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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个全面”总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06-19张晓敏

党建 2015年3期
关键词:依宪四个全面治国

张晓敏

2015年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哲学基础进行了阐述。“四个全面”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认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依宪治国走过不平凡的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行了4部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不但在法律上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为日后制订正式宪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制定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其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为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人民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受到削弱。“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宪法的实施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在极“左”路线盛行的政治氛围下,我国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颁布。这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恢复被破坏的民主与法制原则,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了我国第三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这部宪法未能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理论上的误区和内容上的不完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且提出了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宪法修改委员会于1982年2月提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多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后,于同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将其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广大群众表现出了高度的政治热情,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再次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会议期间,全体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又作了多处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1982年宪法成为我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此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又先后对这部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一系列民事、商业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以2007年《物权法》通过为标志,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坚持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前提

新中国宪法事业6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和主要任务相契合。我国宪法形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同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领导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诸法之宗”。

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原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要求的提出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一方面,我们行使权力、治国理政的所有活动都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特权的存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总之,依宪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先决条件。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只有牢记宪法原则,坚守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坚持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和依法治国的根基,从而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加强宪法实施

当前,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宪法实施的要求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法治权威的树立首先需要宪法权威的实现,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而宪法权威的树立来自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仰和拥护,这就需要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与此同时,要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法意识,使广大人民了解宪法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领会依宪治国的重大价值和深远影响。要使人民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各项制度,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切实加强宪法的实施,健全各项监督机制,才能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使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顺利推进。抓好宪法实施工作,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次,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从而在宪法监督的实施、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落实宪法要求,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是宪法赋予我们党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又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了确认,使党的政策成为宪法和法律的灵魂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就必须带领人民遵守和践行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和实现依宪治国的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翁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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