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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和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对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启示*

2015-06-07刘兹恒孟晨霞

图书情报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标准规范标准化文献

刘兹恒 孟晨霞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ISO和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对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启示*

刘兹恒 孟晨霞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 北京 100871)

简要分析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概况,从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内容体系两方面与ISO、IFLA进行对比,认为在管理机构协调、标准制定流程、宣传推广、内容体系框架构建等方面,我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ISO IFLA 图书馆标准规范 标准体系 标准化工作

近几年,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较晚,1978年恢复ISO成员国资格后,我国标准化工作才开始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标准与国际结合程度低、标准项目重复、标准管理混乱、标准宣传不足等。ISO和IFLA是图书馆相关标准制定的国际性组织,其发布的多项标准规范在图书馆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其工作机制也比较完善。因此本文首先简要分析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概况,再从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内容体系两方面与ISO、IFLA进行对比,分析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概况

1.1 管理体制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全国标准化工作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指导和管理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区域性的标准化工作则由该区域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1]。具体到图书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有3个归口部门在负责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制订及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它们分别是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委)成立于1979年,成立之初叫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工作范围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第46技术委员会“信息与文献工作”(ISO/TC46)的工作范围一致,负责有关图书馆、文献和信息中心、出版业、档案、文件管理、博物馆文献、检索和文摘服务以及信息学等工作的标准化[2]。文标委自成立以来,已经制定并颁布了近50项国家标准,在我国文献著录、文献检索语言和数据交换的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缩微摄影技术分委员会原为文标委的第一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为了适应国内外缩微文献技术发展的需要,1984年成立了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第171技术委员会(ISO/TC171)对应的“全国缩微摄影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缩标委”),1999年,缩标委正式更名为“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影标”)。文影标现有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分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质量、缩微摄影技术应用、电子影像技术应用、技术绘图应用、一般问题等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其中第四、第五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较多来自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通常其制定的标准与图书馆的缩微影像工作有较直接的关系。

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图标委”)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工作领域是“图书馆管理、服务、图书馆古籍善本的定级、维修、保护,图书馆环境等领域标准化工作”[3]。图标委从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我国图书馆标准的制订工作,截至2014年5月,图标委立项的标准达38项,其中国家标准13项,行业标准25项。国家标准已有《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及《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通过审查,正式发布实施;行业标准已有16项结项,成为正式的文化行业标准;还有9项在制订当中。这些标准项目涵盖了图书馆古籍保护、古籍定级、机读目录格式、图书馆服务管理评估、各类数字资源的加工、元数据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图书馆在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数字图书馆相关标准领域的缺陷。

1.2 现行图书馆标准规范情况

截至2014年4月,我国共颁布实施了图书馆相关标准规范146项,其中国家标准115项,行业标准31项。在现行的标准中,文标委制定的有48项,文影标制定的有61项,图标委制定的有22项,文化部制定的有9项。另有6项则不是由图书馆行业组织制定的,它们分别是航天行业的《文献采购数据元》、《文献借阅流通管理系统数据元》、《航天文献编目规则——图书编目规则》以及建筑行业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对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实施年度进行统计发现,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实施年代分布不均(见图1)。2005年以前,我国有关图书馆的标准规范数量少,制订的频率很慢,在1985年至1987年、1989年至1991年、1994年、1997年至1998年、2004年这间断的10年间,我国甚至没有颁布过1项图书馆领域的标准规范。从2005年开始,我国对已制定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一次确定和清理,2008年又成立了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从一个更广泛的层面统筹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这以后,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明显增多,虽然也有少量年份并未制订任何图书馆标准规范,但总体来讲,每年的制订数量在逐步上升,在2009年达到峰值。可见,近年来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制订越来越受到重视。

图1 我国现行图书馆标准实施年度分布图

图2 我国现行图书馆标准规范主题分布图

进一步分析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的主题内容发现,主要分布在保存与保藏、编码、编目、标识符、分类与标引、古籍、规范描述、射频技术、术语、数据处理、元数据、缩微技术、图书馆建筑与设施、文献传递与资源共享、文献著录、信息交换格式、元数据、资源采访与馆藏方针等细分类别里。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集中在以规范描述、数据元、文献著录、元数据等为代表的资源处理实际工作范围内,以及编码、术语、标识符、各类图书馆相关技术这类基础标准范围内。

2 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机制与ISO、IFLA的比较分析

2.1 管理体制方面

ISO和IFLA的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责权明确。ISO由技术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监督技术工作的进度,负责处理所有的战略问题和协调问题。制定图书馆相关标准的技术委员会都下设具体分委会和工作组,分工明确,遇到交叉性、边缘性的标准,则由不同技术委员会组成联合工作组合作制订相关标准。而标准的发布和宣传工作则由中央秘书处协调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IFLA采用的是相对扁平化的管理体制,其标准规范的制订由40多个专业组负责,部门数量虽然多,但每个专业组代表一个专业领域,分工明确,彼此互不交叉,其制订出的标准规范也不会重复。在这些专业组之上设置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组的标准制订工作,这使IFLA的标准规范管理既精细化又有整体性,形成良好的规范体系。

