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敲响的警钟
2015-06-09
5月15日,伴随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公开宣判,广受舆论关注的“于英生杀妻冤案”历经19年终于尘埃落定,真凶武钦元最终受到法律惩处。而在此前的1月5日,震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赵志红同样被押上了受审庭,呼格吉勒图的家人终于等到了迟来的公正。
这些标志性事件让当下全国正在开展的司法纠错行动,逐渐为社会大众所认识和了解。近年来,一批曝光多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冤假错案先后得到纠正或正在进行纠正,包括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冤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福建念斌案,河北聂树斌案等。这些案件的再审和纠错,是贯彻落实党的司法改革精神的重大实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人世间事,最屈枉不过的,就是冤狱。”这句名言击中事实,令人沉痛。冤案的结果无不令人痛心,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冲击。冤案的发生自然需要深入揭示,必须在理性批判基础上,充分汲取警示教训,发挥好镜鉴价值。
剖析和反思各类冤案,固然存在社会条件局限、信息缺失、技术手段落后等制约性客观因素,但主要原因还是应从主观因素上查摆,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身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是根源所在。
法治理念的偏差。无可否认,在过往的一些时期,一些地方出于政绩需要、维稳需求等,推行“严打”、“公审”等运动式办案,在执法思维上将法律效果让位给了社会效果,造成与法治轨道的严重偏离;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定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推行“限期破案”等考核要求,过度强化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考核项目,造成与司法规律的严重背离。在各种不合理的“指挥棒”作用下,执法办案人员承受巨大的心理和行政压力,往往一有线索就抓,抓了就一定要捕、捕了就一定要诉、诉了就一定要判,粗糙办案、草率定谳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法治手段的偏失。西方谚语讲道:“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这意味着,刑讯逼供乃是导致冤狱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外皆然。从念斌案到徐辉案,再到呼格吉勒图案,几乎每一起冤案背后都能发现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阴影。面对花样百出的刑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唯有招了再说,以期摆脱暂时的肉体与精神痛苦,“屈打成招”极易发生,而以往通行的司法机制又无法一一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同理,各类粗暴的法治手段,对应的往往是受审者权利保护的轻易丧失。
法治程序的偏离。当前,冤案纠错的类型正从赵作海案和呼格案等“亡者归来型”、“真凶再现型”,逐渐转变为念斌案等“证据不足型”。相对来说,前两类冤案不难纠正,因为真相显而易见;而现在纠正“证据不足型”冤假错案,却压力重重。以往,过于繁琐严苛的司法责任,导致一些司法机构刻意强调“狱贵初情”的司法操作经验,过于倚重初始办案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初审供词,审转程序呈现文牍化、空洞化,相应法治程序丧失监控功能。而在冤案产生之后,一些执法机构、办案人员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即使明知案件有错,却不愿意及时改正,甚至将错就错,一意孤行,力图把冤假错案坐实做死、铸成铁案,以规避司法责任,司法纠错程序启动困难、运转艰难。
法治干扰的存在。如何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古往今来都是领导干部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从近些年查办的冤案来看,不少领导干部没有经受住权与法的考验,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干预司法、贪赃枉法。而在以往,基层公安机关、司法机构等在人、财、物等方面较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很难顶住外来压力,“人情案”“金钱案”等的发生难以避免。这就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不敢独立办案、不愿独立办案,乃至不能独立办案的情形,最终使得“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目标落空。
冤案如同社会的一道道疤痕,需要“良医良药”来抚平伤痕、阻止新的伤害,而当下的“良医良药”正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来实现。作为依法治国“领头羊”的各级领导干部,理应从各类冤案中进一步剖析和反思,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更好地维护法治权威、捍卫法治尊严、保障法治实施。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冤案和假案,只是错案的特殊形式。凡是违反法律规定,定性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重大问题等,都属于错案范畴。各级领导干部应从避免错案的广义角度审视自己,深刻检视用权、执法过程,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一方面,应重温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汲取“哀矜”、“慎刑”与“中罚”等思想的现代价值。在“仁政德治”精神和原则的引领之下,领导干部应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扫除陈见、克服喜怒,不沾沾自喜于既有案件线索,不在自鸣得意的心境下匆忙作出决断;审慎用权,以中正无偏的执法原则,力求客观公正地做出于律无亏、于情妥恰、于理贯通的裁决,实现“天理、人情、国法”的融通。另一方面,应与时俱进、与法同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核心价值观。领导干部应着力树立不枉不纵的价值取向,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淡化考核排名,强化能力提升,从“命案必破”转向“命案不错”,切实将执法质量作为追求导向;坚决杜绝冤案假案、严防错案,坚持错案必纠、有错必罚,切实将公平正义作为法治最高准则。再有就是,领导干部应切实领悟“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真谛,真心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抵得住诱惑、抗得住干扰,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严格运用现代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严格运用现代法治方式,确保自身的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首先,应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始终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理性平和执法、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其次,应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办案、合法取证,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建立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切实扭转过于倚重口供,轻视物证、书证等的不正确倾向,进一步发挥技术性证据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中的作用。再者,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更加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和独立价值,严格遵守各项程序性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强制措施、办案期限等规定,更加重视听取供述和辩解,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和保障实体公正。
自觉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法治建设成效,是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好肩负的各项责任。首先,应坚决维护司法独立,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确保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严格落实错案倒查问责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登记制,坚决不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其次,应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法律监督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再者,应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牢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将公正视为法治的生命线,将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自身行动和有效带动,努力消除执法不公、办案不廉现象,清除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突出问题,营造法治建设的优良社会生态。
翻阅中外法律史,总能读到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冤狱。总体来看,一部人类司法制度史与司法实践史,无疑是一部逐步消减和克服冤案发生的努力史。可以说,将冤案降到最低程度,乃是考量法治建设人道化和文明化的一项关键指标。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坚守法律底线,肩负法治责任,通过引导和带领全社会一起共同努力,定能推动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崇高理想。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