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域下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2015-06-09姚星宇
[摘要]专利池是克服“专利丛林”困境的有效制度安排,但专利结盟也可能会引发专利池垄断行为。文章首先对专利池的概念和利弊进行简要论述,继而对我国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显示:专利池反垄断立法不足、专利池反垄断执法不善、专利池反垄断组织不足是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存在的三大问题,最终导致了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缺乏可行性、实效性以及适用性;专利池内部掌握核心专利企业间的共谋行为(纵向专利池垄断行为)和专利池的内部企业对被许可企业的竞争限制(横向专利池垄断行为)是我国专利池滥用最常见的两种形式。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企情、民情,文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反垄断法;专利池;反垄断;法律规制
一、前言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其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故实务界有“上流企业卖标准,中流企业卖技术,下流企业卖产品,末流企业卖苦力”的说法。2008年,我国无锡多媒体公司(香港)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诉DVD3C专利池滥用知识产权一案,美国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这使得由专利池(patent pool)带来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备受关注。当前,关于专利池的概念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为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其基本共识是:专利池实质上是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相互之间分享专利权和向第三方进行专利许可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知识产权组织。
不可否认,专利池在降低知识产权交易和减少产权阻碍等方面有着极其突出的作用。但是,专利池对技术垄断的宽容也极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而危害产业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强化,我国作为国际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忽略对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将使得我国企业难以抵御国际专利池对我国企业的专利费盘剥和强制一揽子许可,最终危害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因此,研究专利池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剖析我国在专利池反垄断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探求完善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对策,对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专利池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一)我国专利池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
1.专利池反垄断立法不足,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法规缺乏可行性。众所周知,《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的美誉,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制专利权滥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专利池垄断行为规制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原则化和全局化特征,其在实际案例的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适应性不足。目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定义的四大市场垄断行为,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垄断行为涉及较少,往往把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融入到现已规定的四类行为中。《反垄断法》的这种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在技术创新和进步日趋加速的年代,其实用性不强的弊端也日趋显现。
2.专利池反垄断执法不善,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体制缺乏实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的执行体制问题是困扰我国反垄断执法水平的关键性原因,专利池反垄断也不例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都参与到反垄断的执法体系中。我国反垄断的“多头执法”模式容易造成执法权力利益博弈,进而产生两大不利后果:第一,对于没有执法利益和政绩实效的案件,各执法机构往往缺乏执法积极性,造成专利池反垄断规制实效性较低;第二,对于有执法利益和政绩实效的案件,各执法机构往往争相执法,而各部门的利益冲突和协调,导致专利池反垄断的效率偏低。
3.专利池反垄断组织不足,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模式缺乏适用性。当前,我国反专利池垄断行为的核心主体是企业,这种情况看似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弊端。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我国占据着制造业领域,这决定了我国企业作为国际专利池体系中被许可对象的角色定位。而更为不幸的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其体系关于专利池滥用的规定还处于原则行阶段,各法律条文较为零散,且缺乏针对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指南或指导性文件,加之也没有涉及专利池的反垄断判例。因此,我国许多企业都被迫在国外发起专利池反垄断诉讼,这对于势单力薄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政府和行业在专利池反垄断过程中的角色缺位也是当前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重要弊端。
(二)我国专利池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专利池垄断行为(专利池滥用行为)是指“有关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行使专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基于专利池中许可企业和专利池外被许可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将专利池滥用行为分为横向专利池垄断行为和纵向专利池垄断行为。
1.纵向专利池垄断行为:专利池的内部企业对被许可企业的竞争限制。基于垄断的定义和分类,纵向专利池垄断行为包括两种:第一,凭借核心专利技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对专利被许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的价格进行限制和规定。前者主要包括对行业产品的产量和价格进行控制,对行业创新行为进行打压等;后者主要包括高价专利许可费、对被许可对象进行限制、签订搭售协议、实行差别性待遇等。纵向专利池垄断行为是当前国际专利池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2008年,我国无锡多媒体公司(香港)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诉DVD3C专利池滥用知识产权一案就是专利垄断性高价的典型案例。
2.横向专利池垄断行为:专利池内部掌握核心专利企业间的共谋行为。橫向专利池垄断行为(卡特尔协议)是指专利池内部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通过联合、协议、共谋等方式,在行业竞争中实行固定销售价格、协定销售数量以及分割行业市场等一系列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通常来说,专利池内部掌握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间一旦具备较强的竞争关系,就极易达成横向专利池垄断行为。横向专利池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行业的正常竞争和创新发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作用明显。
三、完善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对策
(一)加快构建专利池滥用的法律体系,强化对专利池模式的监管
快构建专利池滥用的法律体系,强化对专利池模式的监管是当前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当务之急。首先,基于《反垄断法》和《专利法》的规定,结合当前专利池的垄断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指南;其次,加快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的改革,明确各部委的反垄断职责,提高反垄断的效率;最后,政府要加强对专利池模式的监管,规范其运营。
(二)加速形成专利池反垄断协会组织,增强中小企业的维权能力
当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专业化、高层次的权威专利池反垄断协会组织,这是我国专利池反垄断规制的一大缺憾。行业协会组织在规制行业企业行为和帮助中小企业维权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和意义。一般來说,国内单个企业往往不具备独立诉讼的经济实力,尤其是跨国专利池垄断诉讼,有的企业即使具备诉讼能力也会因此而影响正常的企业运转。因此,形成专业的专利池反垄断协会不仅能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能增强中小企业的维权能力。
(三)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持续增强,跨国公司开始进入国内市场,民族企业面临着市场份额的流失风险。事实上,专利池垄断问题的核心根源还是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不足。因此,我国应持续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不断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池,同时,加强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形成市场竞争合力,以期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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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姚星宇(1991-),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