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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

2015-06-08吴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

吴茜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检察机关对外的法律文书,但一篇内容充实、逻辑严密的审查报告可以为后续讨论、处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应具有的几个特征。

关键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法律文书 证据审查 补证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普通版(及简化版)样本》。这无疑是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上升、公诉任务繁重、原样本格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等工作形势上的变化,而对公诉人文书制作的有效规范。

尽管严格遵循清晰、明确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要想制作一份非常好的审查报告也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完全模板化的报告会丧失个案本身独具的特性和生命力,只有在样本的共性框架内表现出个案特征,体现出公诉人缜密的思维、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的报告才能称之为一篇好报告。当然,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与公诉人的学识经历、工作阅历、文字功底、思维能力等密切相关的。一篇优秀的审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基础扎实、准确定义

在我们制作审查报告中,法言法语表述不准确可以说是时常会出现的问题。承办人虽然按照格式样本要求的模式来书写报告,但对于细致处的文字表述却不够准确、规范,例如将“被害人近亲属”表述为“被害人家属”;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述为“诉讼代理人”;将有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的证实内容表述为“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起诉书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表述为住某市某县某处(事实上其已住看守所,应表述为捕前住…)。在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也时常出现常识性生活概念不准确、不清晰的情况,如情杀案件中对于住在一起的未婚男女青年表述为“与××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不妥当可称同居女友)。在文书制作中也有不注意使用书面用语的情况,如合谋杀死(杀害)被害人;嫌疑人案发后逃跑、逃逸(逃匿);朝鲜当兵的(军人)。还有在同一篇文书中关于时间、数额等内容出现时制、大、小写不一致等等情况。这些看似无所谓的小瑕疵,实际都体现着文书制作者的水平,影响着文书的整体质量。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使用法言法语,表达严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显然在格式样本中,并没有示范到如此细致的程度,承办人的忽视或者说疏忽导致使用语言不当,根本原因还是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对法律概念不熟练、常识性概念不清晰等原因造成的,长此以往,形成语言惯势,对诉讼后期的出庭公诉也是非常不利的。

谈到写作基础扎实、定义准确,离不开深厚的文学理论功底,而在众多文学体裁中,“新闻”类文稿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在很多方面都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要求准确、符合事实、逻辑严密、简洁洗练。在此,笔者特查找到一篇新华社原副社长李普于1949年10月1日采写的《开国大典》。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今日在新中国首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下午三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宣布典礼开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委员就位,乐队奏义勇军进行曲,毛泽东主席宣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毛主席亲自开动了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

这样一篇名记采写的新闻精品,多少年来承载着无数盛誉。但是,它真的一点瑕疵都没有吗?语法修辞专家黄鸿森曾指出,虽然该文将一个时代庄严盛大的庆典描绘的层次井然、气氛热烈,但因写作时间仓促,使这篇文稿至少留下4处遗憾:第一,关于毛泽东的职务,新闻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是不准确的,当时他的职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第二,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出现时,不宜放在状语位置。“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似可改为:“毛泽东主席登上主席台,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如果能写明他登上主席台的时间更好。第三,各委员的“各”字,省去为好。第四,有两个词语值得商榷。文中“毛主席亲自开动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这句话有两个问题:一是动宾搭配不妥帖,“开动”一般用于需要较强功率驱动的对象,至于“电钮”,“按下”就可以了。二是没有必要加个“使”字。

上述四处遗憾,可以说也直观而生动地体现了我们在制作公诉案件报告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客观、准确、突出重点、语言简练、符合语法逻辑等。对于黄鸿森指出的上述问题,李普86岁高龄接受记者采访谈到时,表示心悦诚服。可见,如李普这样的名记者在文稿撰写中也会有失误和遗憾,我们在报告制作中有一些缺憾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我们是否不断力求改善。我们可以不完美,但是不能不追求完美,这是我们制作审查报告的态度。

二、分清宗旨、目的明确

在报告制作中,有的承办人列举了证据,但对该证据证明的问题没有说明,容易主观扩大证明内容。例如,将在犯罪嫌疑人家院中查获拖拉机或三轮车等物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的证明内容表述为“证实其用拖拉机进行走私(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其走私犯罪)”。还有的承办人将显示出嫌疑人归案不自然、不符合客观逻辑,不知侦查机关如何锁定嫌疑人的书证列举在报告中,将证明的问题表述为“证实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事实上,此类书证根本无法证实此内容。如此表述的原因在于,很多承办人不清楚案件来源和归案经过要证实的是什么问题。实质上其证明目的无非有三,而且呈递进关系:一是立、破案过程每一步的推进有理有据,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自然、符合客观逻辑;二是侧面证明侦查行为合法,从而促使检察官、法官建立内心确信;三是确定或排除立功、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承办人只有清楚其证明方向和目的,才会审查出侦查机关出具的书证与我们要证明的问题是否风马牛不相及,进而才会有针对地指导侦查机关补证、取证。

