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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公民在穗涉毒犯罪初探*

2015-06-17

东南亚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案犯毒品印尼

潘 玥

(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广州510275)

2014年8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爱知县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涉嫌非法运输毒品案进行了为期3 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日本政府官员和非洲在穗人员涉案,涉案毒品重达3.3 公斤[1]。这起案件的跨国性、轰动性和复杂性使得其自一开始就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然而,樱木琢磨涉毒案仅仅是广州地区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剪影。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作为广东省会城市和开放门户,吸引着世界各地的外国人前来旅游和投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常住的外籍人员达593,832 人,而广东省就有316,138 人,占53.2%,居全国之首。2010年从广州各口岸出入境的外国人达418 万人次,在穗临时居住的外国人达192 万人次,常住的外国人达2.8 万人[2]。由于管理的缺位和适用法律的空白,“三非”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成为影响广州社会稳定的一大障碍,其中涉外毒品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2009年至2011年该院刑一庭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调研后指出:毒品类犯罪占到广州地区涉外刑事案件的88.17%,其中非洲籍人员在在穗毒品犯罪中占有主体地位[3]。此外,东南亚也是在穗毒品犯罪人员的主要来源地,“在亚洲籍罪犯中,‘金三角’地区9 人,东南亚其他地区49 人,‘金新月’地区38 人”[4]。东南亚籍与非洲籍涉毒人员都是数个国际毒品集团的重要实施者。

在穗涉毒犯罪的东南亚人中,不少是印尼人。印尼位于亚太地区海上交通的“十字路口”,海岸线绵长,成为众多国际毒品集团的理想集散地。而印尼本土毒品市场的需求和潜力巨大,据印尼国家缉毒局(BNN)的估计,2015年印尼吸毒者的人数将超过580 万[5]。同时,毒品利润惊人,“制造1 克冰毒的成本仅为40 元左右”,运抵印尼分销后,每克售价约为170 万至200 万印尼盾(约合人民币850 -1000 元),利润高达20 多倍[6]。印尼正从毒品流经国变成毒品消费国,成为国际毒品大市场[7]。印尼毒品网络错综复杂,“其源头是印支半岛的金三角和中东的金新月 (Golden Crescent),主要经香港、曼谷、新加坡、昆明、广州、荷兰等地,再转至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雅加达是毒品的集散地。”[8]可见,广州是印尼毒品运输网络中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多的毒品经由广州流进雅加达等地,给广州与印尼的社会治安和走私缉毒带来严峻的考验。

笔者作为印尼语翻译,得以接触到在穗涉毒被捕印尼籍公民。本文通过文献和访谈的方法,以在穗涉毒的印尼公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其在穗涉毒犯罪的特点,探讨广州在打击涉外毒品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一 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的书面记录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其早期案件数量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多,但2010年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自这一年起,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人数明显上升。2001—2009年,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仅为10 宗(见表1)。据2009—2011年的数据,在广州市查获的涉毒案件中,罪犯多来自非洲和亚洲。其中,“10 人以上犯罪人数的国家从高到低依次为尼日利亚(81 人)、巴基斯坦 (29 人)、乌干达 (23人)、香港(19 人)、越南(15 人)、菲律宾(13人)、台湾地区(12 人)、贝宁(10 人)”[9]。虽然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的案件数量较少,但单个案件的涉毒量却非常大。根据2008—2011年的数据,“在案件平均缴获毒品数量方面,孟加拉、印度尼西亚、卡塔尔三国平均每案查获的毒品数均超过了2000 克”[10]。而且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发展非常快。2010年至2014年9月,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达16 宗,远超前10年的总和,仅2013年至今就达10 宗(见表1)。

表1 2001年至2014年9月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人数统计

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有以下特点:

1.运毒方式逐步升级

运毒方式可分为体内藏毒和体外藏毒,体外藏毒含随身携带、行李夹带、匿藏和邮寄快递等方式。2001—2014年,印尼公民走私毒品的方式多为随身携带或行李夹带。相比巴基斯坦涉毒案件多为体内藏毒而言,印尼公民的运毒方式还停留在初级水平。体内藏毒是毒品犯罪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因为体内藏毒的实施者“无论是吞服、肛门藏毒还是阴道藏毒,都须经过系统性专业训练”[11]。数小时的飞行以及出入机场的步行,对藏毒者的身体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近年来,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多采用行李匿藏的方式,刻意逃避机场安检,比如藏于女士松糕鞋、行李夹层或百科全书中。

