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解释学的反教条主义功能
2015-06-13周全华
周全华
[摘要]现代解释学认为人文精神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前者属理解的范畴,理解要求心灵的沟通;后者属认知的范畴,认知要求心物的同一性。马克思主义内含人文精神和行为科学,对前者是理解问题,因而不必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本真的马克思”;对后者是认知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接受马克思的科学真理,但也有具体情况具体运用和与时俱进地发展真理认识的问题。解释学中的“客观论”追求不可能的“客观性”,从而把理解当成了与社会实践没有任何关系的纯注经活动。而解释学的“主观论”反对“客观性”虽有合理性,但存在理解的“合法性”问题,即不能把与马克思无关甚至相反的东西强加给马克思。文本的意义已经固化在文字中,解释者的理解才使文本的意义复活在当代并发生历史作用,而且生成经典的新意义但又没有改变经典的原精神。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解释学;理解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2-0015-06
一、两种解释学:自然科学的理解与人文精神学的理解
现代解释学早就传入中国,但一直冷在深闺无人问,而近十多年来大为热门。有人说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发生了一个“解释学转向”的学术现象,是否有“转向”的规模尚无统计学数据的支持,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大量运用解释学方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何以如此?因为发现了解释学具有强大的反教条主义功能,支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合法性、与时俱进的合法性。现代解释学打破了传统解释学似是而非的信条,即假设有一个万古不变的永恒教义固化在文本之中,解释就是“尽量客观接近那个本真的教义”。那么,马克思主义到底是钉在经典文本之中不发展的教条,还是活在现实生活中的生长着的生命?中国革命早已在实践中打破教条主义的解释学,但在理论上未能完胜教条主义,以致教条主义再次以“神圣化”、“凡是”的形式复辟,并且一直困扰着改革开放的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建构。
伽达默尔打破“解释即还原”的枷锁,令人信服地提出“解释是前见与文本的视域交融”。耶鲁学派后现代主义代表哈罗德·布隆姆更进一步提出“任何阅读都是误读”,更何况经过几道翻译的文本阅读。勒弗维尔助阵说翻译不是在真空,要受意识形态、赞助人和诗学环境的操纵,中国学者指明为政治干扰、伦理干预和审美干涉。以上学者所论显然指的是人文精神学的理解,它与自然科学的理解有质的区别。理解主体与作为理解对象的自然科学的关系,仅是认识关系;而与作为理解对象的人文精神学之间,既存在认识关系,还存在价值选择关系,对人文精神学的理解就复杂得多了。人文精神学包括哲学、宗教、伦理、艺术、美学、史学及内含于社会科学各学科中的人文因素。诸如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目标、方法、适用性都是双重性的:其中以人的“自然律行为”为对象的研究近于自然科学,其目标是研究人和社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普遍性真理”,其方法多借鉴自然科学的逻辑主义实证法,其研究的适用性是“超主体”的;以人的“自由律行为”为对象的研究则近于人文精神学,其目标是研究人和社会的主观意志所追求的“价值规范”,寻求的是“普适性正义”,其研究方法是历史主义的、人性论的方法,其研究适用性是“限主体”的。所以,自然科学及准自然科学的“真理规律”是超主体普遍适用的,如西方的几何学无须经中国化而可直接具体化应用;人文精神学的“价值规范”则含有普遍性与特殊性两类,特殊性价值是不可通融的,普适性价值则要经限定主体的“个性化解释”才可能具体化应用,这个“个性化解释”就是所谓民族化、本土化。