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不统一,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文化部两个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混乱。如我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但我国目前还有行业标准和相应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的情况,如行业标准WH/T 24-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和国家标准GB/T 30227-2013《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同为现行标准。再如,标准重新修订发行后,旧标准仍为现行标准,未被废止,这容易给相关工作带来困扰,如GB/T 3469-2013《信息资源的内容形式和媒体类型标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GB/T 3469-1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还没有被及时废止。另外,目前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制订有3个归口单位,各个归口单位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界限,分工不甚明确。3个单位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指导机构,致使标准制订工作可能产生重复。加之没有一个明确的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作为指导,这就使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的管理较分散,缺乏一定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容易造成标准工作各自为政、资金浪费和重复劳动等问题。

2.2 标准制订流程方面

ISO有一套严格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制订、审批、发布、复审、修订及废止标准的流程,并为标准的不同阶段编制了详实的阶段编码。通过阶段编码即可明确目前标准所处的具体发展阶段。ISO官方网站也会及时更新所有标准的当前信息,使得ISO的标准工作完全公开、透明,也确保了ISO标准的质量。IFLA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制订程序也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创建草稿、世界评估、定稿、投票和出版5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工作方法,且整个标准制订过程公开、透明,相关事宜都会及时在各种会议和网站上发布,成员可以及时跟进标准制订的过程并有一定程度的监督反馈效果。

我国标准制订程序划分为9个阶段: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以图标委为例,在标准的预研、立项、起草阶段,图标委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报送相关部门审批;或是对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图标委组织实施及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进行标准化工作,完成标准的预研、立项与起草。在征求意见阶段,由工作组或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分送给相关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在审查阶段,需要经过主任委员和全体委员两次审查,审查时要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要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并经到会委员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批准阶段,首先要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并送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图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的计划[4]。

需要说明,我国图书馆标准的制订也有两种情况可以采用快速程序。一是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二是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5]。

尽管我国图书馆标准制订过程中的每个阶段也有具体的工作要求,但工作程序不够公开,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标准制订的最新进展,且缺乏一定的反馈监督机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ISO会定期对标准制订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彻底清查,以完善国际标准制订流程,缩短标准制订周期,提高标准质量。而我国目前使用的标准制订流程仍为1997年国家标准GB/T 16733-1997规定的标准制订程序,几乎没有进行过优化完善。

2.3 宣传推广方面

ISO国际标准的宣传和营销形式多样,富有创新性,且积极采用新技术。除通过各成员国在其国内的宣传外,ISO还通过自己的网站、在线浏览平台宣传推广国际标准,积极利用社交网络平台,如博客、Facebook、Twitter、Google Plus、YouTube等,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分享ISO标准的新闻,与用户进行交流,获得反馈信息。最值得关注的是,ISO鼓励和支持广大使用者参与标准的开发过程,并设立使用者政策委员会以维护使用者在标准化中的利益。在图书馆领域,用户和读者等同于“使用者”,而图书馆则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标准开发中,越多的使用者参与,产品和服务就越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同时也是在无形之中有效地宣传推广了相关的标准规范,这对使用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说是双赢。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宣传推广工作主要依靠会议和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在会议上颁布和宣传新标准规范,对迅速扩大标准规范的认知度有重要作用。特别要提到的是各专业组在网站页面上发布标准规范全文的获取链接以及标准制订的情况,成员和研究者都可以很方便地获取所需求的资源,对标准规范的宣传和推广有较好的效果。

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宣传推广工作也有在各种会议上进行专题报告、成果展示、主题研讨,以及进行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等形式,但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中对标准规范的整理和成果展示依然不足。3个归口单位仅图标委有独立的网站,文标委和文影标都没有独立的网站,这使得用户要了解其构架、各分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两个单位各自制订标准规范的情况比较困难。另外,我国标准制订过程中没有为用户提供参与的机会,更没有制订用户参与的鼓励和管理机制,标准的推广实施情况也缺乏评估。