2.女性为主,男性增多

2001—2014年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的26 宗案件中,19 人为女性,占73.1%;7 人为男性,占26.9%。可见,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的主体人群为女性,但近三年来,男性案犯有上升势头。同时,男性和女性案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印尼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根据印尼国家统计局(Biro Pusat Statistik Indonesia)的数据,2013年印尼人口约为2.49 亿[12]。印尼的贫困率和失业率较高,据统计,2013年8月印尼失业率为6.25%,2013年印尼城市贫困率为8.52%,农村贫困率为14.42%,综合贫困率为11.47%[13]。同时,女性的就业率相对男性而言较低,贫困度更高,这为犯罪团伙利用印尼女性运毒提供了绝佳的先天条件。在穗涉毒的印尼籍女案犯多为无固定职业的家庭主妇和低收入的妇女,大多已婚已育,住在农村或城市远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文化程度较低。在确认笔录、接收起诉书等需要签名时,这些涉案女性甚至不会写自己的全名,有的人如果不是“帮人从国外带东西回国”,根本不知道出国需要办护照和签证。她们的犯罪类型多为带毒出境(即从广州带毒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的毒品多为冰毒,每次“带毒”可获得1,000 -2,000美金等值的报酬。由于广州安检设备较先进,她们往往初次犯案就被广州海关抓获,但也有极少数惯犯。笔者曾接触一位30 多岁的印尼女犯人努尔(NUR),她表示知道箱子里面是毒品,也曾成功将毒品从越南河内带回雅加达[14]。

近半年来,出现了不少男性案犯,且男性案犯数量有增长趋势。相比于女性案犯多为带毒出境的犯罪模式,男性案犯多为带毒入境(即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带毒进入广州),涉及的毒品多为海洛因。男性案犯都为农民,20 -30 岁,未婚,居住在偏僻落后的乡村,经济条件较差,文化水平较低。当被问及是否怀疑工酬不对等时,他们不约而同地表示:“家里实在太穷了,想多赚点钱成家”,“我是乡村穷小子,想事情很简单,你说什么我就做什么了”[15]。

除少数在机场或酒店“帮同国陌生人免费带东西”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印尼在穗涉毒人员的犯罪动机多出于经济原因,因为“家里穷,又想赚点快钱”[16]。笔者曾接触一位女犯人艾伦(ELLEN),她是一名超市理货员,月薪2.5 百万印尼盾(折合人民币1,300 元左右)。而“帮朋友从广州带服饰鞋包的样品回国”[17],每次1,000 美金的收入,是她将近半年的工资。面对公安、法援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时,他们都否认自己受雇带毒,声称无辜,被“朋友”所骗,对行李中的毒品并不知情。然而,他们心里多多少少知道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含有违禁品,明知劳动付出与物质收入并不对等,但仍为高额的报酬所诱惑,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同时,也的确存在受人蒙骗的现象。笔者曾接触过一位特殊的嫌疑犯蒂娜(THINA),她是印尼最好的大学之一——印尼大学法律系大三的学生,家人在万隆经营女士服饰生意,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她来广州带服装样品回国,然后准备开学。在前往机场前遇到一个印尼华人,虽素未谋面,但一见如故,遂答应帮对方带行李回雅加达,最后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捕。当被问及“为何轻易相信陌生人”时,她表示:“在异国他乡,遇到国人,都说着印尼语,她需要帮忙,我力所能及,就帮了。”[18]此人虽接受了高等教育,但警惕性如此低下,思维如此简单,法律意识如此淡薄,实在令人叹息。

3.犯罪网络国际化和犯罪手法成熟化

在大多数案件中,涉案的印尼人处于犯罪网络的最底层,负责接收和运输毒品。他们的“上线”有两个,一个是在印尼的联系人,另一个是在广州的联系人。三者分工明确,构成一个小型的走私运毒国际网络。

案犯在印尼的联系人几乎全部为印尼籍女性,与案犯多为亲密的朋友关系或雇佣关系。她们谎称自己因某些原因被中国禁止出入境,现做生意,需要案犯从广州带一些样品回国生产。当案犯抵穗后,她们用电话或短信远程操控案犯。这类人在印尼多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史。

而案犯在广州的联系人都是黑人男子,多在三元里、火车站等地出没。印尼的联系人声称黑人男子是其男朋友或好朋友,从而取得案犯的信任。黑人男子一般会在案犯退房后、即将前往机场时将箱子交予案犯,并直接将箱子放入出租车的后备箱,使案犯客观上不具备足够的时间开箱检查行李物品。