传统解释学只是解释的技艺学,其基本理论就是认为解释者可以完全掌握普遍原理并用于具体情况,其实这只能适用于自然科学的理解。但是,传统的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也建立于这一理论基础上,这就是将只完全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的传统解释学扩大了适用范围。因为理解者仅仅是对自然科学原理的理解,才可能是跨民族、跨时代、普遍性的,可以同文本达成完全一致,原理在应用中无须做变动。而对神学和法学原理的理解则复杂得多,解释者视域与文本视域是不可能同一的,众多解释者的理解也不可能同一。
因而人文精神学原理的应用与自然科学原理的应用是有质的不同的。由于人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的历史性、具体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普遍性的人文精神学原理完全适用于一个特殊的历史活动是不可能的,它要受到理解者的特定前见的制约,理解者必定是民族的、时代的、具体性、特定性的。
科学树立的是真理标准,人文精神学树立的是正义标准,真善不同一,真理与正义有质的差别。1.真理是人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是人的自由选择;正义是人对价值目的的追求,是人的自由选择。2.真理只有一个,是普适性的;正义不会只有一个,具有普适与特殊双重性。3.真理对人的行为规范是明确的刚性的,正义对人的行为规范是模糊的弹性的。4.真理的作用在认识层面,正义的作用在精神层面。5.真理可客观验证,正义只能以经典、权威,最后是千百万人的实践来验证。“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个命题对于人文精神学的理论是完全适用的。但是,实践检验尤其是千百万人的实践检验,总是难以操作的,而经典和权威是最方便的检验捷径,所以人们多从经典中获取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同时也将所反对的行为归之于异说。
二、现代解释学主要解释经典的人文精神学内涵
一个时代、一个社会永远会提供经典与异说两种文本,以此作为人们判断行为合法性与非法性的根据。于是,对于经、异两个文本的解读,就是人们的最基本的意识形态活动。人是意识形态动物,一个人对经典和异说分别从正、反两面所论证的意识形态,如果一点不懂,他就完全没有被“社会化”。这就如同利玛窦之初到明朝的中国,或严复之初至英伦,根本无法做社会交往和社会行动。
现代解释学所研究的理解,重点是人们对经典、对异说、对意识形态的理解。由于人们对经典有普遍的意识形态要求,其中之一是为自己行为提供合法性的支持,所以人们行为的目的就成为解读经典时最具影响力的“前见”。一种文本之成为经典,是因为它获得了持久的合法性。而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依赖该文本所提供的合法性支持,那么这千百万人的实践活动也反过来支持该经典的合法性。这种双向互动的依赖,就造出了圣经、中国人的圣经孔子、“无产阶级的圣经”马克思。
经典是最宝贵的社会资源和精神资源,谁都愿意与经典结盟而不欲与经典作对,这就造成了怀有各种“前见”与目的动机的人都从经典中解释(从异说中反证)自己所需要的合法性,解释和理解就成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精神现象,解释学也就有了具有学科规模的研究对象了。
但是,在激烈的社会变动与转型时期,新的文本应运而生,对旧经典的颠覆也就发生了,如中国对持续两千年之久经典地位的儒学的颠覆。儒学被剥夺合法性地位后,就被迫与历史上的一切苦难和现实中的一切黑暗挂钩,因为人们把一切非法性的行为都归结于非法性的“异说”。如近代中国人对儒学的解读,就是要求它对两千年封建专制主义负责,对近百年中国现代化的艰难阻障负责。于是,怀有各种“前见”与动机目的的中国人,也都从儒家异说中反证他们叛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相反行为的非法性。这为解释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加复杂的理解现象。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本人所特别看重的科学(社会科学即对人的“自然律行为”的研究),也包括哲学、人文精神学和价值体系(人文学即对人的“自由律行为”的研究),而中国儒学和西方神学都不含科学成分。马克思学说不仅是“解释世界”而且是“改造世界”的科学。