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跨国追赃中法治话语权的建构
2015-06-30申伶
申伶
一、反腐败跨国追赃法治话语权的迫切性
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信息,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72万件(次),立案22.6万件,结案2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5.5万人。全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贪污贿赂案件2.5万件、渎职侵权案件5500件。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力度,对2.1万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中纪委还直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处案件数量甚至超过了前几年的总数,可以说目前国内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了深水期和攻坚期,通过已经查办的腐败案件发现,腐败之所以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腐败分子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作为退路。
由于经济发展和经济扩张引发经济的全球化,经济交易跨越国境,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求,为腐败提供了经济客观条件,其次腐败中权钱交易实现了对财富的侵占和权力的掠夺,影响了国家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成为各个国家共性难题,因此,腐败被称为世界性癌症,蔓延迅速,扩散广泛,也是全球性的治理难题,随着国际对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提高,腐败犯罪的政治色彩正在淡化,追逃的国际协助也在逐步加强,但追赃工作的成效却没有随之得到提升。
因为腐败犯罪的贪利性特点,追赃的成功与否,不仅关乎法律的精准实施,更关系到反腐败的成效。反腐败犯罪中普通群众往往关注行为人受到刑罚的处罚,但对于指控的数额往往低于之前公布的数字,很多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中侦查具有期限要求,对于证据的固定短时间难以到位,不能达到诉讼的要求,腐败分子就存在虽然被判处刑罚,但对赃款赃物的处理并没有完全清理,因此追赃问题应杜绝刑罚实施穷尽但腐败分子仍然受益的情形出现,对腐败分子的刑事处罚并非是反腐的终结,赃款赃物的处理更应延续,这关系到国家利益得失。而在跨国追赃问题上,更需要凝聚国际社会的共识,拒绝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为我国开展跨国追赃工作营造良好的国际政治、法律环境,提升中国的法治话语权。因此反腐败犯罪不仅关系到国内法律的适用,也是国际会议的议题,例如在2014年召开的APEC北京会议中专门发布了《北京反腐败宣言》,宣布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也谈及追逃追赃和反腐国际合作,可以说我国反腐已走上系统、规模的国际合作道路,跨国追逃追赃走向常态化。
二、反腐败跨国追赃中国法治话语权的障碍
关于反腐败的跨国追赃工作,我国近期也取得了一系列仅占,例如去年开展的“猎狐2014”行动,开通网上举报,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可以说这些措施还是停留在个案的处置上,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制度性的建设,例如在刚刚召开的两会期间,针对外逃腐败分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启动缺席判决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也侧面印证了我国制度建设的空缺和不足,在国家社会中反腐败跨国追赃中法治话语权的薄弱,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与国家社会话语的脱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跨国追赃直接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较量与博弈。
首先,反腐败跨国追赃中中国话语权的实现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关于对涉案赃款的立法设置中以刑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两种方式为主,刑事没收,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性的剥夺。其针对的并非合法财产,而是与犯罪关系密切之物,包括违禁品、供犯罪使用之物以及犯罪所得。腐败犯罪中没收对象一般是犯罪所得,刑事判决中“没收违法所得”是与行为人的判决在刑事判决中一并进行,刑事审判往往只关注被告人行为责任,忽视了对涉案赃款赃物处理,其次由于刑事侦查期限和审判期限的限制,对于刑事审判中涉案财物调查并不充分,影响了没收措施的实现;刑事诉讼中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犯罪,减少、防止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虽然可以实现被告人缺席或者外逃情形下,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但刑事法律处理的方法决定了涉案赃款证明标准的高难度性,要求涉案资产的连续和不间断的转移链条证明,对于转移到国外的财产难以进行现场的核查,证据收集不到位,难以达到证明标准,往往导致诉讼失败,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往往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协助,根据国内的报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还并未有适用此项法律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处理的情形,因此在法律实现路径上阻碍了中国法治话语权的实现。
其次,司法审查偏置导致跨国追赃中法治话语权的失语。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腐败分子更多审查其贪污受贿情形,对于潜在的巨额财产因并非在其个人名下,也难以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规制,刑事判决最终认定的数额也与新闻媒体报道的数字大相径庭,对于转移海外或者隐匿其他国家的资产,腐败分子往往基于避罪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段切断了与个人犯罪之间的联系,在心理上也有“牺牲一个人,幸福一家人”的获利侥幸心理,而司法审查中对犯罪行为一判了之,对于后续的追赃行为不主动积极,难以实现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预期效果。