先前,印尼案犯多在初次出入境时被抓获,近半年出现新现象。近半年,案犯首次入境时,犯罪团伙一般会安排一位印尼籍女性陪同入境,也确实在广州购买产品样品,带回印尼。初次出入境一般非常顺利,回国后给予案犯约合1,000 美金的报酬。这使得案犯放松警惕,认为这种“事少钱多的工作”很理想,然而,约在1 个月内再次入境的时候,就被广州机场警方连人带毒品抓获。由此可见,在穗涉毒集团分工明确,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日渐成熟。

4.量刑多为重刑

2001—2014年9月间,因涉毒犯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印尼公民有14 人,占53.8%;无期徒刑6 人,占23.1%;有期徒刑15年2 人,占7.7% (见表2)。而且,2010年至今全都为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可见,广州警方近年来加大力度坚决打击涉毒犯罪。

表2 2001年至2014年9月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量刑统计

二 广州打击涉外毒品犯罪面临的问题

毒品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没有一个国家能置身事外。“全球目前经常和偶尔性的毒品使用者估计达二亿人之多,毒品走私已变成一个真正全球性的行业,没有边界、没有明显的国家身份。”[19]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涉及非传统安全的两个重要问题,即毒品犯罪和跨国犯罪。广州坚决打击涉外毒品犯罪,但涉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使得打击在穗涉外毒品犯罪面临许多问题。

1.存在取证和量刑的困难

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毒犯罪有运输、走私、贩卖、制造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印尼人在穗涉毒犯罪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许多被告认为自己只是犯了“运输毒品罪”,感觉量刑过重,因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然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而被告人多是在返回印尼或抵达广州的时候在广州白云机场被抓的,虽然其输入或输出行为未遂,但仍然属于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因此属于“走私毒品罪”,又由于涉案毒品远超国家规定的50 克,被判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缓期执行。

目前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带毒者”和他们的“上线”在量刑上缺乏区分度。本文出现的26 名在穗涉毒犯罪的印尼公民实际上都属于“带毒者”,他们多为贫困无业人员,为赚取高额运费而受雇实施“带毒”行为。相对于犯罪网络中的幕后指使者,这些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低。但是,在实际的量刑中,这些“带毒者”大多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最终大多需要度过20 -22年的铁窗生涯方能回国。相比之下,有些罪行极严重的贩毒者也是被判死刑缓期,如印尼籍案犯沙林(SALIM)是一名毒枭,曾在印尼被捕,后贿赂狱警出逃,使用假证件入境,最终在东莞被捕。沙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有7,385.67 克冰毒和19,963.5 克氯胺酮(俗称K 粉),涉案毒品数量如此巨大,情节如此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如此巨大,最终也是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20]。此外,广州对涉毒案犯的判刑重于其他省份。印尼驻广州总领事馆领事安迪(ANDI)指出:“相比海南、福建和广西,广州对印尼人涉毒犯罪的量刑最重。2010年2 名印尼女性吞服毒品在海口被查获,约1,130 克,被判无期徒刑。而相似的情节和重量,在广州就要判死刑缓期执行。”[21]

实际上,中国法律对于带毒者和贩毒者量刑是有区别的,“刑法从严惩处的更应当是毒品犯罪的幕后指使者、毒枭(这些人往往属于毒品的贩卖者),而非直接从事毒品的运输者。”[22]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称《大连会议纪要》)指出: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23]问题是如何证明案犯受雇于“上线”还是本身就是毒枭,如何确定其在毒品犯罪网络中所起的作用,或是如何举证案犯对所携带的物品为毒品不知情的情况,这些成为量刑的关键。然而,由于人手的缺乏和程序的繁杂,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取证困难。比如,案犯一般说印尼的联系人通过电话或短信监控其行为,但仅有通话记录或短信是不够的,更何况涉毒“上级”一般会叮嘱案犯随手删除通话记录和短信。即使警方没收案犯的手机,从手机上取得的有效证据也不多,还需向相关电讯运营商调取记录。而且,涉毒“上级”警惕性较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多使用非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或用假证件登记的号码,即使广州警方向印尼警方提供了电话号码和姓名,对抓获涉毒“上级”的作用也不大。由案犯提供的线索,广州警方单凭一己之力很难顺藤摸瓜抓获幕后指使者,无法有力捣毁犯罪网络。

