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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2015-06-15潘晓玲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难点建议

潘晓玲

[摘要]目前,在国内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的投诉与纠纷虽然大幅增长,消费者却维权艰难,网络团购纠纷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非常少见。对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制度的建议,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电子合同;诉讼管辖;难点;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1-0075-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1-038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与发展,涉及网络团购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步出现。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性,使得在非网络环境下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诸多法律问题,而在网络环境下却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冲击和挑战,网络合同纠纷的解决成为当前国际私法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诉讼管辖就是最为明显的体现之一。

一、电子合同与诉讼管辖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是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网络团购是继BtoB、BtoC及Cto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在电子环境下,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互不谋面,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通过缔结电子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与网络服务商或经营者通过网络订立网络消费者合同。根据目前网络团购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商品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两种类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得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比网下交易面临更多纠纷诉讼管辖的难题,如何解决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不仅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平衡、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当中的地域管辖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各级人民法院的区域与其相应的行政区域相一致。只有在本辖区内的民事案件,该法院才有管辖权,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2)当事人所在地或诉讼标的要与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相联系。

网络团购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而电子商务的纠纷范围很广,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即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在一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二、我国对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关于电子商务行为中产生的纠纷如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行使管辖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引起学术界以及司法机关的重视。上海制定了《电子认证条例》,广东也制定了《数字签名条例》。就网络管辖权而言,在2003年2月开始实行的《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就开始涉及到了电子交易合同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合同管辖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还是沿用传统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进行处理。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仍然是确定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基础,我国现行的诉讼管辖原则仍应得到遵循。

(一)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管辖权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endprint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沿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但是,从我国目前网络团购的高速发展及纠纷增多的情况来看,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家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的难点

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连接点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性,使得这两个连接点在实际的网络团购合同纠纷诉讼中有时难以确定。

(一)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所在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网络团购的电子商务形式中,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及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确定上是个难题。网络服务商及经营者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并不容易。

(二)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网络团购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团购商品的买卖合同和团购服务的服务合同。对买卖合同来说,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在网络商品团购中,基本上都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邮资。如果是销售者承担的邮资,那么相当于是销售者送货,由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果邮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消费者自己提货,由消费者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现实的网络团购中,对邮资如何承担的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资的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因而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三)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协议管辖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很多团购网站采用“引起纠纷只能在网站所在地诉讼”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管辖权的约定。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曾立法,明确禁止网站有类似的管辖限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法院认定网站此类条款无效的案例,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在确认管辖权时增加难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管辖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保障体系

加紧制定电子商务纠纷处理的程序法规则,在规则中明确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准确界定团购网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及责任,网络团购参与各方在交易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责权利,以便提高司法实践认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考虑被告住所地与网络的实质性关联

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为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将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被告为法人时,以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的传统原则对被告住所地进行确认时,应当考虑被告住所地与电子商务网络的虚拟性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关联。比如可以将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分为与网络有实质性关联被告和没有实质性关联被告两类。没有实质性关联被告只是将网络作为交易平台而本身并不参与网络经营的违约行为人,此类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与传统合同纠纷并无实质区别,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实质性关联被告是指把网络作为交易平台并且本身也参与网络经营的违约行为人。该类被告同时是网站所有者和电子商务网站经营者。对经营性网站来说,网站只是经营者用来牟利的工具。而网站一方面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真实地址,该地址即为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另一方面,它在虚拟世界中也有网址。网络服务器地址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其既可以设在该服务器的个人、单位或者公司住所地,也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存放,甚至也可以在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处存放。从地域上讲,网络服务器既可以存放在境内,也可能存放在境外,如此一来,一个网络经营商就可能占用多个位置不同的服务器,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是完全享有网站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主体。该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笔者认为,在团购网站发生违约行为时,不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管辖地,而应当以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

(三)完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网络团购合同的履行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消费者持电子券到实地经营场所领取团购的商品(如餐饮类)或接受团购的服务。这种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与传统合同并无区别。另一种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商品的交付。这种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关键在于买卖双方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邮资的承担。笔者认为,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结合国际立法中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应该认定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

(四)对协议管辖做必要的限制

在诉讼管辖中认可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尊重合同双方的自由选择权,除非其自由选择权的行使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管辖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在法律规定上应明确此类条款无效。

(五)谨慎采用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

欧盟的消费者所在地管辖规则规定商家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国法院起诉,而消费者却有权选择在其住所地国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国法院起诉。此规定不能照搬于网络团购的合同纠纷管辖,因为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大多分散于各地,在一起买卖当中,如果各地不同的消费者对网络服务商或者经营者提出起诉,被告必须就一起交易到不同各地应诉,此规定不利于网络团购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因此,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及网络团购的特点,谨慎采用消费者所在地管辖权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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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司法(冲突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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