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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研究综述

2015-06-18□秦帅,陈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警务协作诈骗

□秦 帅,陈 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电信诈骗概述

(一)电信诈骗概念的界定。关于电信诈骗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电信诈骗的概念做出过界定,如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固定电话、网络等传播介质和载体,以虚假信息为诱饵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1]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通信网络媒介,致使受害人向非法账户汇款或存款,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骗取财物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电信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借助电信网络系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诈骗的行为。[3]综合以上对电信诈骗概念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最后一种表述,一是因为对电信诈骗的概念界定应当是概括性的,不应该对电信诈骗的具体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等内容作过多解释,二是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电信诈骗仍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对电信诈骗概念的界定,应该遵循延续对诈骗罪界定的基本思路。

(二)电信诈骗的缘起。电信诈骗起源于20世纪末的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是台湾当地的诈骗分子采用刮刮乐、六合彩等形式实施诈骗,之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进而演化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2003年前后,迫于台湾地区的严打态势,这种“台湾式诈骗”通过福建省传入大陆,并蔓延到其他地区。2004年前后,一些学者根据此类诈骗中运用手机短信实施诈骗的特点,一度称之为“手机短信诈骗”。2007年,福建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将此类案件定性为虚假信息诈骗,并规定了此类案件的三个特征:一是借助电话、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虚假信息;二是诈骗分子和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接触;三是诈骗数额较大。[4]2009年,公安部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增进各方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的协作,将此类案件定性为电信诈骗案件。从此,电信诈骗一词成为大陆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统一称谓。

(三)电信诈骗的发案现状。有关电信诈骗案件的数据纪录连年刷新。据报道,2011年,全国共发电信诈骗案10 万起,群众损失40 多亿元;2012年,全国共发电信诈骗案17 万起,群众损失80 多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加70%、100%;2013年,全国共发电信诈骗案30 万起,群众损失100 多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加了77%、25%。[5]根据公安部最新的统计,2014年全国共发电信诈骗案40 万起,群众损失107 亿元,比上一年分别增加了33%、7%。[6](见图1)

图1 2011-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发案与损失情况

二、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研究概况

(一)关于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文献数量逐年递增。电信诈骗自2003年前后由台湾传入大陆,尽管受到内地公安机关和国际警务合作各方的严厉打击,但电信诈骗技术不断升级,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迫使各地公安机关和广大学者针对电信诈骗的高发态势,不断提出对策,屡出研究成果。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以“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为关键词检索,2009年检测到的文献数量共为80 篇,2010-2014年检索到的文献数量分别为159 篇、177 篇、184 篇、247 篇、392 篇。短短几年的时间,学者们对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研究的文献数量成倍增长,从侧面反应了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见图2)

图2 2009-2014年中国知网关于“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文献数量

(二)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的打击策略不断作出调整。在电信诈骗犯罪十多年的侦查研究历程中,学者们的研究内容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2003-2007年,电信诈骗犯罪在大陆处于蔓延发展阶段,电信诈骗的概念尚未形成,广大学者的研究内容聚焦于手机短信诈骗、虚假信息诈骗等具体诈骗方法的治理对策上。如2004年有学者提出要将打击的策略放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合理界定管辖等方面;[7]2008-2010年,大陆各地公安机关逐渐认识到电信诈骗带来的巨大危害,逐渐加强了对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协作和集中整治,尤其是2009年以来,在公安部的牵头下,开展了多次“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突破了一大批大要案件;[8]2011年以来,开展深度警银合作、斩断资金链与通讯信息链“双链”①、严打技术支撑团伙②等全方位多角度的打击策略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三)一些打防对策成为学者们的普遍共识。诈骗分子以通达的互联网、电信网络、金融系统网络为掩体,肆无忌惮地实施诈骗活动,这种无接触式的犯罪类型在大大降低犯罪成本的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广泛传播诈骗信息致使受害者分布范围极广,一起案件往往需要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参与,侦查协作难度大;电信诈骗中的证据涉及很多电子证据的内容,具有很大的虚拟性,易破坏易篡改,给调查取证带来难度;赃款到手后,经过网上银行拆分处理,诈骗分子会迅速在世界各地将钱款提现,尔后,赃款经过地下钱庄、洗钱团伙的“合法化”处理后返回到诈骗集团内部,追赃难度极大。

