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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实践的概念维度:拉兹政治人权观的批判性分析*

2015-06-15严海良

学海 2015年5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政治性人权

严海良

人权实践的概念维度:拉兹政治人权观的批判性分析*

严海良

拉兹是当代西方政治性人权观的代表人物。从权利的利益论出发,拉兹依据人权在国际实践中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把人权看成是二战结束以来人们针对国家拥有的普遍权利。尽管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表征了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的重大发展,但他对人权的论证并没有能够充分阐明全球化时代的人权。为此,应对他的人权观进行修正,并把人权理解为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拥有的限制国家权力的普遍权利。

政治性人权观 利益 人权干预 国家主权 可行性

在当代,政治性人权观(political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是颇受瞩目的人权理论,拉兹则是该人权观的代表人物。所谓政治性人权观,简而言之,就是从人权在国际实践中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来理解人权的理论。与自然权利观从人性出发,把人权理解为每个人针对所有其他人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不同,政治性人权观把人权看做是二战结束以来人们针对国家而拥有的普遍权利,是一个政治性概念。政治性人权观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挑战了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的自然权利观。以至于今天,绝大多数研究人权的学者都能够被划入这两大对峙的阵营。①

从政治性人权观的发展来看,拉兹承接的是罗尔斯从功能视角来理解人权的洞见。作为政治性人权观的始作俑者,罗尔斯在1999年出版的《万民法》一书中,从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出发,把人权理解为万民社会的基本要素,“对战争及战争行为的证成理由施加限制,对一个政制的对内自主性也设下明确限制”的权利。②与罗尔斯不同的是,拉兹径直从“正在浮现的世界秩序”出发,沿循权利的利益理论,把人权理解为人们针对国家而拥有的、应当由正当权威的国际机构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总体来说,尽管拉兹在反思国际人权实践的基础上,从规范的视角对如何完善人权的国际保障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指明了国际人权发展的方向,然而,对他的人权观的分析表明,他并没有能对当代的人权实践提供充分的说明。因此,有必要在修正他的人权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权理论。

拉兹对政治性人权观的基本论证

拉兹对人权的理解从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出发:在实践中,与其他权利相比,人权的特殊性到底是什么?依据主流的自然权利观,人权的特殊性在于人性,人权也就是每个人依据共同的人性而拥有的普遍道德权利。然而,在拉兹看来,既然自然权利观是从人性出发来推演出人权的,那么它的真实或谬误与人权实践就是无关的。因此,依据自然权利观,尽管“可能会存在人们仅仅依据他们的人性而拥有的普世性人权”,③但它并不可能对人权在实践中的作用做出任何有说服力的解释。

为此,拉兹从实践出发,在分析了各种权利共同具有的属性基础上,结合人权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特殊性,对人权进行了论证。

(一)从权利到人权的基本论证

人权既然是权利,那么也就必然具有权利的共同属性。对于什么是权利,拉兹早在《自由的道德性》一书中就把它界定为:“X拥有一项权利,当且仅当X能够拥有各种权利,并且其他事情相等,X的福祉(他的利益)的某一方面是使其他人承担某项义务的充分理由。”④结合该概念,拉兹把权利依据的“利益”更换为“价值”,进一步概括出了权利的四项自明之理(truism):(1)一个人对那种对他有价值的东西拥有权利;(2)权利对权利者来说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3)一个人的权利限制了其他人的自由;(4)权利者对权利的强制实施拥有发言权。⑤

这四项自明之理依次表明,首先,某物具有价值是权利者对该物拥有权利的理由,当拥有某物的价值足以将义务施加于他人的时候,我才似乎拥有对它的权利;其次,权利对权利者的价值乃是该权利的根据,并且正是这种价值使得让其他人有义务确保或至少不妨碍权利者享有权利的做法成为正当;再次,权利是通过赋予他人义务来获得保障的,“只有当这样的义务存在的时候,那项权利才存在。权利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为它产生了这样的义务”;⑥最后,权利者对他们的权利拥有特殊的支配权力,即针对权利,权利者有权要求实施或不予实施。

然而,人权毕竟不同于一般权利。否则,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从实践来看,各种权利都是依据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理解的。在拉兹看来,例如,普通权利主要用于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宪法权利则适用于调整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人权的理解也应从实践出发,察看它在实践中所承担的特殊功能。人权理论的任务是,首先,“确立当代人权实践归属于权利的本质特征,承认这些权利是人权”;其次,“确认使任何权利都有资格获得如此承认的道德标准。”⑦