马克思力求自己的哲学:一要揭示人和社会发展规律,二要规范人文价值理想,三要论证历史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马克思也试图像物理学那样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观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尝试将自然科学方法用于人文现象的研究,体现了实证精神、科学理性精神。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方法是:按世界本来面目认识世界的科学精神和方法,矛盾分析的辩证方法,历史唯物论分析方法,逻辑和历史统一方法。“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是说它不是宗教教义,而是人文价值立场、哲学方法与政治行为科学的统一。
所以,要对马克思主义学科性质做分解定位:它包含社会科学,是哲学,是人文精神学,所以要分别研究,才能置于解释学语境中来分别理解。因而人文精神学的解释学所适用的,只能是马克思文本的哲学和人文精神学部分,以及社会科学中以人的“自由律行为”为研究对象的部分。对马克思文本的这一部分,各个理解者的理解都不会达到与文本的同一,各个理解者都将自己的历史存在关系带入对人文精神学原理的理解之中。因为没有这种历史“前见”和目的需求的参与,就不会有理解。
理解者对历史文本的理解,是服从于他对历史的理解的,而对历史的理解又是服从于对他立足的当代的理解。对文本、对历史、对当代这三种理解,以及当代本身与历史本身,五者都是真实的。文本原初的意图意义已不重要,对文本的理解才发挥历史作用和当代作用,这就是文本的客观意义或说“效果历史”。马克思主义解释史说的就是马克思主义文本的理解史,也就是文本的作用、客观意义、效果的历史。“效果历史”已经超越了马克思文本原初的意图意义。“马克思思想的命运,在文本产生以后,就是在理解中的命运。当人们说马克思的思想是什么时,指向的是马克思,实际上说的是自己对马克思著作的意义或马克思思想的一种理解。因此,从解释学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就是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史。”马克思文本的原初意义无以自显,也无以行动,只有理解者如“以苏解马”、“以西解马”、“以中解马”、“以今解马”、“以后解马”、“以马解马”等解出的意义,才能凭借理解者自身实践的物质的力量而得以发生“效果历史”。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现代解释学语境得到完美的论证。
与文本对话,是对话主体自足属性的解构,是解释学空间的拓展,是自我封闭的解除,是处理自身与“他者”关系(或矛盾)的基本手段。当然,与文本的对话只是单向的说,文本已说,不再听不再答。鉴于此,现代解释学应运而生,从哲学层面上研究理解(含解释和应用)是如何可能、如何产生和实现的。
三、理解的本质:不是意义的原始复活而是当代复活
理解的本质是什么?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等古典解释学者持主客二分思维,认为理解是不断缩短主体与理解对象之间的间距、克服理解者“前见”的过程。而伽达默尔认为,“前见”正是理解得以可能的前提,伽达默尔的“前见”理论是吸收海德格尔“前结构”论而建立的。海德格尔揭示理解的心智背景即“前结构”,说人是一种在时间中的存在,人诞生前,历史和文化就已经存在并先在地占有了我们,人的存在被预设了一种“前有”的意义。伽达默尔从海德格尔的阐释中发挥:理解主体的理解活动不可能从虚无或无前提开始,任何理解和解释都立足于“前见”,它具有客观先在性、肯定与否定的辩证性以及变动性等特点。传统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地先在于我们,我们已被“抛入”传统,只能基于传统去理解。“前见”的肯定价值是文化传统赋予人的认知能力,它与历史视域融合而达到理解。“前见”的否定价值是人在现实中吸收的“后见”,“后见”不断修正前见并产生新的前见而达到新的理解。“前见”具有历史变动性和开放性,“文本意义”的无穷发现,实际源于“前见”的无穷变动。而“前见”的变动来之于“后见”,亦即人从时代、从现实、从实践所产生的目的和需求。没有人的目的和需求,就不可能发生理解活动。
“视域融合”是理解的途径。“前见”表征理解者和理解对象的“时间间距”,“视域融合”则是消解理解者和理解对象的“时间间距”并产生新的意义的途径。理解的本质是一种“效果历史”,说的是文本原初意义已经不发生现实“效果”,发生现实“效果”的是理解者所理解的意义,是理解造成“效果”,并造成“效果的历史”。