2.公检法机关与使馆沟通不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平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在押期间需安排领事会见,开庭及宣判时应通知领事馆旁听。目前广州公检法机关与印尼使领馆的沟通并不顺畅,其中需要经过较多的经办方,某一方面的疏忽与纰漏都会使得使领馆的工作难以开展。在审判阶段前,嫌犯都拘押在看守所,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嫌犯在判决之前,不得电话联系任何人,但可以写信给使领馆以及亲属。而且,无论是律师会面还是提审等环节,嫌犯都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回监仓,哪怕是一张写有使领馆地址电话的纸。领事会见对于嫌犯表达自身诉求,协同印尼警方抓获在印尼的犯罪同伙显得至关重要。然而,印尼驻广州领事安迪表示,很多时候双方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这不利于双方合作解决涉毒问题[24]。

3.案犯与翻译人员或存沟通障碍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涉外案件办理时实施“点援制”,聘请懂法律的翻译“陪同律师会见只会讲‘小语种’的外籍受援人,消除了律师会见外籍受援人时的沟通障碍,使外籍被告人能充分地表达诉求和行使诉讼权利。”[25]广州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涉外毒品案件的时候,多有翻译陪同,特别是在录口供、提审、起诉书送达、开庭、宣判等环节。然而,由于部分翻译人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加之案犯文化程度低,语言表达能力有限,案情复杂涉密,导致案犯与翻译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沟通障碍。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笔录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就同一问题案犯多次笔录回答不一致的情况,给检察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结案的效率。同时,由于案犯有时候不明白翻译人员所提的问题,往往在关键问题上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又草草在笔录上签字,最后往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 对策与建议

针对印尼人在穗涉毒犯罪日益增多及打击毒品走私所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1.加大毒品知识教育,强化防骗宣传力度

大多数印尼案犯虽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但实际上多少知道所带物品为毒品,却心存侥幸。不过,也的确存在案犯被骗的情况,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印尼两国在毒品犯罪问题上宣传普及的不足。建议中国和印尼方面在机场印发宣传单张或手册,粘贴大幅告示,用中文、印尼语和英语三语书写,提醒出入境旅客不要贪图高额报酬而轻易帮别人“带东西”;对于他人交付的行李物品,一定要开箱检查;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报警。更重要的是,许多印尼人虽然知道所带之物含有毒品,但并不清楚在中国涉毒犯罪量刑之重,所以在相关宣传物上应重点强调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些宣传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印尼公民涉毒犯罪。印尼领事安迪十分赞同这一建议,认为“简单可行,切实有效”[26]。

同时,印尼本土应重视青年一代的反毒防毒教育,针对青少年深入开展反毒宣传,予以正面引导。在此问题上,印尼可借鉴马来西亚的经验。马来西亚政府坚持进行全民性的禁毒宣传,所有中小学校都对在校学生大力进行防范毒品的教育,“政府部门还印制《认识毒品,向毒品宣战》的宣传手册分发给全国8,000 多所学校,要求校长和行政官员必读,力争在15年内使全国在校人员与毒品绝缘。”[27]

2.加强两国警方和外事合作,建立健全通报机制

毒品问题是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新型威胁。“毒品问题带来了各种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如艾滋病的传播,特别是毒品走私与恐怖组织、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等问题日益彰显,甚至引发了国与国之间争端(如泰缅边境冲突)。”[28]针对毒品问题的跨国和跨地区特点,各国只有加强相互协调,开展国际和地区合作,合力打击毒品犯罪,才能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带来的新挑战。在禁毒合作方面,中国加入了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三个禁毒公约,也积极与东盟各国签署禁毒框架协议,与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老挝和联合国禁毒署共同建立了六国七方禁毒合作机制,与东盟签署《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并与老挝、缅甸、泰国举行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29]。然而,至今为止,中国尚未与印尼签署相关的禁毒合作协议。中国与印尼两国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在禁毒方面签署相关框架协议,进行实质性的合作。

中印尼近年来对涉毒犯罪问题,一直采取“从严惩处”的态度。中国在审理涉外案时, “对外国人犯罪坚决予以打击,不搞超国民待遇,平等适用刑罚。”[30]两国警方可在多个方面进行合作,比如调查取证、互通缉毒信息和共同行动捣毁犯罪团伙等,这将一定程度上缓解印尼公民在穗涉毒犯罪跨国取证难的问题。

同时,应与使领馆一同建立健全通报机制,在刑侦、检察和审判等阶段,都将案犯的相关信息以及案件的审理进度通报给使领馆。同时,可将使领馆地址等信息印成卡片,由管教交给印尼籍嫌犯,便于他们通过写信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使领馆也将在印尼的相关涉案人信息转达中国警方或检察院,部分情况和信息或可成为案件的证据,为法院审判和量刑提供参考。