(二)对人权论证的展开

对拉兹政治性人权观的质疑

依据拉兹,人权也就是二战结束以来人们针对国家而拥有的共时普遍的权利。然而,从人权论证来看,他的人权观一开始就陷入质疑之中。

(一)对拉兹从人之生活的价值出发来论证人权的疑虑

确实,由于没有把人的权利要求看成是优先的以及道德上独立有效的,从某种善观念出发的人权利益论论证也就忽视了人的平等独立的道德地位;更何况,在多元文化的语境中,某种善支配下的人的基本利益观念本身是片面的、不可普遍化的,从而也就不可能为普遍人权提供基础。表面看来,当拉兹论证人权的时候,尽管延续了权利的利益理论路径,但他并没有沿循权利与善之间的关系来理解人权,他的利益本位的人权解释也就难以被归入任何形式的后果主义考虑。不仅如此,当拉兹从人之生活的价值来论证人权的时候,是从当代世界中人们共同具有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前提下来进行的,表达了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相对客观性。因此,在一国国内,即使人权容易被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所压倒,但并不能以此为借口避免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干预。

(二)对拉兹从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来理解人权的批评

(三)对拉兹把人权的实施性纳入人权概念的质问

对拉兹政治性人权观的完善

要认真对待人权,就须认真对待人权的特殊性。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正是以人权的特殊性为中心展开的。在他那里,这种特殊性并非像自然权利观认为的那样在于人性,而是在于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性。然而,在国际法秩序变迁的语境下,这样一种人权观虽然强调了对全球范围内的人之生活的价值的尊重,指出了对人权国际法律保护机制的内在需要,但从人权论证的视角来说,它不仅无需把人权的强制实施性纳入人权概念的范畴,而且也并没有能够充分阐明全球化世界中的人权的基本含义。一方面,当他从全球化社会结构中的人之生活的价值出发的时候,并没有能够充分阐明人的尊严所具有的基本意义;另一方面,由于他过于拘泥于国际人权实践,从而没有看到,人权本质上是就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人权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不过是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从内部扩展至外部而已。

(一)人权是每个人依据人的尊严而拥有的普遍权利

人权基于人的尊严。人权理论正是从人的尊严出发的。尽管自然权利观并没有能够从人权在实践中的基本功能来理解人权的内涵,但它径直从人性尊严出发,高扬了人权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普遍道德意义;尽管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从“人之生活的价值”出发,依据人权在国际实践中的基本功能,表达了人权在国际法秩序变迁中的意义,但人之生活的价值本身并不足以充分传递人的尊严的基本含义。

因此,当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把人权限定在二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时期时,尽管他深刻把握了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变迁,但他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人权与历史上的自然权利一样都旨在保障人的尊严,同样应对的是来自国家的威胁,同样起到的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不仅如此,当代人权实践的全球语境固然表征了人类社会结构的变迁,但它并不是对现代性社会条件的否认,而毋宁是在全球化时代的扩展与深化。因此,如果人权归根到底是现代性的产物并在人的尊严的基础上得到了规范论证,那么人权也就是人们在现代性条件下拥有的普遍权利。

(二)人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权利

因此,作为人权基础的人的尊严事实上包含了道德与政治的双层含义,共同构成了人权论证的基本出发点。由此可以看到,当自然权利观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从人性出发的普遍道德权利的时候,虽然彰显了人的尊严的普遍道德含义,但它并没有能够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明确人权的基本政治内涵;从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来看,尽管它从人权在国际领域中限制国家主权的功能视角把握了人权的基本政治内涵,但他并没有注意到,人权的政治含义一开始就确立在现代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中,承载着对“人的尊严”的承诺。在此意义上,尽管拉兹的政治性人权观表征了当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但它并没有能够首先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出发,充分把握人权基本政治功能的国内与国际的两个基本维度,从而也就没有能够充分阐明全球化世界中的人权的基本政治含义。

①Violetta Igneski, “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ofGlobalEthics, 2014,(2), p.167.

②[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李国维·珂洛缇、汪庆华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10页。

④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167.

〔责任编辑:蒋秋明〕

*本文为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成果。

严海良,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yhailiangnj@aliyun.com。南京,2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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