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吏新规让十类干部“乌纱”不保
2015-07-01
有专家分析,让不作为者下,标志着我国已开始直面干部选任中的一个悖论: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平衡难题,将对深化改革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7月28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规定》要求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这份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对于庸官、闲官、太平官来说,日子不好过了。
哪些领导干部该“下”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在干部“下”的6种渠道中,这份新规还将5类情况纳入官员“问责”的行列,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其实,对于官员的问责,中办、国办曾在2009年出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七种情形。按照中组织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本次在已有问责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五类情形,主要是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
观察可见,在新增的5种问责情形中,一些规定的现实针对性、指向性较强。
例如,十八大后一些地区和单位出现腐败串案、窝案,甚至“塌方式腐败”,一个地区或单位接连出现官员落马的情况也备受关注。而根据本次新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再如,观察十八大后落马高官的腐败渠道,在中央巡视组列出的“问题清单”中,产生于官员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腐败”现象都较为突出。而按照此次新规,官员对配偶、子女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将被问责。
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新规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规定》还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大情形,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该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等。
其中第八种情形引发外界关注,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外界分析,这一条款颇具针对性,根据中纪委的通报,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數十人被直接指出“与他人通奸”。
相关分析指出,让不作为者下,标志着我国已开始直面干部选任中的一个悖论: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有机平衡难题,将对深化改革产生正向激励作用。
防范问题官员“复出”
干部下来之后,后续工作亦值得一提。领导干部被“调下”之后,其仕途也并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干部“调下”之后“复出”的规定,多是只针对因问责被免职的官员。例如,2014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因为此次出台的新规充实了干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对于“调下”干部的再度“调上复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按照新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某组织部官员介绍,“党员享有向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的权利,如果对结果不服,首先可以尝试申诉自救。”
也有专家表示,保证“下”的公平与效率,关键在两方面。一是科学的评判考核制度,二是领导能否出于公心。尤其要防止权力任性,让“下”变成打击报复的工具。
实施干部能上能下,谁来“保驾护航”?政治局会议透露了玄机——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但这也引起个别干部担心:“如果一把手掌握了让干部下的权力,借机排斥异己,又该如何应对?”
“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个难题,最紧迫的是要做好标准和框架。有了标准,就是制度说了算,一把手只是执行者。更何况这个规定明确了一把手的责任,如果发现干部下错了,即可倒查问责。”专家说。
多名专家亦表示,如果采用测评法决定干部下,除了领导评定外,也要体现出中央多次强调的群众监督(包括服务对象和普通干部等)的分量。
会议还透露出组织(人事)部门压力加码的信号——将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有个别基层干部却产生了疑问:“过去组织部只管进,现在既管进,也管一部分人出。而这些出的人又是他们选的,这不是自我否定吗?”
“选人、管人的干部应该讲原则,守纪律。其次,人才对岗位的适应性、能岗程度等都要经过实践检验。”专家魏敏生说。他同时建议,组织部内部可试点打破按领域分工的模式,对干部上、下的考察由不同处室进行,并借鉴产品质量管理模式,每道工序之间实行责任连带,确保上下的客观公正。
(《法制日报》2015.7.29、《新京报》2015.7.2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