最后反腐败跨国追赃是国家之间利益较量。腐败分子外逃之前已将赃款转移到国外并通过洗钱伪装赃款,还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逃避监管,将赃款注入了所在国的经济循环体系,跨国追赃可能会影响资产所在国引进外资的稳定性、金融机构的信誉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资产所在国对协助追缴和返还的请求不愿意提供司法协助,防止影响本国金融资金的安全。其次目前的协助追赃过程中,资产所在国即使能够协助追回资产,对协助的费用及其追赃后的收益没有主张的明确法律依据,形成了出力不讨好的局面,缺乏国际合作的激励机制。
三、跨国追赃中中国法治话语权建构
反腐工作已经走出了以往的运动式治理方式,在我国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模式下,成为常规性工作,追赃追逃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作组成部分,例如为实现国际追逃追赃公安部专门组织了“猎狐2014”专门行动,中纪委网站开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专栏,也代表了这一个工作的常态化。因此对跨国追赃如何实现中国法治话语,成为反腐败中的迫切工作。
一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现法治话语权的对接。我国已经加入《反腐败国际公约》,因此也存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衔接的必要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受国际反腐体制限制,我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着众多制度壁垒和困境。完善国内的法律规定是中国在国际社会中争取反腐法治话语权的基础和制度自信。可以设立民事追赃制度,分化制约行为人和涉案赃款,对于涉案人员无法证明来源的合法财产,认定为赃款予以追回,从而降低证据证明标准要求。“与处分已没收所得有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些资产属于争取其返还的受害国的资产,在贪污国家等某些情形下,对以前就存在的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主张很有说服力,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这种权利主张可能是对赔偿而非是对所有权权利主张”,因此不论是基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基础,还是基于腐败犯罪对国家造成损害的赔偿原理,都可以设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赃公益诉讼代理人,以民事追赃制度直接补充刑事惩治腐败力量的不足。其次对于追赃工作不仅要基于事后的救济,还要加强对资产转移的监控,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反腐败的社会控制机理较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及技术手段监控,加强公共报告制度构建,对重点工作的重点环节建立规范、公布流程,通过资产转移、洗钱方面的监控,防止赃物的跨境转移,实现从惩罚性治理转向预防性治理。
二是参与反腐败国际立法引领中国法治话语权。国际条约是作为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事项和利益分配问题达成的协议,是世界各国明确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策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区域性协助条约基础上,开拓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平台,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在专家看来,单纯依靠引渡条约的力量还不足以保持高效追捕,未来的趋势是通过进一步整合国内外资源,构建国际追逃追赃的大格局。目前在反腐败国际立法中存在着多边协议和双边协议两种方式,多边合作形成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都将“资产的追回”与“司法协助”挂起钩来,公约将成为各国开展追赃协作的平台,可以弥补引渡条约的一些不足,但也存在着规定粗疏,难以执行的特点,如公约针对跨境犯罪、洗钱等约束的范围又有局限性,而双边合作往往“一案一策”,制度成本过高,因此签订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司法协助条约,细化合作内容,明确合作程序,逐步建立区域性司法协助平台,进而通过双边合作协议,实现更深层次的合作,是表达反腐败跨国追赃法治话语权的主导途径。例如2014年度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主要的内容之一即鼓励成员经济体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并效法成功范式推进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三是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中国法治话语权沟通。以往的跨国追赃中,因掌握的情报过少、信息短缺也导致了法治话语权的实现,导致了跨国抓捕耗费了诸多人力、时间和资金,因此信息共享工作在跨国追赃中作用至关重要。中央也专门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这不仅形成了国内国家机关和职能工作协助合作的大格局,还成为国际协助中协管者;目前亚太国家经济合作组织ACT-NET设立秘书处以负责网络的日常运行,为我国同时与多经济体开展合作提供重要平台,成为亚太地区反腐败与执法机构间分享信息与交流经验、技术的非正式合作机制,从而为侦测、调查并起诉腐败、贿赂、洗钱与非法贸易提供便利,有助于实现与各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机构在执法信息情报方面的互联互通,G20高峰会议也共同建立了拒绝腐败分子入境机制,可以在以往平台基础上建立深度合作,对涉案腐败分子出入境、资产流动的信息进行分享,加大协查力度。
四是以跨国追赃利益分享制度实现中国法治话语权。要追赃先审判,跨国追赃须以国际协助的方式,这些都是反腐败追赃中国法治话语权的表现方式,而追赃的成功才是法治话语权的实现方式。以往的工作实践中,因传统的工作思维中往往认为反腐败工作中赃款赃物属于国有资产,严守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国外的政治信条,追赃工作反而不能实现;为鼓励各国积极参与跨国追赃的国际司法合作,我国也可以尝试接受追赃利益分享制度这一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惯例,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在我国追缴资产过程当中作出贡献的国家,根据其作用大小,依据分享协议,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资产,给予相应比例的资产分享。
四、结语
法治是反腐的高级形式,自然也成为国际交流的最佳话语途径,在反腐败的全球性治理中,完善法律是表现中国法话语权的制度自信,参与跨地区国际立法主动引领中国法治话语权,以合作平台健全话语权沟通交流机制,以利益分享制度实现跨国追赃的中国法治话语权,从而实现跨国追赃中中国法治话语权的体系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