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治疗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疗效观察
2015-06-09朱永明
朱永明
(重庆市石柱县中医院门诊部 重庆 409100)
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治疗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疗效观察
朱永明
(重庆市石柱县中医院门诊部 重庆 409100)
目的:探讨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治疗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在我院接诊的36例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随机性的方法,将本组试验患者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18例,对照组患者接受西医治疗,观察组患者接受中西医结合治疗,对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进行观察和比较。结果:两组患者通过治疗,观察组患者临床治疗总有效率(100%)优于对照组(61.1%),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x2=10.263,P<0.05)。结论:在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临床治疗过程中,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效果显著,其中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值得临床推广和使用。
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疗效
慢性肾衰竭是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发展的结果,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需要不断提高早期慢性肾衰竭的临床治疗效果[1]。本组试验对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过程中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的应用价值进行了探讨,具体研究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2月-2014年2月在我院接诊的36例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男性28例,女性8例,并将其随机性分为两组,即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18例,观察组患者的年龄为(45-80)岁,平均年龄为62.5岁,对照组患者的年龄为(48-78)岁,平均年龄为(62)岁,两组患者基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本组试验的所有患者均了解本组研究的全部过程和目的,自愿接受治疗方案。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对照组患者常规西医治疗。给予患者低蛋白、高热量、低磷饮食,对有高血压患者进行常规降压治疗,适量服用钙拮抗剂、利尿剂等治疗。通过采用相应的治疗措施,促进患者机体电解质、酸碱平衡。
观察组:给予观察组患者中西医结合治疗。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中医治疗。中药方剂丹参、白茅根、各30克,大黄、车前仁、石苇各15克,每剂连煎3次和匀2天1剂,早中晚各服用1次。
两组患者均接受4年的治疗,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
1.3 疗效判定[2]
显效:SCr已经恢复到正常的范围之内,或者其值降低幅度大于30%,尿蛋白消失,患者的临床症状基本消失。
有效:SCr下降的幅度在20%与30%之间,尿蛋白减少幅度大于25%,患者的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
无效:患者实验室检查各项结果均未达标,临床症状没有得到改善。
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 统计学分析
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采用X2检验,存在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观察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X2=10.263,P<0.05)。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对比情况[n(%)]
3.讨论
慢性肾功能衰竭主要是由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病,在其发展到晚期,将出现一系列临床症状组成的综合证[3],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根据肾功能损害的程度将慢性肾功能衰竭分为四期,即(1)肾贮备功能下降。(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肾功能失代偿期。(4)尿毒症阶段[4]。肾功能衰竭在不同的时期,其存在不同的临床表现,肾功能衰竭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本组试验以我院收治的36例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为研究对象,给予对照组患者西医治疗,在此基础上给予观察组患者中医治疗,中药方剂有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等,三味药具有活血化瘀,利水消肿之功效,对肾阴阳虚者应作适当调整.丹参可有效改善微循环,降低血压、血脂,白茅根具有清热、利尿的作用,大黄具有降压、降低血清胆固醇等作用,本组试验观察组患者临床疗效显著。综上,在早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临床治疗过程中,加味、丹参、白茅根、大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效改善患者临床症状,具有较高的临床推广和使用价值。
[1]张万超,杜一平,蒲月英.慢性肾衰严重高钾血症38例临床分析[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12,24(03):8-9.
[2]袁军,鲁艳芳,陈陶后.丹参对血管紧张素II诱导的肾小球系膜细胞表达TGF-B1,ROS和PAI-I的影响[J].中国中药杂志,2013,(22):2400-2404.
[3]吕勇焕,应武江,李夏玉.中西医结合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早期40例[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2,16(09):17-18.
[4]张悦,何立群,韩志芬.抗纤灵、丹参、大黄等药物血清对系膜细胞分泌FN和IV型胶原的影响[J].中国病理生理杂志,2013,12 (08):1643-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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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019(2015)02-0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