针对以上困难,学者们从转变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破案机制、建立警务协作机制、加强境内外联合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等不同的方面提出打防对策,其中,开展部门协作、地域协作、海峡两岸合作和国际警务合作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如长期关注电信诈骗犯罪的全国人大代表,格力集团副总裁陈伟才认为,电信诈骗案件的迅猛发展,和电信运营商、银行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一些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部门为了追求利益,甚至充当诈骗分子的支持者和“保护伞”,严重影响了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治理,为此,运营商必须担责。[9]四川警察学院的刘黎明教授认为,在电信诈骗的侦查过程中,需要核实与案件有关的IP 地址信息、银行卡归属地信息、嫌疑人身份信息、作案手机号码所属基站信息等证据信息,但案件的侦查工作是有地域界限的,一个地方的警力不足以完成如此众多的异地侦查任务,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以大局为重,深入开展异地侦查协作,实现异地用警常态化,形成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合力。[1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郁娟副教授认为,电信诈骗具有的高科技性、隐蔽性、集团化等特点,对传统的警务合作机制、调查取证方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在近年来电信诈骗的跨国(境)犯罪趋势逐渐突出的情况下,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广泛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已经成为提高侦查效率必须解决的问题。[11]

三、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部门协作问题研究

(一)源头治理,强化“三张网”的自律作用。尽管公安机关针对电信诈骗的专项打击行动已经开展了数次,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势头却丝毫没有减弱的趋势。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坚定地认为,“追逐利益的运营商难辞其咎”。[12]电信诈骗在新形势下逐渐呈现出智能化、虚拟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任意改号软件、非法显号软件、短信群发器等高科技被广泛应用到电信诈骗中,诈骗分子通过虚拟网络诱导受害人存款汇款,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诈骗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通过国外服务器接入我国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肆无忌惮地实施诈骗。在诈骗的整个过程中,诈骗分子需要依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需要依赖银行运营的服务网络,需要依赖工信部门管理的互联网络,这“三张网”③已成为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载体,而相关的运营商并没有出台强有力的措施积极参与电信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治理,这既体现了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管理部门存在的缺陷,又体现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行为惩处力度的有限性。

(二)明确分工,共建部门协作长效机制。电信诈骗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从监管的角度来讲,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通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商、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等多部门的协作问题,通信管理部门需要及时检查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运行与接入情况,电信运营商要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网络安全可靠,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银行账号实名制的落实情况,金融机构要建立起科学的资金流动监管机制等。上述措施如果采取得当,落实到位,定能从源头上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当前,公安机关在打击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限制在于,多数地方并未形成电信诈骗犯罪整治的长效协作机制,仅仅是在专项行动中或者在某个单一案件中,侦查机关才与其他部门开展协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保卫学院马丁教授认为,现在的联合办案,大多数是在面对单一任务或案件时的协同调查,事实上,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应该尽快形成完整的包含监管、预防和查办环节的长效联动机制。[13]

四、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地域协作问题研究

(一)开展地域协作势在必行。电信诈骗案件具有虚拟传播、广泛撒网、全面诈骗的特点,这种“一对多”的诈骗信息传播方式,极大增加了电信诈骗案件受害者的分布范围,可以说,有电信网络的区域都难以逃避电信诈骗信息的困扰。因此,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受害者遍布全国多个省份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刑事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时,要尽可能多地收集某一起或一系列案件的完整证据信息,包括涉案网络服务器信息、嫌疑人作案窝点勘查信息、涉案银行卡信息、涉案手机基站信息等,这些信息往往遍布在不同的省份和地区,受地域的限制,侦查人员不了解其他地区的案件情况,从而导致了嫌疑人作案活动地区的无限性和侦查人员案件管辖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北京警察学院的李蕤教授认为,“实现跨区域合作的飞跃发展,侦查机关不用随着资金流全国各地跑,可以节约警力、精力和资金,突破传统办案调查取证时效性的制约”。[14]

