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职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试探
2015-06-15郑绿峰
【摘要】紧张的医患关系和作为医务人员主要后备军的医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匮乏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针对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对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进行了微改革,进而提出了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教育教学 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
【课题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2014年度调研课题《河南省医学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教学调查研究》,编号:2014—ZC—089。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5-0023-02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和提高,人们只看到了医学解除患者疾病痛苦的一面,而忽略了医学无能为力的一面,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和医疗纠纷的日趋增多。而医务工作者对法律的无知导致了其行医的盲目性。正如1952年爱因斯坦在其《培养独立思考的教育》中所说:“仅仅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烈的感情,……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善有鲜明的辨别力。”[1]由于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医学除了具有科学属性之外,还具有其特殊属性即伦理性,这种双重属性要求医学生不仅要具有精湛的医学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特别是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中,对医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等,而且还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大多医学高职院校学生所接触的法律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那一小部分,且如果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的话,教师只能简单地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讲解的范围和深度可想而知,且该教材没有针对性,学生会感觉所学法律知识与自己的专业联系不上。鉴于此,笔者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和改进。
一、教学内容方面
(一)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取舍。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喜好程度不同,这种喜好与法律与其自身利益的关联程度相关。所以对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讲解,如《民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婚姻家庭法》、等,而对那些不常用的较为生僻的法律法规不讲或少讲,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等。
(二)对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的增补。一是对《民法》内容的增补。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对《刑法》内容的增补。主要增补的内容为刑法的概念、三大基本原则、刑事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构成以及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三是对《婚姻家庭法》内容的增补。主要增补的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结合当时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离婚律师》中的相关案例,引起了学生的极大兴趣。
二、教学方法方面
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堂上以问题为中心进行课堂讨论。这种以问题为中心的课堂讨论要求教师要有严密的计划和组织,一般需要提前一次课或两次课的时间把需要讨论的问题定好公布给学生,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由他们自己去搜集相关资料或查阅相关书籍,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进行适当的引导或点拨。
(二)师生角色真正互换,学生讲,老师听,随时发问,及时作答。提前把讨论的内容公布给学生,此次讨论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是自己感兴趣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或是比较常见的法律案例分析。为此专门预留了4个课时的时间来搞这项活动,经过学生们的精心准备,收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此次进行的教学改革,收效颇丰,真正实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三、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
在实施依法治国的今天,改革医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构建医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体系已势在必行。
首先应结合高职院校和医学生的特点,适当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增加法律教学课时数,保证教学时间。主要开设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课程,为后面要进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奠定基础。
其次,加强高职院校医学生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使法律教育与医学生的专业相结合,为其踏入工作岗位保驾护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教育需重点学习的课程有《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可根据学生及其所学专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程进行学习。此外,医疗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医学科学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等,这些都为对医学生进行医事法律知识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内容。[2]
再次,重视开设医患关系课程。发达国家医学院校非常重视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在美国的医学院校,普遍开设了“与病人沟通”,“病人”,“医患沟通的艺术”等课程。在英国的许多医学院校开设有“医患沟通”,“医生与病人相处的能力”,“如何告诉病人坏消息”,“情商教育”的课程。[3]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文课程设置的经验,开设相关的医患关系课程。
医学生是未来医务人员队伍的主力,这支队伍的责任感、业务能力和人文情怀是否经得起社会需要和社会风雨的考验事关医疗安全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大计,法学教育不能解决所有的需要,但如果缺项是不可想象的。探讨和研究怎样在不影响其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法律教育教学体系,以明晰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理合法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值得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第2版,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58.
[2]王炤,汪美霞.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6):178.
[3]朱健,康玉唐.发达国家医学院校人文课程设置概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复旦教育论坛,2008,6(3):92.
作者简介:
郑绿峰,女,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