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2015-06-09韩富饶
[摘要]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博弈已经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现阶段,侵权法开始不断扩大应用范围,并且开始朝着合同法方向渗透,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之间的界限受到挑战,促使民法领域出现了危机。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扩张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法的内在,从而妨碍构建民法体系,文章主要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管是精神产品的创造,还是物质产品的流通都存在相应以利益为目的、以信誉为保障的合同关系,合同是一种利益流转和传递信息的基本工具。但是,由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会出现车祸、矿难、食品安全以及以次充好等信任危机,打破了合同法固有规则,开始挑战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界限。
一、分析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界限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形成了主动诱导他人违约的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债权的目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经济侵权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对合同法部分保护对象称为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原本利用合同法进行保护也可以适当使用侵权责任法。基于此,说明侵权责任法开始不断扩张,不仅会影响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也会给民法带来较大冲击。不断扩张的侵权责任法会影响制定民法法典的工作以及影响民法内部统一和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实践。合理对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进行界分,对于民法体系和司法公正都有一定影响[1]。
二、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界限
(一)考量合同法和侵權责任法的界限价值
想要合理的区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首先就应该充分分析两种法律的基本价值。合同法基本价值实际上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的具体体现。合同法是交易法、财产法,不管是鼓励交易促进增长,还是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都是依据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私法自治实际上就是利用具有平等权利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权利关系。私法自治要求当事人具有自由决定与谁缔约、是否缔约以及缔约内容等相关权利[2]。只要相关条例不违背社会利益和道德、法律不禁止,法律就会承认具有一定作用,也可以说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法的功能、构成以及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属于交易法,主要作用不是利用私法自治进行交易,此外,也不是财产法,主要功能也不是鼓励创造社会财富,但是也需要适当展现私法自治的原则。相比较合同法来说,在侵权责任法中私法自治拥有比较小的空间,主要运用的就是人文关怀。侵权责任法是强行法、救济法,主要功能就是救济受害人的损害,特别是保护人身权利。在遭受到侵害以后,侵权责任法可以通过国家介入的形式来承担责任,保证可以救济受害人的责任,也是主要区分于民法的关键。因此,私法自治在几个方面区分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
第一,合同关系不同。合同法关系存在主要就是区分侵权和违约的标准。合同关系就是说能够在订立合同以后,完成以前形成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侵权责任。
第二,义务来源不同。在合同法上私法自治主要表现就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和义务,并且承认权利和义务的约束,所以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关键就是区分义务类型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被称为一般义务。
第三,承担不同的责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来说,当事人能够事先安排责任的承担,只要不违反社会责任和导致以及法律规定就可以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计算责任和损害的困难。在合同责任中,一般当事人都是通过事先约定来合理安排违约损失,为以后计算赔偿问题提供方便[3]。
(二)考量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界限保护范围
与私法自治相关联,实际上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利益保护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主要就是依据救济合同以外的私权为基本目的,以此来确定保护对象。合同法主要运用私法自治原则就是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主要就是以保护利益为基本核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区分:
第一,依据合同来确定利益赔偿范围的不同。区分固有利益和履行利益也是依据合同法保护债权中引出的,所以,在确定履行利益范围和赔偿范围的时候,需要充分分析合同的目的,而在确定固有利益范围时,就不需要考虑合同目的。
第二,不同利益赔偿标准。如果利用合同法对利益进行赔偿,基本上就是说当事人需要符合合同的实际利益,保障受害人能够达到合同的义务。如果是利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利益的赔偿,就需要从完全赔偿方面进行分析,基本原则就是能够恢复到在当事人受到侵害之前的财产、人身状态[4]。
第三,是否赔偿精神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都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主要由于在合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时候,所有价值基本上都是通过经济价值体现的,即使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精神义务,但是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因此,履行利益基本形式为财产的价值,主要也都是财产利益的损害,很难包括精神损害。侵权责任实际上是在保护基础上合理的区分侵权和违约,对于避免侵权保护法出现过度膨胀,给相关承担责任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害[5]。
(三)考量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法律责任中的界限
如果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没有清晰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不但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影响,还会给法律体系带来影响。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要件不同,因此,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很早以前,就出现两种不同的类型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区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主要因素就是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构成要件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过错要件。合同责任原则基本适合用在严格责任上,依据合同发展方向来说,逐渐向着严格责任方向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先进立法经验。也可以说不是违约的一方可以举证违约方不符合合同行为,进而让其合理承担责任,不需要证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使用多种责任基本原则。
第二,证明因果关系。法律上所说的因果关系是由于造成和损害原因的关系,是法律中明确责任归属的基础。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因果关系是形成侵权的主要原因,不管是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在合同责任中,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因素,但是实际的重要程度没有侵权责任的大[6]。
(四)考量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果的界限
现代责任法不断的扩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这种不断扩张的模式实际上也与国家相关立法中的一些损害概念比较广泛具有一定关系。从法律效果来说,合同法主要保护的就是合同债权的问题,限制于损害财产是的救济,此外,交易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合同法的损害原则,能够预见基本的保准界限,也就是说损害赔偿不可以超过签订合同时违约方预见的违约损失。依据上述原则,合同责任中不包括赔偿精神利益。侵权责任法是主要保护的实际就是除了合同债权之外的所有损失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主要就是固有利益,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只是决定赔偿财产损失,也包括一定的精神赔偿和人身伤害,此外,依据赔偿范围来说,虽然需要一定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检测,但那也不是完全都可以预见。因此,在赔偿过程中,使得侵权责任法和合同规范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考量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果不仅能够承担整体事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印象,还需要适当的衔接一定的民法责任体系。从法律效果上来说,想要合理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人身伤亡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仍然从传统司法自治进行分析和考虑,赔偿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到可预见性的影响,限制于履行利益,但是對于其他方面来说,特别是现有利益,需要侵权责任法进行实现。
三、结语
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法不断扩张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本规则,对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融合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可以为合同法提供更多的机遇。想要保障能够协调发展,就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合理的界定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避免法律之间形成不必要的矛盾,也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以及民事立法的重点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史黎,周东威.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研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J].学术探索,2013(11):18-21.
[2]孙维飞.试论加害份额不明———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与第11、12条之关系为中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4,51(6):44-52.
[3]樊志军.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背景[J].社会科学辑刊,2014(1):80-86.
[4]杨巍.略论欺诈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侵权法对欺诈的不同规制为角度[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200-206.
[5]李川,李子萍.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质疑[J].理论学刊,2011(9):94-95.
[6]姚辉.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103-114.
[作者简介]韩富饶(1993-),吉林长春人,本科学历,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