3.增强在穗印尼语翻译的水平

翻译是沟通印尼籍案犯与广州公检法机关的重要桥梁,因此,应重视翻译的作用。印尼语翻译的水平不仅仅取决于印尼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还包括基本的法律常识。应加大翻译的培养投入,翻译上岗前,应就必要的法律背景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普及,特别是专业术语的规范化和重要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解释;还应建立健全淘汰制度,公检法机关之间互相通气,定期对翻译人员进行评价,不合格的翻译人员不予录用。

【注 释】

[1]董柳:《日本市议员涉运输毒品在穗受审 明确表示不认罪》,人民网转载《羊城晚报》,http://gd.people.com.cn/BIG5/n/2014/0826/c123932 -22114043.html

[2]刘雪:《广州已成亚洲最大非洲人聚集地》,《南方都市报》2014年8月29日AA14 版。

[3]王健、赵俊、毕魏魏:《广州市涉外、涉港澳台刑事审判之实证研究》,天津法律网,2012年7月22日,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 list.asp?id =7250。另据上文所引《南方都市报》的报道, “非裔占广州外籍流动人口的一半”。

[4]王婧:《2008—2011年广州市外籍人员走私毒品案件情况调研报告》,广东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网站,http://www.dsb.gov.cn/News/zazhi/lilun/201207/2012071115 3121_ 16592.html

[5]“Jumlah Pengguna Narkoba di Indonesia”(印尼吸毒者人数),Kompas (罗盘报),27 April 2015,http://www.kompasiana.com/phadli/jumlah-pengguna -narkoba -di -indonesia_ 553ded8d6ea834b92bf39b35

[6]《男子因无钱吸毒钻研化学知识自制冰毒》,新浪网转载《东南快报》,http://news.sina.com.cn/s/l/2008-02 -25/005615008613.shtml; “BNN:Nilai Sabu dari Tersangka WN Iran Melebihi Harga Helikopter” (印尼国家缉毒局:伊朗公民涉及的冰毒总值超过直升机的价格),Kompas,http://nasional.kompas.com/read/2014/02/27/05 53395/BNN.Nilai.Sabu.dari.Tersangka.WN.Iran.Melebihi.Harga.Helikopter

[7]“Kapolda Metro:Indonesia Sudah Jadi Pasar Narkoba Internasional”(雅加达特区警察局局长:印尼已经成为国际毒品市场),Kompas,http://megapolitan.kompas.com/read/2015/06/23/13043651/Kapolda.Metro.Indonesia.Sudah.Jadi.Pasar.Narkoba.Internasional

[8]沈新忠:《90年代末印尼毒品形势》,《东南亚研究》2000年第2 期。

[9]同[3]。

[10]同[4]。

[11]笔者对广州市检察院某检察官的访谈,2014年9月24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2]Statistik Indonesia 2014 (印尼2014年年鉴),Biro Pusat Statistik Indonesia,3 Juli 2014,http://www.bps.go.id/website/pdf_ publikasi/watermark%20_ Statistik_ Indonesia_ 2014.pdf,p.78.

[13]Ibid.,p.104,p.176.

[14]笔者对NUR KOMARIAH 的访谈,2014年1月17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5]笔者对JUMADI KASIRIN YATIN 的访谈,2014年7月9日于广州某看守所;笔者对JONI IRAWAN 的访谈,2014年9月1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6]笔者对FINDI ANTIKA 的访谈,2013年10月15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7]笔者对ELLEN 的访谈,2014年1月23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8]笔者对THINA KAROBA 的访谈,2014年8月27日于广州某看守所。

[19]俞晓秋:《非传统安全论析》,《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5 期。

[20]笔者旁听SALIM 案宣判,2014年9月19日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

[21]笔者对印尼驻广州总领事馆领事ANDI ARDIANSYAH 的访谈,2014年10月9日于印尼驻广州总领事馆。

[22]何荣功:《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国际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刑法论丛》2011年第2 期。

[23]转引自何荣功《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国际考察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刑法论丛》2011年第2 期。

[24]同[21]。

[25]卢杰:《四年办理五百三十三件外国人刑事法律援助案 广州“点援”涉外刑事被告人保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http://www.moj.gov.cn/index/con

tent/2012 -05/09/content_ 3557990.htm?node=7343

[26]同[21]。

[27]邓晓艳:《国际反毒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际资料信息》2007年第8 期。

[28]王育谦:《东盟非传统安全问题初探》,《传承》2008年第1 期。

[29]《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中方立场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02年5月,http://www.fmprc.gov.cn/mfa_ chn/ziliao_ 611306/tytj_ 611312/zcwj_611316/t4547.shtml

[30]刘冠南: 《外国人在华贩毒量刑不区别对待》,《南方日报》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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