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6-30黎鸿铭
黎鸿铭
摘要:在社区矫正终止工作中,过去遗留下的诸多问题根源和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价值的有效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各相关机制,纠正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社区矫正;终止工作;问题;对策
2010年至2012年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生深刻变化的重大关键时期。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公布,社区矫正制度在基本法律的条文中第一次得到正式确认。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更加明晰,联系配合更加紧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但是,在社区矫正终止工作中,过去遗留下的诸多问题根源和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各相关机制,纠正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收监执行的程序难以启动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司法所实际承担着综治、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在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日益增长、监管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司法所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即使司法所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由于经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刑罚执行意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普遍缺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繁重的监管工作相适应。
2.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程序中押解存在风险
假释罪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刑罚的,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且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撤销假释裁定(实践中尚无收到执行通知书)将罪犯押解到原服刑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执行手续,按照规定在押解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有时公安机关仅仅将假释罪犯带至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了事,长途押解任务完全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目前,有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既没有司法警察编制,也没有押解所需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仅指派社区矫正监管人员执行长途押解任务,在某种程度上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3.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未撤销缓刑却再次被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不符合再次被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应当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而且应当判处实刑,收监执行监禁刑罚。但是,由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实现省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的各司法机关的大联网,有的缓刑犯重新犯罪却被审理新罪的法院再次判处缓刑,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同一人在同一地级市内的两个县级法院先后被宣告缓刑的情况。
4.矫正期限内发现漏罪但矫正已近解除时仍未办结,如何处理有疑问
漏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往往会经历一段较长的诉讼期限,甚至出现在社区矫正已近解除时漏罪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此时应如何处理?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为同一机关时,其中的问题尚且没有那么容易暴露出来。但是,在漏罪和前罪的办案机关不为同一机关、甚至属于跨地区的不同办案机关时,由于各地区各司法机关缺乏及时有效的社区矫正信息沟通联系,加之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未如实向执行机关和办案机关报告活动,难免会出现其一面接受日常社区矫正并且期满后解除,另一面被异地办案机关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对此有的法院以判决时原矫正期限届满为由并不撤销缓刑或假释,但是,在相同情形下只因为法院在不同时间判决,裁判结果相差巨大,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严重危害了司法公正,该情形如何更好处理存在疑问。
二、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开展社区矫正终止工作的建议
1.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各相关部门因肩负多重职责而难以全面兼顾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问题,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保障司法所专人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例如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同时整合现有的监管力量,增加配备监管人员,继续吸收并培养专业人员,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竞赛,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此外,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构,在条件尚未成熟情况下应由公安机关指派公安干警依法依规执行用警任务,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配备必要的司法警察队伍,用于执行安全保障、押解等任务。通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增强社区矫正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自身的监管效率,为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2.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依靠科技手段,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每年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逐步提高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标准,为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资金保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依靠科技手段,充分应用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指纹电子签到系统、手机GPS定位系统等高效的监管技术,实现成倍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效率的目标。依靠上述科技手段,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的能力,努力达成实际监管效果,促进社区矫正终止工作正常开展。
3.严格执行惩戒制度,规范审批呈报程序,确保社区矫正终止顺利进行
对于被矫正人员的一般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尽可能的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提前介入教育谈话,要求其积极改正并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教育谈话和整改落实的书面材料并归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从源头上纠正可能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预防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法和重新犯罪,同时严格执行惩戒制度,完善内部审批程序,规范适用社区矫正各种惩戒措施。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严重违规行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材料,严格执行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呈报程序,保障收监执行程序依法顺利推进。对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积极与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持续保持沟通联系,确保依法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最终被有效终止社区矫正。
4.促进各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共同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录入社区矫正信息数据,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动态数据共享,及时传递和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信息,保障社区矫正终止工作前后程序无缝连接。同样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定期、不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集中交换社区矫正终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职能部门有效联系沟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相关实施意见的会签文件,形成共同遵守、共同执行的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良性互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