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2015-06-10童星紫金农商银行江苏南京210000
□童星(紫金农商银行江苏南京210000)
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从产品管理和风险报酬承担角度来看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保本理财产品,因为银行承担了相关风险,都需要计入表内。非保本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文件中通常注明不保证到期支付的本金及收益,不承担相应风险(此处不包括信誉风险),因此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相应的资产与负债。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1.保本性理财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对保本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作为吸收存款,三是作为其他负债。16家上市银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有2家(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用该资金进行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有7家(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将保本理财募集资金计入到吸收存款;有3家(宁波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将该部分资金计入其他负债科目;2家 (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无法判断该募集资金记录的科目;2家(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在本报告期末没有列示保本理财产品。
但无论是从银行数量还是从资金规模角度而言,将保本资金计入吸收存款是当前比较主流的做法。然而,大部分银行并没有在吸收存款中对保本募集资金予以单独区分(7家中只有1家明确会计政策计入吸收存款,只有3家披露金额),难以从财务报告中获得相关信息。
2.非保本性理财的会计处理。非保本理财产品,实际上银行只起到了中介服务的作用,不承担相应风险(此处不包括信誉风险),因此银行从该业务中获取的托管、销售、投资管理等手续费收入计入非利息收入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不在表内确认相应的资产与负债。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表外披露(计入委托理财资金)与委托理财暂挂款(计入其他负债或吸收存款)。作为表外披露的主要有:平安、宁波、兴业和中信;作为委托理财暂挂账的主要有:民生、北京、南京、兴业和招商。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
1.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和规模的披露。(1)会计政策的披露。各家银行在附注中对于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披露严重不足,增加了报告使用者阅读理解的困难。其中,披露了保本产品会计政策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4家,披露非保本相关会计政策的有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3家。(2)理财规模的披露。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金额清晰地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仅有5家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华夏银行),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描述性信息可以了解或计算得出的也只有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3家银行,剩余的8家银行无法在年度报告里收集到有关保本产品募集资金的数量信息。非保本理财产品16家上市银行中有4家(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在附注中具体披露了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委托理财资金及资产;有3家(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描述性信息中可以直接或间接推算出金额;剩余9家相当于在财务报告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非保本产品规模的信息。
2.理财业务收入情况。根据16家商业银行的年报信息,其中有7家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银行)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单独披露了理财业务收入明细和金额;有1家银行(招商银行)未在手续费及佣金中单独披露理财收入,将其并入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收入;其余9家没有单独披露理财业务收入,而是将其归入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代理类以及财务顾问等收入口径,导致无法获知本年度理财业务相关收入的情况。
3.公允价值披露情况。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是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估值技术作了原则性说明,并未结合本行所拥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估值模型、参数等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
然而,大部分银行相关的估值模型及参数却没有进行充分披露,如建设银行没有对估值情况进行任何说明;华夏银行仅描述为“倘无法获得其市价,则按定价模型或现金流量折现法估算公允价值”且衍生工具未披露估值模型及参数。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出现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问题
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中立性是指在报告的信息中不存在要取得某种事先定好的结果或诱发某种特定的行为的偏误。然而上市银行在选择及变更理财产品会计政策时,很多时候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或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更经常的是考虑对触碰监管红线(存贷比等)的规避。这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中立性”要求,还会直接造成同业之间可比程度降低,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产生负面影响。
各家银行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不同类型产品的发展规模的差异,都可以用存贷比压力予以解释。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的7家银行2013年存贷比均值为67.89,大于计入以公允价计量的金融负债与其他负债的5家银行均值65.86。且如果单独考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2家,存贷比均值仅有59.94。此外,从年报信息无法判断所计入科目的2家银行,存贷比均值高达71.43。由此,可推知银行对表内理财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中明显考量了存贷比的影响。
2.会计处理选择性降低净利差等指标可比性。银行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不一致性,将直接导致理财产品对各银行净利差等指标产生影响。比如保本产品如果资产端是按基础资产分项核算,大部分收益计入了利息收入,而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负债成本计入到利息支出中;如果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相关损益则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中。这两种方法计算的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是不同的。由于理财产品的净收益率普遍要低于银行净利差水平,因此按各项资产和吸收存款口径计算的净利差会被低估。
3.资产负债与收益的不匹配。有关理财产品会计政策选择的随意性过大,导致了资产负债性质与收益性质的不匹配,不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原则。这混淆了普通存款的利息支出和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负债的拆分与相关损益的不拆分导致投资收益被高估,无法真实反映衍生工具的收益,也导致了利息支出被低估,不能准确反映存款成本,高估了净利差。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问题
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规模、收益、计量和概况披露信息不足。16家上市银行财务报告中,会计政策披露率低于25%,理财产品筹资金额披露率低于32%,理财业务收入披露率低于44%,理财资产存续余额披露率低于44%,公允价值披露情况详略不一。总体来讲,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无法满足报告使用者基本的信息需求。
2.披露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严格意义上讲,表外理财产品属于监管角度的中间业务,不属于会计准则角度的表外业务,但是鉴于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和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部分银行(共5家)在或有事项、承诺及主要表外事项或代客交易中予以披露,但是口径却存在差异。
3.已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有待提高。部分银行存在附注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信息自相矛盾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附注信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情况与财务报告信息匹配程度有待提升。运行模式不规范,有些银行合同签订内容与理财产品实际运行模式严重脱离;附注信息还存在着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关联性不足的缺点。财务报告信息无法体现各种揽储手段。银行普遍将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到期日集中安排在月末或季末,变相地增加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从而加剧了存款的波动性。而从财务报告信息中无法将这种揽储手段予以区分和判断。
三、政策建议
(一)改进与完善会计准则
实务中理财产品自由度较大的差异化会计处理方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监管指标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而实务中理财产品详略程度不一的信息披露也无法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急需一个完整、综合、透明、连续的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
针对理财产品相关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差的问题,需要通过强化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来落实准则的有效执行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理财产品涉及日趋复杂的交易结构、专业性强的金融判断、不确定性强的大量公允价值估计等,都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为更适应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应更加注重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加强IT审计的力度,从而在技术层面控制审计风险。
(三)改进存贷比监管
在理财产品短暂的发展史中,处处闪现着“存贷比”的影子。不可否认存贷比在我国金融改革中起到了重大历史作用,但时至今日其也应与时俱进,这样才能规避硬性指标造成的各种弊端。监管部门应当从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剔除具体的存贷比上限监管数值,像调整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利率一样,改成釆用“相机抉择”的方式对存贷比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