在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案件来源和嫌疑人归案经过描述为“嫌疑人逃匿后系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将其抓获归案”。公诉人经审查后认为,此归案经过不能排除嫌疑人自首的可能性,询问侦查人员其是否有自首情节,侦查人员很排斥公诉人的“猜测”,虽说不清楚理由,但坚决否认该嫌疑人有自首行为。后公诉人多次与侦查人员详细沟通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并向侦查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凭此归案经过,如果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称其在家门前是要前去投案,则会导致侦控立场不利的局面。公诉人与侦查机关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到此案系嫌疑人逃匿后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的路上经过搏斗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公安机关针对证明目的重新出具了符合客观归案经过的材料,及时避免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

在另一案件中,第二嫌疑人涉嫌包庇一故意杀人的案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归案经过中只描述了杀人嫌犯的归案经过,对包庇嫌犯的归案未提及,而从包庇嫌犯的第一份供述笔录上就已体现了其供述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的疑问是,包庇嫌犯何来包庇行为?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原来是包庇嫌犯到案后拒不供述其所了解的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且拒绝提供杀人嫌犯的去向,但未及时固定笔录,其卷内的首次供述是在杀人嫌犯已被抓获后所作的供述,其包庇行为确实无疑。面对此情况,公诉人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包庇嫌犯被传讯到案的记录及签名、杀人嫌犯被抓获时间的客观性证据、对比包庇嫌犯首次供述笔录的时间与其到案时间的间隔,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包庇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得以使案件顺利起诉。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公诉人不具有对证据甄别、审查判断及引导侦查员补证的能力,而仅仅套搬侦查人员提供的归案经过等证据,是无法写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的。只有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全案证据统合把握、及时补充完善,把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作为撰写一篇优秀报告的基础和铺垫,才能使报告中的每一份证据都具有明确的证明目的,每一句、每一段内容都具有针对性,进而有效地为指控犯罪所用。

三、思维敏锐、逻辑缜密

由于办案人员常规性办理中国公民犯罪案件,受到一定思维惯势的影响,在办理外国人案件中,丧失了应有的敏锐,如在外国人盗窃案件文书制作中,表述“盗窃现金××元”显然不适当,应表述为“盗窃人民币××元”。又如对于涉罪外国人身份、住址未经有效证实,侦查机关按其自己所报的国籍、身份、住址来认定其自然情况,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情况表述应注意写明“系其自述”。

有的承办人虽然报告格式、标题等都按照样本规范书写,甚至按照现行要求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列举证据,但是,多份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应先列举哪份,因为并无规定,承办人没有标准了,就随意排列,不注意证据之间内在的联系和逻辑顺序。例如,有的案件是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衣物、凶器进行鉴定所得出的依据定案的,但承办人按照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卷宗顺序,在客观证据的列举中随意地将鉴定意见列举在前,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笔录列在后,这有悖于人们认识的客观逻辑,使阅者在看到物证的鉴定时,因未见到物证的有效提取证明而对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产生合理质疑。再如,如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物品,我们承办人就应在列举扣押物品清单后,按顺序列举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因为此两份书证密切相关,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承接性,也便于阅者得出侦查机关是否依法扣押、返还涉案物品、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确定性结论。但是,有些办案人并不注意这些,列举扣押物品清单之后间隔多份证据才又列举返还物品情况的证据。甚至有的案件除嫌犯供述再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突然出现一份对定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血迹鉴定,鉴定内容体现该血迹系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衣物上的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迹DNA分析一致,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无此衣物记载也无提取记录,更加无法体现衣物上的血迹情况,也无血迹照片细目佐证此份证据的来源。如果把这份无来源、无提取、无持有人签名、无物证照片在卷的血迹鉴定直接写入报告中,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这会成为一篇好的报告,同时法官也无法对此证据产生内心确信。因此,需要靠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地发现证据的问题,及时查明、依法补救,并依据补救情况得出结论撰写入报告中,堵塞不该有的缺口和漏洞。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被害人被抢手机监控抓获嫌疑人,一份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两名嫌疑人处分别扣押了手机和皮包,这是除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另一份能够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但这份扣押物品清单中直接表述“扣押被害人的手机、皮包……”的情况,在卷宗内还未出现任何证据有效证实此手机、皮包的权属,公安机关直接将该两份物证认定为被害人的物品无依据可循,这样的证据写入报告无疑是无凭据的主观臆断。对此,只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相关物证辨认笔录,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证实犯罪。