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是本体论的,认为人的存在方式就是理解,人的存在和世界存在的意义均由人的理解赋予,此在是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通过此在的解释而到达存在。存在通过此在显现自身,此在通过理解到达存在。理解就是对自身存在的理解,即对理解主体的理解,而不是对理解对象的理解,是对理解主体对理解对象的需要的理解。主体的任何理解和解释,不再只是对一个理解对象的认识,不是要达到对象,而是主体自身与对象一起达到被理解,重点是解释者的自我理解。在文本和解释者所处之境遇相交汇时,理解才得以产生,理解就是自己放进去,使自己与文本一起获得理解。一切文本之得到理解,都是在一次一次具体境遇中以不同方式被一次一次地再理解。
本体论的解释学不再将理解、解释、应用看作是三种分离的行为。读是理解,应用也是理解,读者、应用者与文本交遇的境况不同,理解也会有不同。文本总是被解释者加进自己境遇而活起来、不断生成新的意义。解释者与文本意义达到交融,一种不同于文本和解释者前见的新意义诞生了。这就使文本超越自身限定性,因读者的视域的介入而获得新意义。而理解者的此在也总是处在“去是”的途中,是一种不断超越自身存在的存在。这就是说,理解者的此在是变动的,目的需求也是变动的,所以理解者的理解也是变动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个文本会被一次一次重读、一次一次读出新的意义的原因,原来这新的意义是我们赋予文本的,也赋予自己新的存在意义。
所以,理解不是对文本的理解,而是借助文本对理解者自己的理解,理解者必须用各种方式理解自己的生存意义,理解自己读自己。孔夫子被读了两千年,常读常新的奥秘,不是死的文本自身能释放新的意义,而是尊奉文本的理解者一代一代加入新的“后见”,赋予了文本新的意义。文本是封闭的,意义是开放的,因为读者是开放的,理解是开放的。有多少阅读主体,就会从同一个文本中解读出多少种理论。这是人文精神学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主义第二次中国化命题的提出,就是不仅要超越马克思,也要超越第一次中国化。如果说因为当代历史学家的解释而使得“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那么因为理解者的理解便使得“一切历史文本都是当代文本”。所以,可以是“马克思与我们同行”、“马克思是我们的同时代人”。
四、两种理解论之争:客观的可能性限度与规范的合法性限度
现代解释学深化了对理解的研究,但在对理解本质的探讨中又出歧见:“主观理解论”与“客观理解论”。一是争科学问题即理解的客观可能性限度,二是争价值问题即理解的规范合法性限度。这就涉及中国人能理解本真的马克思吗?能理解到什么限度?也涉及对马克思的哪一种理解更具有合法性,也即我们理解马克思、解释马克思的阅读思维活动应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原则:是创新发展还是固守原教旨?
(一)伽达默尔解释学持“主观理解论”,认为理解活动不同于认识活动,而接近艺术欣赏,是达到共鸣共情和精神交流,而不是完成一个认识。理解首先是对自己的理解,是对自己生存方式的理解,是对历史和时代的理解,是对民族文化传统的理解,是主体间的理解,是对人类文明的理解。文本意义不能自显现,文本意义由读者赋予,理解即是“文本的意义创生”。理解得以可能的本体论条件,是理解者自身的历史,是从理解者前见出发的理解,是从自己历史出发,与文本对话,使文本的意义超越其自身。所以,“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复制文本语境是不可能的,文本不能使异语境的读者与它同一,越是有价值的文本越具有对原语境的超越性,就越是能使读者创造新意义。
但要将“意义创生”的理解行为,与“借文本、陈己见”的非理解行为区别开来。如果赋予文本无关甚至相反的意义,这就不是对文本的创造性理解行为,而是一种原创行为,如果原创行为也归到理解的名下,理解就无客观标准的约束了。这必然导致否定解释学追求文本原意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导致理解的相对主义,变成马克思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借马克思文本发挥,以注疏来阐述自己观点,读出“主张市场经济的马克思”、“保护私产权的马克思”,这样的理解不具有合法性。理解马克思变成了“制造马克思”、“虚化马克思”。
