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原则:民族村寨旅游预开发的实证研究
2015-06-09张中奎
摘要:民族村寨的“双预”问题指的是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的文化保护预警问题。分析总结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可以建立起文化保护的若干预警原则。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这些原则将有助于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民族村寨;“双预”问题;旅游开发;预警原则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3-0136-04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旅游业方兴未艾。彼时,理论界和实业界大多乐观地认为旅游是无烟产业、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学者们针对国内东部地区工业化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到处奔走疾呼,但是对西部旅游业发展造成的文化环境污染、文化生态的破坏问题却重视不够,或者认为无伤大雅,甚至认为可以先把GDP搞上去再来关心这个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划、政策,少有针对旅游带来的文化“污染”、文化破坏问题的解决措施。后来,经历了实践的惨痛教训,理论界逐渐意识到旅游业作为一个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轻的产业,也会有人文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于是,开始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然而,大多的研究只是分析民族村寨进行旅游开发后出现的种种现实问题,属于事后研究,对于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文化保护预警的“双预”问题的研究则鲜有涉及。民族村寨的“双预”问题研究,依旧是理论界的一个盲区。
一、问题的提出
民族村寨的“双预”问题指的是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的文化保护预警问题。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指的是那些列入地方政府旅游开发的日程表,但由于经费没有到位,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等缺乏完整配套,尚未被开发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预警,指的是在民族村寨的传统文化受到外来旅游者冲击之前能够预先发出警报,从而防范和制止文化庸俗化、低俗化和同质化的工作机制。文化保护预警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把握运用,警示旅游开发主体①加强防范工作,增强主动性和针对性。其根本目的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不是等到出现问题时才手忙脚乱地喊着解决问题。
目前,关于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关系等方面,其中既有宏观的理论研究,亦有针对某民族村寨微观的个案研究,但基本上属于事后的研究。当然,这些研究自有其积极的意义与价值。针对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的文化保护预警问题的研究仅有两篇论文:一是肖坤冰(2012年)以四川汶川县阿尔村的羌族文化旅游开发为案例,对民族旅游预开发地区的文化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推测出可能性前兆,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低民族文化可能遭受的破坏,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1]。二是张中奎(2014年)的研究认为,以往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旅游开发比较成熟地区的民族文化保护方面,而对于旅游预开发地区的民族文化保护预警研究关注不够,而这一领域的研究恰恰具有重要的价值[2]。这两篇论文关注的是旅游预开发地区文化保护预警研究的对策和研究价值问题,本文的视角则是选择有代表性的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进行研究,探讨文化保护的若干预警原则。希望民族村寨在今后的旅游开发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做好事前控制,避免重蹈覆辙,以保证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
二、“双预”民族村寨的开发原则
按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②的划分,本文关注的贵州省雷山县控拜村、榕江县大利村和荔波县水利大寨三个民族村寨属于旅游探查阶段,没有特别的旅游设施,只有零散的背包客光顾,其自然和社会环境未因旅游而发展变化;贵州六枝特区陇嘎村、四川汶川县阿尔村则处于旅游探查与参与阶段之间,旅游者有所增加,旅游活动开始变得有组织、有规律,当地人为旅游者提供一些简陋的膳宿设施,地方政府被迫改善设施与交通状况[1]。通过对五个民族村寨的现状描述和预警研究,我们认为以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来检验,制定必要的文化保护预警原则势在必行。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地降低旅游开发给旅游地民族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旅游地刚经历探查和参与阶段,在发展阶段停留的时间过短,就很快进入到停滞和衰落阶段。
(一)贯彻依法保护的原则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世界上各个民族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创造和保留下来的。这些文化遗产不但是各个民族的、各个国家的,而且是我们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因此,需要从文化生态的角度来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3期2015年第3期(总第195期)张中奎:预警原则:民族村寨旅游预开发的实证研究
但是,少数民族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理论界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民族文化的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早在十年前宋才发(2004年)就主张应当尽快制订并出台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3]。但直至今天,尚未出台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只是各省陆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以当下民族旅游开发较为火热的贵州为例,在旅游开发和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上基本上还是有法可依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③,且相关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健全、不明确,导致执行难。例如,《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严格防治污染。”但该条例并未明确如果旅游经营者破坏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与遗漏,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资源破坏同步进行的现象。因此,今后在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的保护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一些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树立民族文化保护风险意识优先的原则
中国广大的西部民族地区,其经济发展长期落后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及本省的汉族地区,其现代化模式属于后发型、外生型和赶超型。这些地区的政府和人民是在认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巨大经济文化差距后才开始积极探寻自己的现代化道路的,是在谋发展、谋赶超的强烈意识驱动下进行的民族旅游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如果盲目地认为“这问题,那问题,不发展才是大问题;发展了出现问题也是小问题”④,忽略乃至以牺牲民族文化为代价来发展旅游则是错误的。
旅游产业是一种高依附性和脆弱性的产业。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不应单方面宣传旅游开发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旅游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并鼓励旅游开发区保留和发展传统的生计生存方式,从而在市场波动中储备风险转移的能力。
(三)注重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同步互动的原则
