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咋节税
2015-06-30柏立团
柏立团
除了免于双重征税外,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还会面临其他独有的税收优势,这是因为许多地方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截至2015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总挂牌企业超过2300家,协议转让企业和做市转让企业分别成交金额141.74亿元和224.05亿元,环比分别上涨113.21%和63.03%。这一数据激发了众多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热情。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等文件,对拟挂牌企业及已挂牌企业的涉税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税务合规也是券商及律师关注的焦点之一。在众多企业竞相挂牌“新三板”的情况下,如果拟挂牌企业不处理好涉税问题,挂牌很可能将成为一句空话。
41号文的挑战
对普通有限公司来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必经程序。该项改制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无须就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券商及律师的意见一般表述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
自2015年4月起,这种情况有所改变。这是因为,2015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通知指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进一步指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从而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纳入了41号文的范围。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其中未分配利润及其他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则自然人股东将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事实上,在最近的新三板挂牌实务中,管理部门部门均会要求券商及律师对拟挂牌企业在整体改制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详细的说明。为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的41号文,大多数拟挂牌企业均不会将未分配利润及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而继续留在资本公积这一科目中。
合伙持股更节税
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意味着,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避免企业层面的所得税,仅在合伙人层面缴纳,避免了公司制持股平台需要双重纳税的问题(对股东来说,需要先在公司层面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剩余所得分配再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的个人所得税率合并计算,股东实际负担的所得税高达40%)。
除了免于双重征税外,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还会面临其他独有的税收优势,这是因为许多地方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还存在着进一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地的选择上可以慎重考虑。
关联交易尽量少
根据规则,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券商和律师在尽职调查中非常关注的一个内容就是关联交易,这其中的税务问题也非常复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审核机构之所以对拟挂牌企业关联交易高度关注,主要是为了避免挂牌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益输送,进而损害挂牌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也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更应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
要处理好三方面的问题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首先应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硬生生地虚构关联交易;其次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这主要通过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做参考;最后应尽可能减少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拒绝不必要和不正常的关联交易。
如果前述情形无法解决,则应考虑新的解决方法。一是注销与拟挂牌企业相关联的公司,将其资产、业务吸收合并至拟挂牌公司;二是股权收购其关联公司,将其作为拟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三是通过股权转让将关联公司变为与拟挂牌公司完全独立的第三方。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