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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适用之调研分析

2015-03-22谢艳君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救助金西宁市救助

谢艳君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0

一、社会公众态度调查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文问卷发放500份,收回483份,其中男性有262名,女性221名,分别占54.2%和45.8%;年龄为20周岁以上,其中20至40周岁(含40周岁)的411名,占85.1%,40周岁以上的72名,占14.9%;文化程度从小学到研究生不等,研究生有246名,占50.9%,大学本科及大专共有102名,占21.1%,高中及以下有135名,占28.0%;法律专业人员有241名,占49.9%,非法律专业人员有242名,占50.1%;本地人204名,占42.2%,外地人279名,占57.8%。

(二)公众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认可度及知悉度

在调研中问及是否了解西宁市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时,大部分受访者包括被害人不知道有此制度,更不用说具体内容了。在483份问卷中,对该制度了解的仅33人,占6.8%;稍微听说一点的约有108人,占22.4%;在所有被访问者中,没听说过此制度的高达342人,占七成。尽管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知悉度或了解度并不高,但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认可度却极高,非常支持此制度的人数为267人,占55.3%,有一定必要的达161人,占33.3%,不支持的或无所谓的人数分别为33人和22人,所占比例分别为6.9% 和4.5%。附表1:

表1

在整理数据过程中发现,由于被调查者的专业、年龄、学历等方面的不同对该制度的知悉度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在483名受访者中对该制度有全面了解或有一定了解的,大部分为司法机关的工作者及其他公务员、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教授,达到80%以上,对于完全没听说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主要集中在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司机等基层人员,由于该部分人的职业、教育背景等原因,其中大部分为法盲,同时也表明我市对普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多渠道开展此类活动,提高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公民中的知悉度,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度。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所依据的标准

调查数据显示,群众对于以犯罪类型作为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标准的认可度并不高,在被调查的483名人员中,有157人选择犯罪类型,仅占22.5%;受访者中六成以上的人认为应当以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为救助对象,问卷中有262人选择以应急为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救助,占64.3%;此外,选择其他标准的有64人,约占13.2%。附表2:

表2

除此之外,一些人还认为被救助的对象不能仅限于刑事犯罪,对于一些因民事侵权案件而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陷入困难的也应该予以救助。对于该观点,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普通群众等各行各业的人之看法因其思想和专业等原因所占比例也有一定的差距,但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四)救助方式

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救助金则是必不可少,但对于救助金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次发放,公众的态度却有不同,其中选择一次性发放的有272人,约占五成以上;选择分次发放的有76人,占被调查人员的15.8%;还有135人选择据情况而定,占27.8%。对于被害人的救助方式除金钱救助以外,还包括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在483名受访者中,选择心理辅导的有107人,占22.1%;选择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就业、教育机会的有55人,约占11.3%;对于救济方式,受访者中有167人选择对被害人减免诉讼费,占34.6%。附表3:

表3

上述数据中,选择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两部分人员所占比例相差不大,这说明几乎所有人员对一次性发放救助金的方式持肯定态度,这为实践中各区机关采取此方式提高了认可度。对于是否应采取分次发放救助金,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虽有些差异,但总体差别并不太大。但对于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的看法却有分歧,支持物质救助和心理救助的大部分为法律专业人士,约占四成,而社会公众基本上持否定态度,持肯定态度的仅为两成。这表明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要严格协调各方利益,考虑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

(五)资金来源

关于救助金的来源,因各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救助金的来源范围将决定救助金额,在受访者中有384人选择由国家财政承担,占七成以上,说明公众仍认为国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买单者,并且由国家财政拨款具有稳定性和信赖性;同时也有313人选择由犯罪人的罚没来作为救助金的来源之一,约占六成以上,这也表明了“责任自负”的意义;选择社会捐助的人数也居高不下,有298人,约六成以上;而对于罪犯在监狱的劳动所得,社会公众也并未放过,选择人数也高达212人,约占四成以上。

以上数据表明,公众对救助金的单一来源并不买单,而是要通过多渠道筹集基金,为被害人的救助达到最大化,但法律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对来源的选择除国家财政基本持平以外,对其他方面的来源有一定的差异,对将犯罪人的罚没、社会捐助和监狱作品所得是否来作为救助金来源,在对所有的法律专业人士中约有六成的人员持肯定态度,而在所有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中,对其持肯定态度的还不到四成,这进一步说明了各行各业的人因其生活经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影响,对该问题的看法会有所不同,因此,造成上述差异也实属正常。

二、国家机关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情况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来源

据调查,自西宁市涉法涉诉的救助资金启动以来,依靠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已救助70件86人达123万元。为确保司法救助资金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决定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上缴的罚没中的100%给予返还用于司法救助。另外2014年青海省各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五部分在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2]

(二)救助方式

据调查问卷显示,被害人的救助方式以“金钱为主,其他为辅”,因此,在实践中,该市各区机关亦是如此。根据实地调查得出,2012年以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约40余次,办理救助案件9件,发放救助金15万元。该院还通过释法说理、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明确开展调解或引导刑事和解的程序、范围和条件,同时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化解,并于2012年解决了两起刑事救助案件。同时,笔者还获悉,该院近年来不断丰富刑事被害人救助形式,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从单纯的物质救助转化为以物质救助与其他救助方式并行、跨越“救助前,救助中,救助后”三阶段的全程救助模式。除以上救助方式以外,西宁市各区法院还采取减免诉讼费的方式进行救助,如2011年,西宁市两级法院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495案130.4万元,同比上升106.4%。

三、现状与建议

根据调查问卷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的法律基础知识是非常薄弱的,且我市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工作及其不足,这就要求我市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全省、全市、全区重要节庆活动等关键节点,组织法官走向广场、街头、农村及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板、悬挂横幅、开展咨询服务、播放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重点宣传《人民调解法》、《宪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与民生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各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且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各区的实施机关对救助的程序、范围、条件、对象并不统一。对于救助对象,我们可以参照北京市高院院长吉罗洪的建议,即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两类,一是被害人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申请,其顺序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3]对于救助范围,笔者建议应遵循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地的民情、民风,考虑民众的可接受性,最终完善现阶段的救助程序。

[1]青海省六部门.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Z].2014.

[2]青海省六部门.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Z].2014.

[3]吉罗洪,赵瑞罡,沈为佳.关于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的调查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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