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门诊
2015-06-15
员工入狱,怎样为其办理退休
来信咨询:我单位某职工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久前却被判处有期徒刑,我单位还没来得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如何为其办理退休?
专家解答: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或执行期满时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2个月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如符合退休条件,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上述人员,原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未移交到本人户籍地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涉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补缴;延迟办理退休的,延迟期间应享受的退休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怎样申领丧葬费
来信咨询: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因病去世,在岗期间我公司一直依法为其缴纳各类保险。由于情况特殊,企业先行垫付了部分丧葬费,请问垫付的部分怎样办理结算?
专家解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丧葬费及遗属待遇。
企业已垫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企业需提供垫付资金的有效凭据,并与遗属共同填写《企业垫付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救济费申请表》。企业先行垫付救济费的,还应提供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养老分局根据《企业垫付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救济费申请表》中的“单位收款账号”信息,将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救济费、单位划转账户金额先行支付到单位账户,单位将已垫付的丧葬费、救济费在基金支付标准范围内的金额扣除,剩余金额及“单位划转账户金额”由单位返还遗属本人。
来信咨询:申领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都有哪些流程,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专家解答: ●经办时间:每月25日之后至次月8日。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既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也包括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非单位职工,仅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记入统筹基金部分;丧葬费:死亡时上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一次性救济费:死亡时上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按月享受生活救济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为准。
●经办手续及流程。无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费及个人账户支付,企业或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分局办理:
1.经公安机关认定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殡葬死亡证明》;
2.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注销页;
3.领取人(法定继承人)户口簿;
4.以领取人(法定继承人)姓名开户的所在地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卡)及开户单;
5.对于继承人有争议的,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材料。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费、救济费、个人账户支付的经办流程为:
1.企业或继承人到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四份。
2.企业或继承人持《认定表》到养老分局进行初审。打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明细》,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查询遗属是否有参保信息或退休信息。遗属没有参保或退休信息的,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养老分局意见栏盖章。
3.企业或继承人持养老分局初审的《认定表》、缴费明细及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到养老分局办理丧葬费及救济费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