(二)建立完善的地域协作机制。对于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协作问题,四川警察学院的刘黎明教授认为,更好地完善电信诈骗案件异地侦查协作机制、拓展侦查管辖的触角、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已成为当前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亟待研究的课题。目前存在的侦查人员协作意识不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警力资源缺乏等问题,影响了侦查协作的开展,成为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绊脚石。四川警察学院的谌艳青认为,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地域协作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各地区电信诈骗案件的串并案工作,落实好不同地区的电信诈骗案件信息通报与交流制度,同时协作双方还要在调查取证、抓捕嫌疑人、起获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唯有这样,才能克服作案活动范围无限与侦查活动范围有限的矛盾,遏制电信诈骗的高发态势。[15]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协作应该是多层次、立体化的协作,在协作的基础方面,各方应该具有积极的协作意识,建立完善的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协作团队;在协作的框架方面,应该依托信息化平台;在情报共享、调查取证等方面,应该明确各方的分工和责任;在协作的制度方面,应该拓展协作的内容和形式,使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协作形成常态。[16]

五、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海峡两岸合作和国际警务合作问题研究

(一)关于海峡两岸打击电信诈骗警务合作的论述。电信诈骗最初由台湾地区传入大陆,尽管两岸携手打击电信诈骗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电信诈骗案件中,台湾人涉案的情况最为突出,然而台湾与大陆在刑事法律与司法制度上的差异,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跨海峡两岸的电信诈骗案件仍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对此,福建省公安厅的蔡小林等人认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经实施,在公安部的领导下,在海峡两岸双方的努力下,两岸携手打击电信诈骗案件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但是《协议》的实施细则和有关具体操作的内容尚未确定,面对日益复杂的电信诈骗形势,海峡两岸双方应该在《协议》和各项共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密切、完善、常态化的协作关系,完善海峡两岸携手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途径,提高两岸打击电信诈骗案件的能力。[17]

(二)关于电信诈骗跨境和国际警务合作必要性和影响因素的论述。近年来,迫于国内打击电信诈骗的强大压力,电信诈骗的触角逐渐向境外延伸,跨国电信诈骗越来越成为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的趋势,跨国电信诈骗使本身就存在隐蔽性、智能性、专业性等特点的电信诈骗案件变得更加难以打击,许多案件的服务器在国外,诈骗团伙在国外,取现团伙在国外,仅仅通过电信网络、银行网络等高科技载体,就实现了坐收境内渔利,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与取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经济参考报》报道表明,“电信诈骗猖獗催生跨国产业链”,“擒贼难擒王,近10年境外头目几乎无一人落网”。[18]

毋庸置疑,打击跨国电信诈骗,需要完善的警务合作制度作保障。虽然当前中国政府与东南亚各国就打击电信诈骗的合作事宜进行过多次磋商,在中国警方和其他国家警方的积极参与下,破获了一大批跨国电信诈骗案件,但是,电信诈骗案件开展警务合作难的现实依然存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郁娟教授认为,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往往会受到外交关系、法律制度和侦查能力等因素的影响。[19]西南政法大学的陈在上认为,司法协助在不同法域间的开展过程必然难以自然顺畅,在国际警务合作中消除司法隔膜既需要各国立法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司法协助主体的积极沟通配合。[20]

(三)关于电信诈骗国际警务合作内容和方式的论述。电信诈骗案件的国际警务合作涉及到案件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案件线索的追踪、诈骗窝点的查处、证据的获取、嫌疑人的遣返、赃款的追回等各个环节均需要国际警务合作各方的参与。在具体的合作内容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郁娟教授认为,国际警务合作需要在情报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协助调查取证、涉案赃款的追缴等方面开展合作,而合作的方式包括个案侦查中的合作,也包括在各次打击电信诈骗案件专项行动中的合作。中国人民大学的李超峰博士认为,防控跨国电信诈骗,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在跨国调查取证、引渡与跨国抓捕、跨国追赃等环节加强沟通合作。[21]

六、电信诈骗案件取证问题研究

(一)电信诈骗案件主要证据类型。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证据类型包括在诈骗窝点以及有关地方查获的记账本、诈骗剧本、存储案件材料的存储设备、账户交易明细、员工名单等物证和书证证据;包括作案计算机与服务器中存储的各类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嫌疑人取款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信息,受害人收集记录的嫌疑人诈骗通话录音;包括嫌疑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的言词证据。北京市公安局的王小洪认为,“电信诈骗从犯罪预备到实施既遂,其间可分为预谋培训、语音通话、提取赃款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活动内容均不相同,每个环节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22]