(二)“客观理解论”把理解活动与认识活动完全同一,理解就如同对数学和自然科学真理的认知,而未区分人文精神学中包含大量情感、价值、规范、信条、信念和信仰,这些领域是理解而非认知的范畴。它坚持文本的原始意义就是检验理解的客观标准,理解就是认识,认识就是“客观反映本来面目”,就是“还原”。理解的客观性是读文本的首要原则,否则对马克思主义的一切言说都是非法的。赞成马克思主义或反对马克思主义都必须以对马克思主义文本的客观理解为前提。文本表达确定的意义,创作一结束,文本意义就固化,成为“白纸黑字”,包括作者的任何人都无法更改已经固化了的文本意义。即使作者后来的重新解释,也与文本本来意义是有区别的。说文本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就无法区别“作者”与“读者”。承认马克思主义文本有独立于任何人的意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体论前提。因此,客观理解论认为,理解活动就是无限去逼近文本的客观意义。
两种理解论提出了“回到马克思”是否可能的事实问题,即“理解可能性”的限度问题,二者分别回答为:“原初意义与创生意义交融的可能性”,“无限逼近客观意义的可能性”。实质上,这两种理解论各自强调了一个侧面:前者着眼于价值,后者着眼于知识。又由各自的侧面推出理解的应然,即理解应遵循的规范,这就由客观规律之争演变成价值规范之争,“能不能”回到马克思之争演变为“要不要”回到马克思之争。
“主观理解论”认为,由于理解者自身的历史性局限,绝对把握历史文本的原意是不可能的,“客观理解论”的“复原说”是一种浪漫的绝对主义理解观。要明白“理解的历史性”,“历史性”意谓理解者是前见的存在,理解者不可能超越自己的前见。理解的条件性是间距,间距是中介和通道,文本作者与在异质文化体系中的文本读者之间,不仅存在时间间距,而且存在“文化间距”,跨文化的视界融合较之同质文化中的视界融合要困难得多。但是如果从理解者的历史性所设间距推论理解的相对性,再进而把相对性绝对化,从否定对文本意义“复原”的可能性,再进而否定获取文本相对意义的可能性,就走向相对主义。如果文本与理解者之间只存在同一性而没有差异性,理解就是不必要的;只存在差异性而没有同一性,理解就是不可能的。
“客观理解论”强调文本自身的独立客观意义,这是成立的。这种独立客观意义,由于文明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统一于人类性,因而跨时代、跨民族的主体间的理解是可能的,“绝对复原”虽不可能而“无限逼近”是可能的。“历史的连续性”决定了理解的可能性:文本作为历史性的存在,连续性规定着可知性。历史的人能够理解人的历史,文本是历史的人所创作的,也为历史的人所能理解。文本的功能是“为他性”,是为使他人理解而不是让他人不理解。理解的可能性还在于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群体性,交往的普遍性决定着人类精神活动的相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人文精神学原理的可理解性。理解是在语言中的理解,只有社会语言而不存在纯粹私人语言。语言的本质就是可交流性。语言有时间上的历史继承性,空间上的可转换性。有人打趣说:否定理解可能性的人的理论主张,与他们的行为逻辑无法统一。比如他们就理解的可能性进行争论,争论本身是以理解对方话语意义为前提的,当他们主张文本意义不可知、不同意他人所主张的理解具有同一性的观点时,这就说明他们理解了他人话语意义。他们的逻辑推到极致,则是他们所言说的意义连他们自己都是无法理解的,因为作为理解者的他们与作为作者的他们已经是两个不同的历史存在。
“主观理解论”说的是文本的价值领域,这个领域由理解者的前见给出理解可能性的条件。“客观理解论”说的是文本的知识领域,这个领域的理解者是认知者,可以无限逼近“客观意义”。二者有共点,即对文本意义的绝对把握是不可能的,理解的结果总是相对的,但是绝对并不外在于相对,而存在于相对之中。对文本意义的把握,既有对知识的无限逼近,也有对价值的共鸣创生,“回到马克思”是可能的又是相对的。但是,不能由“客观的可能性限度”,非逻辑跳跃地推出“规范的合法性限度”,规范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实践性需要,也即现代解释学强调的中国人的文化结构、民族前见、时代需要,这才是决定中国人“回到马克思”的限度和解释创新马克思的合法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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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