四、客观推敲、笃定不疑、论证严密、说理透彻

几年前,司法界曾掀起过一段“零口供”定案的风潮,这和近二十年来,全国多起因刑讯导致的冤错案件的曝光关联,但不长时间,即告偃旗息鼓。口供主义的历史影响,侦查机关追求高破案率等原因不必一一细述。但作为国家公诉人——公诉案件的审查把关者、刑事诉讼的匡正纠错者的检察官,应当破除绝对依靠嫌疑人口供定案的桎梏,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客观证据上。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清楚该案除了口供是否还有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其他证据。当然这需要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案件进行客观审视、推敲,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补充证据,最终对案件形成内心确信并且笃定不疑。在审查报告的制作中,对客观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进行充分阐述。

格式样本的第五部分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析,也就是我们常称的分析论证。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原则,也就是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对于分组举证的,要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小结和说明。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是否能够排除、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等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说明。

五、全面审视、拾遗补缺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篇趋于完美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即将完成的时候,公诉人还需要全面回顾、审视在办案过程中所进行的思考。有过哪些疑问、顾虑?产生的疑问、顾虑是如何解决的?解决后目前的结果是怎样的?还有哪些尚未解决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如果影响定罪量刑还可以采取什么对策等等。这些都可以阐述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一方面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所办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原始、客观记录,真正使自己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诉讼过程等应当视情况添加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案件报告按照样本的格式制作就可以,但由于样本格式也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不断进行改善的,也会有不尽完美的地方,这时需要一双擅于发现的眼睛和一个智慧的头脑,办案人在此方面就有过不少独到的做法。例如,有些陈年积案,在按格式样本叙写被害人基本情况时,应写明被害人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但被害人系成年人的情况下,是该写承办人制作报告时其年龄情况,还是案发时其年龄情况?一些办案人采取更完善的表达方法,叙明被害人出生年月日并在括号内注明其殁时年龄,使得报告内容更全面、明了,更加突显证明目的。由于其对样本进行小小的改动或者添加使报告内容更为完整,证明的关联性和指向性更明确,这些独到做法非常令人赞赏。

另外,有些案件经过撤案、变更事实、追加事实、重新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等复杂的诉讼过程,制作这类案件的报告就应当单独加列一项“本案的诉讼过程”以便加强阐明案件诉讼经过的完整性力度,更加体现层次和条理性。还有的案件也可以视特殊情况添加有利于阐明案件的其他项目,如曾经向市委、市政法委、上级院等等部门做过专门请示或者汇报的情况,或者曾召开过公、检、法三家会议专门进行过研究等等情况,不一而足,但宗旨只有一个,即客观真实地记录历史,任何时刻都能通过卷宗这个载体使全案事实及办案过程得到真实再现。

(三)目录使报告更加完整、容易查找和对照

只要读过报告的人就会发现,除了样本要求后附的退补提纲、起诉书、相关法律法规能顺利查阅,报告中的其他内容都很难快速找到。笔者曾经在报告前页制作目录,将报告中各个部分的内容、页码、相关人等逐一标记、注明,虽然有一定的工作量,但比起给自己查找、领导查阅带来的简明、方便比起来,这点工作量是微不足道的。建议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多罪名、多事实、证据复杂多变的案件报告制作目录,便于查找和对照。

(四)表格、图例示证方法可使报告增加条理性

有的案件由于多人、多起、连续犯,证据中又多涉及数额、重量、不同人员参与的情况,在制作报告时会感觉难以表述清楚、明确,而且仅用文字表述容易混淆、遗忘。这时,不妨试试表格示证的方法,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尾部,采取综述的方法将全部犯罪事实概括列举在一份表格内,清楚而一目了然,也便于出庭公诉时发言准确、条理清晰。

还有的案件,如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组织、参与的犯罪事实均不相同,有共同参与的、有独自实行的,各人分工、作用也不相同,还有行为、作用交叉的。对此,可在证据列举完毕后,对各行为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所起作用等采用图例方式示明,直观、形象,便于理解。

上述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中的相关问题,其中还可能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细节,由于水平有限无法一一细述。需要强调的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检察机关对外的法律文书,在按照样本制作的基础上,不必完全拘泥于样本格式,可以根据案件汇报的需要及案件本身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但报告是讨论、处理案件以及后续制作检察机关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察文书的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其质量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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