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
2015-06-29王彦忠
王彦忠
摘 要:随着社会与人民的法制意识越来越深厚,信访作为其中的一种体现,一直以来都是帮助更好的传达、解决人民诉求的一种有效渠道。并且信访制度极具特色,对于改善政府、民众之间关系而言能够起到一个较好的沟通桥梁作用。现今此制度在发展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信访法治化亟待完善。文章主要是对信访制度现今面对的困境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之后对有效加强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完善措施进行了制定落实,以此帮助推动信访制度的良好发展,促使其越走越远。
关键词:信访 法治化 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225-01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等运用书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是政协、法院等部门组织完整反映一些状况,提升建议或是投诉,依法处理这些事务的部门,在现实中将会采用信访活动。
1 信访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1.1 信访表现缺乏理性化
现今社会在进行法治环境创设时,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便是极为有序的公共秩序及政府优良环境的建设。但是,在我国存在着一些信访者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如果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则会迅速采取一些非理性化的方式去引起政府组织的注意。在通常状况下,大部分的政府机关将会对这些信访者采取包容的态度,另外,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于信访事件也会迅速采取科学措施予以妥善处理。正是因为此种状况的频繁出现,使得一些正常上访却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信访者将会在第一时间选择此种信访方式。如此一来,整个信访环境在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非理性信访行为及事件出现[1]。
1.2 信访机制并非终结化
在相关的信访规范中提到,信访人在对相关事件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且明确提出的,相关上级部门需对整个信访事件做再次核查处理,且核查处理时间不应超过30天。但实际状况是,大部分的上级政府机关为了避免群众矛盾出现上移问题,通常会对信访者所提出的再次核查要求做忽视处理,且会将相关的信访事件再次交至下级机关进行处理。如此一来,信访事件还是无法得到极为有效的解决,缠访、再次上访等事件频繁发生。
2 信访问题出现的相关原因
2.1 官治意识导致公民依赖性较强
受到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传统思想意识影响,在许多民众心中,长时间留存着权力观念等法律、行政文化。有一些信访事件,本来可以借助法律渠道来得到妥善解决,但是有许多民众认为领导的级别与问题的解决速度有关,级别越高,问题解决则越快。此种错误的政治逻辑观念使得民众对于信访抱有过多的期待及依赖。民众对于权力的崇信开始逐渐超过法律,有些民众甚至在信访中期待“青天”的出现[2]。
2.2 司法权威的丢失
在当前,有许多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会受到地方的限制,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也会受到一些当地强大势力的影响,如权力机关。有些案件法院无法直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独立判定,而是需经过相关领导的明确批示方可解决。而有些案件则无法进行独立办案,会受到一些来自上级法院的干扰影响。另外,还有一些问题是出在司法机关从业者的专业素质上,我国的司法从业者的整体素质水平还未到达一个令人满意的高度,甚至有部分从业人员将法律权利作为自身谋求非法利益的工具。多种因素致使我国的大量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大幅度的降低,其信访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3 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完善
3.1 信访功能的法治化
第一,充分反映民情。信訪部门作为一个民众意见表达的广阔平台,能够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的同时,将这些意见报告反映给相关政府部门处理。为了更好的促进信访法治化的完善,信访部需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定期对相关案件进行整理,及时将具体的民众意见反映给政府部门。从而促使权力机关能够更好的了解整个社会的民情,在执法工作中也能够做到着重注意相关问题,避免出现政民矛盾。
第二,切实解决非法律的诉求事件。信访并非什么事件都可处理,只有那些无法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的问题,才是信访的对象。如国企下岗职工想要借助信访的力量解决日常生活问题。这类问题可在信访渠道中得到反映,之后政府部门则会在各个方面回应信访者的诉求,尽可能的将问题妥善解决。
3.2 信访处理标准的法治化
第一,信访事件的处理应做到以法治为依据。在信访问题处理中,需注意始终运用一个理性的方式。积极树立起法治权威性,以此帮助更好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在相关事件的处理中,应尽可能的寻求一些法律或是政策上的依据,以此帮助增强其问题解决的理性。如果在问题处理中出现无法律依据,但存在政策规范的状况,则应依照政策规范进行处理。如果政策、法规均依据不足,则可采用公平的方式进行讨论解决。只有做到依规处理信访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实现信访法治化发展。
第二,信访事件及信访人的处理方式法治化。此种法治化主要是指处理标准、条件、方式等。站在法治化角度上看,应采用何种的处理标准、处理方式,不能受到时间、人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尽可能的减少人治因素的比例,真正做到依法有规。
3.3 信访处理程序的法治化
第一,信访诉求处理需制定终结化机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信访,均需实现终结化的机制[3]。对于一些不合法合理或是已经按正规渠道处理完毕的信访事件,无可对信访者再次迁就,而是彻底终止信访。信访终结化是彻底解决信访事件的一个重要要求。站在理论的角度上看,如果一个信访诉求解决不受到时间的限制,可以进行无限循环上诉,那么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矛盾问题的解决造成限制影响。没有休止的诉求处理程序是一种对法院机关审判处理的不尊重,对于司法权威性将会造成较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处理程序的公开化。1.在信访事件处理中,其相关程序需做到公开,确保相关方均能够参与进来。而整个信访事件的处理也应由事件双方站在一个平等位置上参与其中,确保信访事件相关方均能够举证说明各个问题。如此一来,信访当事者将会真正放好心态去接受对方的想法,对于先前出现的“极化”表达产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2.信访程序的处理还需做到透明,确保其能够全面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取信于民,更好的树立司法权威。主要的信访处理制度完善表现为“晒程序”、“晒结果”等。
4 结语
现今社会正在逐渐的进步发展,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在一同发展着,其中信访法治化是重点所在。虽然现今信访工作在进行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在经过不懈的努力后,其法治化的建设将会得到更为良好的发展,以此帮助促进整个社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余柯.信访法治化的困境与出路探讨[J].青年与社会,2014(14):140.
[2] 王志民.论信访的法治化[J].政法学刊,2010,27(2):19-24.
[3] 周悦丽.我国信访的定位及其法治化运行[J].新视野,2014(2):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