旅游对于民族文化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备,利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弊则可能破坏民族文化。因此,妥善处理好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是首要问题之一。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应当力求做到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开发,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在实际操作中,就是要把握旅游开发的“度”,即民族旅游开发过程中对民族文化的开发究竟到什么样的程度合适,或者说什么程度的旅游开发能够既使当地人获益又能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为了防止民族文化的开发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需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民族文化的开发,但不是把民族文化封存起来,装进博物馆,而是进行动态的、发展式的保护,通过继承和应用,使民族文化得以发扬光大。
(四)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的原则
通过梳理民族村寨文化变迁的脉络和规律,并引入“民族文化所有权”、“社区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探讨如何在保证民族文化不被破坏的情况下,保持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以达到让民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的。与国家和地方精英阶层主要着眼于精神层面的追求不同,对于处于社会下层的普通老百姓,民族文化保护的驱动力主要是物质利益,特别是“吹糠见米”的经济收益。民族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参与式发展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群众,他们既担负着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任,又是民族村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如果少数民族群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解决,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参与民族文化保护行动的积极性。当前,很多人都在外打工,村寨的活力都丧失了,传统文化活动空间被打压,农业文明建立起来的制度被迅速地击溃,传统的道德模式行为在快速地消失。我们要推进村寨与农业文明协调发展,相应的自我管理能力应得到增强。重要的是维护村寨的传统文化,要有步骤地进行综合研究,有步骤地推进乡土文化重建[4]。
目前的民族旅游开发大都采用政企合作的方式,政府部门掌握资源,旅游企业掌握市场,这种搭配方式极易形成强势集团,忽略旅游地居民的诉求,从而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被边缘化,缺乏对旅游开发的话语权、主动权、选择权和控制权。许多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实践表明,如果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仅局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社会热心人士和乡土精英的单边努力上,而得不到其原生土壤的文化创造者即普通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很难真正实现民族文化保护的目标。在旅游开发的民族地区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激发他们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唤醒他们的文化自觉,促使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得到提升。因此,民族旅游开发的原则之一是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让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并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保证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
(五)努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的原则
依托民族文化资源来开发的旅游品牌,应该在一定的时空内独具特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吸引力。对于某一民族旅游地而言,它应该是能形成明显的旅游吸引物,并推动旅游地整体向前发展的旅游品牌。因此,民族文化旅游品牌的发展定位应当注重文化资源的独特性、地域的整体性及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的互补性,有序地进行整合,实施全盘性开发,借助特色旅游文化品牌推动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如何树立民族品牌意识,将民族旅游形成产业,反过来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打造真正的民族旅游文化品牌村、精品村。首先,需要筛选确定具有区域特色性资源的民族村寨。例如,贵州控拜村是以银饰打造工艺作为主要的民族旅游特色,被誉为“苗族银匠村”,与附近西江千户苗寨展示苗族文化区别开来;水利大寨是以水族的头“卯”文化作为其文化亮点,与荔波大小七孔自然风光区别开来;大利村是以侗族大歌和古民居建筑文化作为其特色,与周围单纯以侗族文化为特色的民族村寨区别开来;陇嘎村的特色是作为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落脚点,居住着苗族支系中的“长角苗”⑤,苗族生态博物馆是其最大的旅游亮点。其次,品牌的开发建设要注意民族村寨点线面结合。每个少数民族在旅游开发的时候应深入挖掘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建设本民族的特色品牌,在省内外乃至世界上树立本民族的品牌形象。最后,要重视对民族村寨旅游文化商品的品牌建设。以贵州主要旅游纪念品苗银饰物为例,目前市场上尽管有许多品牌商店已经明确保证绝不售假,但部分小商家的店里假货充斥,导致“苗银”成为假货的代名词,其结果是游客望而止步,只看不买,大家生意都不好,集体成为“苗银”假货的受害者。因此,旅游商品首先要确保诚信,从而赢得游客青睐,并带动旅游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中国西部地区尤其是贵州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是伴随着周边省份民族文化旅游的兴起而开始的,这些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只要总结兄弟民族过去的经验教训,可以少走弯路,对于像贵州这样的旅游后发地区是有好处的。随着中国西部地区民族旅游魅力的增强,加之东部省份旅游开发市场日益饱和,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逐渐投向西部民族旅游开发市场。总结过去旅游开发的经验教训,大型旅游开发商清楚地认识到保护好民族文化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故会更规范、更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面对这种大好形势,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在旅游开发中也有了更多的选择。
因此,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过程中必须树立文化保护预警意识,依法保护民族文化,注重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同步互动,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并努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才能把民族旅游做大做强,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旅游开发主体主要指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当地村民。
②旅游周期理论最早于1980 年由加拿大旅游学家R.W.Butler 提出,他将旅游地的发展过程概括为探查、参与、发展、巩固、停滞和衰落或复苏六个阶段。
③贵州先后出台有《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执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1月执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12月执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9月执行)、《贵州省旅游条例》(2012年1月执行)等法律法规。
④这是贵州榕江县城汽车站大转盘中央的宣传语(2012年2月28日所见)。
⑤这一苗族支系的妇女用一支木制长角以及亡故祖先的头发伴之以黑麻毛线束成发簪,装束极为奇特,被称为“长角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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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