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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百余官员自杀原因

2015-07-01

新传奇 2015年31期
关键词:合肥市官员

有司法官员指出,贪官们之所以选择自杀,无非有两种原因。一是从高高在上的社会地位,到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会让他们无法生存下去;另一个原因就是贪腐的良心受到谴责,以死谢罪,“死了比活着更有‘好处”。

十年百余名官员自杀

7月28日晚,60岁的合肥市政协副主席满铭安自缢身亡,此前他曾担任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近十年。据公开资料显示,合肥市检察院、法院在全国司法系统颇有影响,曾办理过一些全国瞩目的大案要案。其中,在2012年,满铭安担任合肥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内,该检察院公诉了薄谷开来杀人案,并被最高检记集体一等功。仕途前景一片大好的他,为什么会选择自杀?官方并未透露任何消息。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不足11年的时间,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涉及26个省份,其中湖南12人、浙江9人、四川8人,名列官员自杀榜前三名。据媒体消息称,官员工作压力大、患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贪污腐败等各种原因驱使他们选择了这条不归路。

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绝大多数都在一些重要部门任职,如党委政府、公检法、国土、纪委和信访等部门,没有一人是在团委、妇联等相对权轻的部门工作的。其中,30歲以下的仅1人,31至40岁的11人,41至50岁的44人,51-60岁的32人,60岁以上5人。官员们自杀的地点,多选在办公场所。其中,39%的自杀官员选择在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自杀,在住所自杀的官员占33%,在宾馆饭店、医院、野外、铁路等场所自杀的约有21%。

东窗事发,自绝于民

在这批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有选择跳楼、自缢、溺水、割脉、卧轨等各种非常态形式,而官方回应普遍滞后,案发期间支支吾吾,语焉不详,或称意外,或并不知情。而在其中,因抑郁症自杀成为家属或者官方所“偏好”的一大诱因。

近年,因为抑郁症或疑似因抑郁症而自杀的官员至少有10人。

在反腐高潮期,2014年7月份被公开的因抑郁自杀事件就有2起。7月9日,河南信阳市平桥区卫生局局长张柏成跳楼自杀,留下遗书称患严重抑郁症,生不如死。另一起,湖北孝感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坠楼身亡,疑似抑郁。

对于抑郁症的发病原因,通常有种公认说法,当外界压力较大,重大事件发生带来的持久的不愉快的体验时,很容易诱发抑郁症。

然而在公布的官员自杀案件中,抑郁症如今已经成为官员自杀必备的“遮羞布”。旦逢自杀事件,一种类似或者疑似抑郁症的说法,似乎成为一种“盖棺定论”。

2014年1月4日,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白中仁在家中跳楼自杀,家属称其患有抑郁症。官方至今尚未给予明确原因。

然而对于白的逝世还流传着另一个版本。自2011年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落马以来,铁路系统窝案被牵扯官员持续不断。身为中铁总裁的白中仁也很难净身。据《21世纪经济报道》引述铁路系统人士称,白中仁的死或许与铁路的第二波反腐浪潮来临有关。

此外,导致官员们抑郁的压力来自哪里?多名在职的官员指出,敏感而不健康的官场关系应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名受访者描述了他亲历的一个场景:他与一省会市委书记吃饭,同桌的有另一名市委常委、一名市委办主任和市委某部一名副部长。饭桌上,书记一开口讲话,副部长就拿笔和本子记录,书记说完他就拿筷子吃饭。

“在一些民主氛围不浓、法治不彰、潜规则盛行的地方官场,不少官员过得诚惶诚恐,生怕工作出现什么闪失,被领导斥责、被同事抓把柄、被组织‘凉拌;有的官员与上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把大量心思用在取悦领导上面,身心俱疲。”一名在省级机关供职的处级官员说。

一名县级市市委书记则称,“上级对干部的要求和老百姓对官员的期待差距太大,是官员心理压力大、容易抑郁的重要原因。”“有个干部找我,让我给他换个有点小钱、有点小权的位置。我骂他,为什么这么没有斗志?”这名市委书记说,有些官员宁可去清闲一点的地方也不愿意在权重的部门任职。

是不是真的“一了百了”

官员纷纷在反腐风声日紧的时刻,选择轻生,一了百了。也难怪坊间对于官员自杀的原因,通常会预设判断,“畏罪”自杀,“纸包不住火”,事情败露等。

也有司法官员指出,贪官们之所以选择自杀,无非有两种原因。一是从高高在上的社会地位,到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的现实,会让他们无法生存下去;另一个原因就是贪腐的良心受到谴责,以死谢罪,“死了比活着更有‘好处”。

在心理学上,人们为了缓解对死亡的恐惧心理,会自觉创造一种自我肯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会给人提供一种错觉,提升死亡前的尊严感。

对于自杀的官员来说,在仕途上的困境让自己陷入一种焦虑中。当官员意识到逃脱不了的厄运时,会倾向选择一种主动的防御机制——用死亡保存生前的自尊,以解脱生前的痛苦和压力,一死百了,反而是一种更大的解脱。

然而是不是真的可以“一了百了”?官员死亡,是不是就真的可以逃脱罪名?尽管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其自身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但是并不代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不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随着官场反腐的持续运动,官员通过死亡来逃脱罪名,似乎并不能解决问题,更不会是中纪委查处线索的终止。 (《棱镜》2015.7.29、人民网2015.7.2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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