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经验和几点思考
2015-06-25张慧芝
张慧芝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使二者密不可分,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依法治国是加强党的领导的优化路径。我党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因此,笔者试图从党的历史发展脉络中梳理党的依法治国的经验,进而阐述这些做法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部署。现今,一些人提出疑问: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又强调党的领导,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大”?对于这个疑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笔者仍从党的建设的历史脉络中追溯二者的实践进程具有一致性。从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 从历史的角度探求依法治国的经验
(一)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认识的局限性及传统思想的惰性,严重妨碍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导致党超越宪法和法律,从而取消了国家机关的应有职权。邓小平为此曾总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及其深刻的。”[1]中国共产党反思“文革”深刻的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随着改革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无论在理论的深度还是在实践上的发展都有条不紊的前进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必须认真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治国理念。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完全依靠于统治者的贤明,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个人能力。尽管人治社会也有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和针对民众的,对统治者没有任何制约。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很多能干、贤明的当权者,他们采取了一系列励精图治的措施以推进社会的进步,但由于人治统治不可能使这些有进步意义的措施长期贯彻下去,因此无法跳出从艰苦建国到腐败亡国的“历史周期律”。因此,人治社会具有个人意志至上性、多变性及随意性。所谓法治就是法的统治,要求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法治强调的是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来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在法治社会中,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正如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律秩序关乎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的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的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2]正是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了国家美好的前景。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磨难后,痛定思痛认识到“还是要靠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3]
历史表明,单纯的承认法律重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时时刻刻警惕用人治取代法治,树立法治至上的权威,同时在法治基础上正确的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真正贯彻下去。
(三)必须以辩证思维处理党的领导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系,坚持从严治党
建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加强党的领导与维护法律权威是不矛盾的。依法治国必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加强党的领导,根本在于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是依靠法定的民主程序来掌握国家政权,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的方式也就是说包括党在内的任何组织,个人都要在法律和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只有二者高度统一,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另一个角度讲,要维护二者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以保证和推动依法治国的落实。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家很难保证。用从严治党来保证依法治国才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关键。
二 几点思考
(一)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根本在于制度建设
通过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人们已经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取得了共识。但问题是让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格局中才是理想的、健康的。
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行的,因此依法治国要在法律与制度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地位,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党要派适合的公民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保证他们能够控制与掌握国家政权。因此,宪法和选举法得到遵守,保证了人民的根本权力。同时,制度能够保证党的政策顺利转化为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则体现了全党的意志,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使党的政策顺利转化为国家法律,不仅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必经步骤。
(二)依法治党是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保证
新时期的中国,由于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党在执政方式上存在漏洞,往往出现“以党代法”,一些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低,守法执法意识淡薄,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党的形象也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全面贯彻。只有严格实行依法治党,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维护法律,带头学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从而有效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
以党内民主作为切口来发展执政党的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党内民主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民主,因此要实现党内民主,必须将党内民主制度化。
(三)一手抓法律制度建设,一手抓法治文化建设,正确贯彻依法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文化建设,表明党对依法治国的复杂艰巨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法治从某种意义上其实也是一种文化,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的知识、理念、信仰、习俗、惯例、道德评价、思维方式、社会舆论的总和,是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在思想上、观念上的反应。[4]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要发展法律的制度建设还要牢牢抓住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具有深层次的内涵:第一,其核心理念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而党的本质与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所涵盖的内容是丰富广泛的。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组建的国家机构是人民自己选派的代表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直接决定了中国政治体制的全局,所以三者的关系要不断统一与协调才能真正体现中国依法治国的成熟与完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权,因此平等是法律公正的大前提,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则强调的是责任与权力的统一,权力与义务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四中全会宣言“法制的宣言”.人民网,2014年—10—24.
[4]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若干思考.理论前沿.2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