(二)注重对电信诈骗各环节证据的全面获取。为了使诈骗过程顺利进行,诈骗分子在实施诈骗前往往都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这些环节一般包括成员的组织和培训、作案工具的准备与服务器的搭建、双方语音通话、受害人交款、诈骗分子提现以及分赃等六大主要环节,在每一个环节中都会留有实施诈骗的各类证据,[23]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能够循线追踪,尽可能收集关于诈骗事实的证据材料。从案件侦查的阶段性看,跨境电信诈骗在不同环节有不同特点,其取证的重点、难点及基本的策略方法也不尽相同。西南政法大学的倪春乐认为,“取证要以被害人对案件的描述为起点,注重对犯罪团伙的网络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同时还要在查清犯罪窝点的基础上多方配合实施窝点的现场取证”。[24]

(三)做细电信诈骗话务窝点的现场勘查工作。电信诈骗案件具有虚拟性、无接触性的特点,许多情况下没有受害人对嫌疑人的具体描述,并无证人证言,因此,查封话务窝点尽管对整个侦查过程而言只是收尾阶段,但它在嫌疑人的责任认定、诈骗团伙的诈骗事实认定上都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话务窝点查封得细致与否,影响到整个案件侦查取证的效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郁娟教授认为,对现场银行卡、工作手册、账本等物证进行搜集、固定,并与犯罪嫌疑人工作内容一一对应,将电子交换数据、计算机日志、计算机文件等电子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核实,对于明确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25]

综上所述,电信诈骗案件在扩散蔓延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作案手法,众多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就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理念、侦破思路、工作机制等方面建言献策,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吸收其中的研究成果,积极探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新机制,切实提升侦查破案和执法办案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注释:

①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孙延庆、徐为霞在河北省法学会2011年度法学研究课题《“双链”侦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模式》(批准号:2011DF023)中对电信诈骗的“双链”侦查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②技术支撑团伙是指,在电信诈骗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技术辅助作用,但往往不直接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的团伙,尽管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技术支撑团伙的行为有时很难定性为电信诈骗,但此类团伙在电信诈骗中提供的技术与服务促进了电信诈骗的实现。

③笔者根据前述内容,将电信通讯网络、金融服务网络、互联网归纳为电信诈骗中不可缺少的“三张网”。这“三张网”是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掩体,运营商疏于监管的现状更是在无形中助长了电信诈骗犯罪。

[1][11][19]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国际警务合作[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6-9.

[2]杨宗.电信诈骗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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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照美,许昆.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与打击机制的完善[J].青海社会科学,2014(4):110-116.

[5]任鹏飞等.电信诈骗爆炸性增长[N].经济参考报,2014-10-27(5).

[6][9]2014年中国“电信诈骗”107亿,代表建议“运营商应担责”[EB/OL].[2015-04-01].http://finance.ifeng.com/a/20150314/13553181_0.shtml.

[7]孙立智.网络犯罪及其侦查对策[D].成都:四川大学,2004:9.

[8]公安部开展跨境联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动取得成效[EB/OL].[2015-04-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4679.shtml.

[10][16]刘黎明,刘旭洋.论电信诈骗案中的异地侦查协作[J].净月学刊,2013(5):26-31.

[12][13]周婷玉等.打不倒的骗子还是割不断的利益,电信诈骗井喷,运营商难辞其咎[N].新华每日电讯,2014-1-15(4).

[15]谌艳青.侦查通讯诈骗犯罪案件协作机制初探[J].知识经济,2014(17):38-40.

[17]蔡小林,计苏光,叶立暾.闽台警方合作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4(1):31-36.

[18]任鹏飞等.电信诈骗猖獗催生跨国产业链[N].经济参考报,2014-10-28(8).

[20]陈在上.打击跨境犯罪警务合作机制之构建[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4):54-58.

[21]李超峰.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惩治与防范[J].社会科学家,2014(3):94-98.

[22][23]王小洪,陈鸿.浅论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J].公安研究,2012(12):37-44.

[24]倪春乐.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4):53-68.

[25]杨郁娟.论电信诈骗犯罪侦查中的现场取证[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2):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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