还是设立多个平台同时运行,前者的优点在于便于管理,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同;后者能够为争议方提供多种选择,有利于提供服务水平[2]。在初创阶段,建议将现有争议解决结构纳入争议解决体系中,以便尽快完成该体系的构建。
(二)争议解决程序
B2C模式对于网上争议的解决专门制定了具体的示范程序规则,纳入该模式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均要按照该程序规则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网上争议,其程序设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网上谈判阶段,在此阶段,交易双方可交换相互需要的信息和提议,并通过网络平台达成一个双方均满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方案;第二阶段为网络调解和仲裁阶段,在交易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方案的情况下,便进入该阶段,由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指定的仲裁人员来对案件进行调解,作出仲裁后出具裁决书;第三阶段为裁决作出阶段,由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将裁决书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当事人,以此作为终局。目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在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球性网上争议问题,制定相关解决程序规则,基本上形成了两套方案,其一为自动转入仲裁,其二是解决程序自动终止或自动转入程序最后阶段,后一种方案是由中立第三方作出的调解,只是鼓励双方应遵守已作出的决定,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3]。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用统一的网上争议解决规则更具优势,有助于争议方了解相关规则,有助于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控制网上争议的解决进程,对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就是要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更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争议解决途径,更显示出了争议解决程序设计的重要性[4]。
二、适用法问题及执行机制
(一)适用法问题
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应具备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仅体现在争议解决机制、争议解决程序方面,也体现在与之相适应的争议解决适用法上,如果和国际商事争议机制一样,适用法过于复杂,就会严重限制到网上争议解决机制自身的优势。基于跨境電子商务的特点,其网上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在内容上要涵盖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问题的适用法,现主要以仲裁地法律为网上仲裁的程序适用法,而在实施交易中,双方很少会对仲裁地进行约定,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依据《程序规则》为各争议解决程序明确统一仲裁地,二是由争议解决机构从预先确定的清单中选取仲裁地;对于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其与一般诉讼机制并不相同如果按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网上的实体问题,则需要在虚拟空间进行,而这又与特定的法域并无实质联系,因此很难确定法域。以交易平台网站注册地为例,因其存在多个连接点,如何选择法域对存在的额争议进行审理,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则。按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实体问题,存在的弊端太多,首先是不具有预见性,很难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这无疑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其次是仲裁员的工作面临很大挑战,很难作出有效的裁决;再有,除交易风险外,经营者面临的法律风险业务很大,也给成本的转嫁提供了可趁之机,而最终的受害者将会是消费者[5]。因此,为更好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套系统的法律规则来统一解决网上争议问题,以国际统一立法为主,将适用法体系纳为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执行机制
网上争议解决机构做出解决决定时,需要对这一结果进行有效执行,这也是争议解决机制得以持续存在的重要基础,而在当事人缺乏履行争议解决结果的自觉性,加之外界强制执行并不到位,整个争议解决就不具有存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将争议解决结果机制与执行机制结合起来,以此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需求。可考虑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全球信誉标记机制,切实保障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而该机制必须独立于法院,普遍采用第三方制服平台,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结论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较为高级的一种形式,是实现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模式,该外贸模式现已成为各国对外贸易新的经济增长点,完全颠覆了传统的进出口模式。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备受关注,应积极参与到相关建设工作中,成为该体系构建的倡导者和新规则的制定者,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作者单位:武昌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薛源.中国电子商务交易中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3(5):49-52.
[2]丁颖.网上消费者争议的在线解决——以淘宝平台模式为例[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4,10(2):232-236.
[3]陈剑玲.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2):154-156.
[4]张红英.中国B2C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5]孙蕾,王芳.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5,11(3):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