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两条主线”?强化“两个保障”做好民族工作
2015-06-15特古斯
特古斯
导语: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民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区作为模范自治区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诞生地,要深刻认识民族工作在内蒙古工作以及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紧紧抓住维护民族团结和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这“两条主线”,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这“两个保障”,做好民族工作,切实将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内蒙古“模范自治区”这块金字招牌,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荣誉,更是责任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民族工作寄予厚望,希望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守望相助,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维护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重要手段。我区自1983年召开了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后,1984年将每年的9月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30多年的工作中,我们毫不松懈地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我区各民族“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近年来,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我们又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重点推进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牧区(社区)、进部队、进寺观教堂的“六进”工作,已形成了一整套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和考核体系,创建活动在全区蓬勃开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委分两批命名了65个自治区级示范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的创建活动也在扎实推进。
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今后的创建活动,我们准备重点推动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动自治区本级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全区“一盘棋”,整体推进;二是以旗县级为重点推进单位,旗县(市、区)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大动脉”、“大通道”,是主力军和主战场,只有全区102个旗县(市、区)都达到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标准,我们这个“模范自治区”才是名符其实的“模范”;三是突出抓好旗县(市、区)基层机关、国有企业窗口单位和嘎查(村)创建活动的典型示范培育,着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普遍进机关、进企业、进嘎查(村)、进社区,打通创建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抓好维护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要与宣传、统战、教育等部门积极配合,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要从娃娃抓起,重点加强和改进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使孩子们从小就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识;要抓好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要抓好社会层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力量。
二、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针对新时期我区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点,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其他地区,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扶力度。
上述判断完全符合我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反映出我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我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包括牧业旗县、边境旗市、“三少民族”自治旗、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超过30%的地区,主要包括全区47个旗市区,既涵盖了32个少数民族人口在30%以上的旗市区,又照顾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未达到30%的我区传统少数民族聚居的牧业旗、边境旗市和自治旗,总人口达91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385万人,占全区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7.3%;蒙古族人口344万人,占全区蒙古族人口总数的76.4%。在这47个旗市区中有18个国贫县、13个区贫县;GDP总值占全区的41%,人均GDP低于全区平均水平4.2个百分点,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区1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13.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8.5%。特别是,随着旗(市、区)少数民族比例的上升,上述指标占全区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人均指标与全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呈扩大趋势。比如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超过50%的旗市有17个,公共预算收入仅占全区的4.3%,人均GDP比全区平均水平低37.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28.9%,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8.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如果民族地区发展差距持续拉大趋势长期得不到根本扭转,就会造成心理失衡乃至民族关系、地区关系失衡”。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不让一个民族掉队”。落实到我区工作实际中,就是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同时,从自治区层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差别化政策,需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综合政策统筹下,各部门都给予重点研究和支持,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乃至更长一个时期规划时进行专题研究,既要积极从国家争取政策,更要在摆布本部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所差别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投资上,落实到年度工作之中,真正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从自治区民委的角度,从今年开始,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大幅度增加,我们要在编制实施好我区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扶持发展、特色村镇建设、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四个专项规划的同时,努力做到让党的惠民政策惠及到少数民族聚居旗市区和绝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并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重点扶持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用足、用好国家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民贸民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做大做强。
三、全面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
一是要加强民族法治建设。从广义的角度来说,作为民族地区,自治区制定的全部法律法规都是民族法律法规,这方面我们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绩。落实到具体民族工作中,我区出台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等单项法规,具有立法权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都出台了关于民族教育、蒙古语文工作、清真食品管理等方面的专门法规。下一步,我们要重点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完善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启动我区城市民族工作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清真食品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出台,并制定自治区民族工作部门法治工作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是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哪个民族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是要自觉按法律办事。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若干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源头,无论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还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特殊需要,我们现行的政策大多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贯彻好民族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贯彻执行。要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健全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社区为依托,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以促进少数民族和城市和谐发展为核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要贯彻落实《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保障民族乡的合法权益,支持民族乡加快发展步伐,建设好特色乡村。要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扎实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等科学研究,实施好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建设和共享工程,制订完善蒙古文信息技术国家标准体系,重点推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力争在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有大的改观。要贯彻落实好《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鼓励宗教界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讲道中去,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抓好党的建设
一是要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党建,必须牢牢抓住对党绝对忠诚、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正确把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工作方法,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守望相助”、“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深入人心,推动各民族深度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起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使各族干部群众切实增强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民族工作部门的党建始终要把讲政治作为最基本和第一位的要求,认清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发展阶段,认清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绝不散布违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论,绝不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三是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要严格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制度要求,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的命名、蒙古语文各类先进表彰奖励、蒙古语文科研和信息化项目管理、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宗教场所审批、朝觐工作组织等纳入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权今年下放到盟市;取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批复,在审批权力下放的同时,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大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理顺责任、规范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项目有效实施。
四是要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求,不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形成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的良好局面。在做好党章规定的党内政治生活基础上,将“三严三实”要求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强化调查研究,强化监督检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从而实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切入点,按照“三实”的要求,把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差别化支持政策落实好,把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工作谋划实。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责任编辑:康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