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受不公待遇可维权
2015-06-15张颖
张颖
2008年,19岁的王美丽在打工过程中,认识了年长她8岁的刘刚,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5月,王美丽与刘刚登记结婚,同年8月,王美丽怀孕,因妊娠反应过大,王美丽辞去工作,回到刘刚家中休养。刘刚父母见儿媳闲在家中没有收入,渐生不悦,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刘刚父母打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儿子,刘刚一听火冒三丈,也立即辞工回到家中。孝顺的刘刚回家后没有问明情况,即对王美丽进行训斥和漫骂。王美丽委屈,回骂了刘刚几句,刘刚则更加恼怒不已,一巴掌打在王美丽的脸上,王美丽猝不及防,从台阶上摔下。当晚,王美丽的腹部开始疼痛,刘刚并未在意。第二天上午,王美丽开始出血,刘刚急忙将王美丽送到医院,经诊断,王美丽出现先兆性流产,虽经医院全力救治,王美丽腹中的孩子还是夭折了。王美丽受到公公、婆婆不公正的待遇,本身就郁闷不已,他回家后,不仅得不到丈夫的安慰,还被丈夫打骂致腹中胎儿流产,王美丽痛苦至极。在王美丽小产休息的日子里,公婆、丈夫更是认为王美丽没有用,连孩子都保不住,更加不把王美丽放在眼里,特别是刘刚的母亲常指桑骂槐,王美丽整天以泪洗面。2009年10月初,王美丽母亲放心不下怀孕的女儿,到刘刚家探望,得知王美丽小产,十分心痛。见王美丽整日泪流满面,不言不语,更是揪心,便让刘刚带王美丽去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王美丽患上产后抑郁症,需住院治疗。刘刚向医院交纳1000元押金后便不见人影,王美丽母亲多次打电话找刘刚,刘刚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关机,要么说没时间 ,总是不露面。王美丽父母找到刘刚家里,刘刚父母不仅分文不给,还将王美丽父母骂了一通。王美丽父母东挪西揍了8万余元,将王美丽转至武汉的医院治疗,2010年5月,王美丽病情稳定出院,但仍需继续治疗。2011年3月,心灰意冷的王美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刚离婚,并要求刘刚偿还其治疗费用8万元。刘刚同意离婚,但认为8万元为王美丽个人用于治疗自身疾病,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拒绝支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美丽在怀孕期间,由于刘刚及家人的过错致胎儿流产,在流产后的休息期间,刘刚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致使王美丽患上产后抑郁症。王美丽生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刘刚不支付医疗费用亦不到医院护理,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王美丽在生病期间没有收入,刘刚应尽扶养义务,为此,判决刘刚偿还王美丽借支的医疗费用8万元。
律师认为:“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之间应相互帮扶,患难与共。本案中,刘刚在王美丽生病后,立即人间蒸发,既不支付医疗费用,亦不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我国倡导的公序良俗,违反了《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王美丽的父母借支的8万元全部用于王美丽的治疗,从本质上讲,王美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之必需,向父母亲朋借8万元。由于王美丽在生病期间没有劳动能力,人民法院判决由刘刚全部偿还,符合《婚姻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问答:离婚后,男方可以要回婚前的彩礼吗?
案例:
张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与李女士相识恋爱,2014年登记结婚,登记前张某向李女士家支付彩礼。同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后因琐事,李女士回娘家居住致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女士流产。2014年7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彩礼。
律师回答:双方从相识到恋爱再到结婚时间较短,现张某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虽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但张某主张李女士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的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责编 江有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