2.4 经费保障方面

ISO的经费来源主要有ISO成员缴纳的会费、销售ISO标准收入、使用ISO产品的版权许可收入及服务收入、发展中国家基金、金融投资收入等。ISO的经费来源和市场结合比较紧密,因此具有较大的灵活性。IFLA的经费主要来自于一次性捐赠和定期的捐赠、会员会费、通过遗嘱继承和特殊的遗赠而来的财产、各种补贴补助奖金等、由基金会组织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筹款活动所获收入以及其他一些收入。对一些重要的项目,IFLA会设置多层次的管理机构,提供专项基金支持并争取合作机构的经费支持,以保证标准规范制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得到了3大归口单位的专业支持,以及图书馆、其他专业机构及高校的技术支持。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6]、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订补助、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以及主要委员所在单位自愿提供的补助、委员及观察员所在单位自愿交纳的费用、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等,经费来源主要还是政府的经费支持。这样的经费保障通常比较稳定,但是也会导致标准化工作相对保守而不能完全放开手脚,行政化色彩浓重,缺乏创新和活力。

3 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内容体系与ISO、IFLA的比较分析

3.1 标准规范的主题内容

ISO制定的图书馆标准规范涉及主题非常广泛,信息与文献、技术互操作、标识与描述、质量统计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都比较丰富。IFLA图书馆标准规范主题数量也较多,几乎包括了图书馆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缩微技术、图书馆建筑与设施、术语、编目、保存和保藏、图书馆服务等。

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涉及的主题中,有关质量统计和绩效评估的标准、服务的标准等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相关的标准还相对比较缺乏。如图书馆服务方面的标准,仅涉及到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规范、信息检索以及文献传递和资源共享等3个方面。显然,在国内图书馆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仅有零星的一些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虽然近年来在图书馆业务工作标准制订方面我国有明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相关标准规范由原来着重针对传统纸质文献的加工到更加重视数字资源的加工处理,跟随国际数据处理的趋势,制订实施了一系列元数据规范,但是总体来讲,现有标准的主题相对还是比较集中,覆盖面不够广泛。

相比ISO的图书馆标准规范,我国在编目、文献著录、主题标引、古籍保护方面制定了较多标准规范,而ISO图书馆标准规范则较少涉及这些领域。ISO制定了很多音译转换、电子文献管理方面的标准,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标准则几乎处于空白。相比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我国诸如编码、标识符、射频技术等这类技术性基础标准数量和类别较多,而有关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图书馆特殊需求人群服务、教育与培训这些方面的标准规范,除了有一项《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外,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态。

3.2 标准规范研制的重点领域

ISO图书馆标准规范研制的重点领域包括:传统的文献信息描述与组织标准;基础性通用标准;质量统计和绩效评估标准;新技术和新服务标准;文献保存标准;与图书馆相关的缩微摄影技术标准和电子文献管理标准。IFLA图书馆标准规范研制的重点领域主要集中在:编目理论与实践标准;图书馆服务标准规范(IFLA重点关注了各种需求的用户服务规范准则,制定了有关少年儿童服务、盲人服务、聋人服务、服刑人员图书馆服务指南等);保存与保藏的标准。

从各主题的标准规范数量来看,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规范描述、文献著录为主的文献加工类的业务标准规范,如《汉语叙词表编制规则》、《索引编制规则(总则)》、《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检索期刊条目著录规则》等;②以书目数据元、各类型元数据标准规范为主的信息交换规则类的标准规范,如《视频资源元数据规范》、《信息与文献都柏林核心元数据元素集》、《电子图书元数据规范》等;③古籍相关的标准规范,包括古籍书库的要求、古籍破损定级的标准、古籍修复技术规范等;④与图书馆相关的缩微摄影技术标准,如缩微拍摄古籍标准、缩微摄影设备标准、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标准。

与ISO和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的研制重点相比,较为基础的文献信息加工组织的标准是大家都较为关注的内容,缩微摄影技术标准是我国和ISO重点研制的标准。总体说来,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的重点领域更多集中在文献数据加工和交换等基础业务以及我国独特的古籍加工保存等方面,而在质量统计和绩效评估、图书馆服务以及保存保藏方面的标准规范研制力度不够。

3.3 标准规范体系框架

从主要归口单位制定的标准所涉及的主题领域来看,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内容体系如下:

与ISO的标准体系框架相比可以看出,ISO各个标准制定机构负责的主题范围比较明确,基本上不同机构之间没有交叉重复制定标准的情况,而我国标准的主要归口单位所制定标准的主题内容则存在一些交叉重复,不同制定机构负责的主题范围不够明晰。

表1 我国各相关机构制定的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

从图书馆的微观工作体系来看,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内容体系也可表示如图3:

图3 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

与IFLA的标准体系框架相比可以看出,我国图书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类别较多,而服务标准不够丰富,专门图书馆标准缺乏,每一个类别下面标准规范内容主题的构成也有较大的不同。在基础标准方面我国有更丰富的主题内容,不仅包含了IFLA所涉及到的主题,还有诸如标识符、编码等在内的基础标准;但在业务工作标准方面,我国的标准对实际工作内容的系统性规范还不够,现行标准主要规范的大都是实际工作中的细节部分,例如数据元的确定、数据处理的规范,而IFLA更多地对原则性问题、业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如书目著录、机读目录等做了系统性的规定;我国在图书馆服务标准方面的标准规范数量少、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单一;针对不同类型图书馆的需求,IFLA有一系列专门图书馆的标准规范,而我国在这一方面也相对缺乏。

4 对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4.1 建立健全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机制

4.1.1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增强机构之间的交流协调 我国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3个归口单位应分别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首先,要在合理规划、协调分工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和成立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尽量使各技术委员会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与工作重点,避免重复。其次,要尽快建立图书馆相关标准化工作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具体来说,在3个归口单位中分别设立专门的对外联络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图书馆标准化工作中的关系。在标准立项及审查阶段,协调与其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立项造成的人力、财力损失;在标准管理阶段,与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沟通,避免出现因权责模糊而造成的标准管理混乱,如出现多头管理和监管空白等。再次,借鉴ISO和IFLA组织机构建设的经验,设立具有反馈机制的部门,在标准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获得图书馆相关工作人员及图书馆用户的需求和建议,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同时也有利于标准的修改完善。

4.1.2 优化标准制定流程,注重监督与反馈 我们应学习ISO将优化标准制定流程纳入年度会议讨论及发展规划之中,进一步明确图书馆标准制定流程,定期认真检查流程的各个环节(标准的计划、制订、审批、发布、复审、修订等),以优化标准制定流程,确保标准制定过程科学、规范、合理。同时缩短标准研制周期,提高标准研制周期,提高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还可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优化标准制定流程,提高标准制定效率。如建立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图书馆标准项目的网上申报、意见征求、审批、公示及成果的宣传推广。

另外,要注重监督与反馈环节的建设。一方面要完善监督体系,推动标准制定工作按计划落实,对于不能按计划进行的予以适当惩罚;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开放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图书馆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疑问,并及时妥善处理。

4.1.3 适度完善管理体制,扩大经费来源 适度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非政府机构(如图书馆学会、图书馆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得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在标准化工作中形成不同层次的合理分工和协作。政府行为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即在监督管理方面政府要有所作为,而在具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政府应有所不为,这些工作可以让非政府机构去做[7]。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吸收资金的能力,扩大经费来源,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经费保障。这样既能使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充满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反应。适度调整管理体制,有利于减轻图书馆标准化工作对政府投入的过分依赖,也有利于增加经费管理的灵活性。

4.1.4 对重点领域提供强大的组织支持 强大的组织支持有助于推动标准化工作的系统开展和深入发展。IFLA会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项目成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以保障其顺利开展,例如ISBD的制订工作,不仅有IFLA编目专业组的统一管理,在工作过程中还陆续成立了3个工作组共同开展活动。而我国常常因为无相对稳定、持续的维护机构,无专职的编修人员,缺乏各级图情学会的组织协调而影响到标准的制订工作。所以,对于重要的标准制订项目,为使制订工作更好的进行,应该组建一个强大的工作组,全面负责标准的制订、推广和实施工作,自始至终实行统筹管理,并争取专项基金的支持。

4.1.5 加强宣传,多渠道推广图书馆标准化 目前,图书馆标准规范没有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制定的图书馆标准宣传力度也比较有限,因此我国应采取多种渠道加强对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宣传。首先,标准的宣传不能局限于制定标准的人群,应扩大宣传范围,向真正需要使用标准的人群(如图书馆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宣传;其次,宣传形式不应拘泥于单一的会议形式,应采取多样化、新颖性的形式宣传图书馆标准规范,特别是充分利用新兴技术,如利用博客、微博、微信、人人网、优酷视频等新媒体宣传图书馆标准化工作机构及图书馆标准规范,提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再次,对用户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与教育活动也是宣传的重要途径之一。

4.2 完善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内容体系

4.2.1 全面梳理我国图书馆标准规范,构建科学的体系结构 应全面梳理我国现行图书馆标准,对于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标准一律废除;对于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予以修订,标准修订完成后,应将原标准废止;对于内容重复的标准,进行认真的比对,留下一个最优标准作为现行标准或者将重复的标准进行综合得到新的现行标准,以保证每一项现行的图书馆标准规范都能适用于当前图书馆工作。在此基础上,构建明确的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框架,因为其不仅能直观地描绘图书馆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蓝图,还能够反映目前图书馆标准规范的全局,包括不同系统不同层次图书馆的不同类型标准的发展情况。通过图书馆标准规范框架,能够明确目前比较欠缺的图书馆标准规范有哪些,从而及时做出标准化工作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的调整。

4.2.2 加强图书馆标准规范的研究,提升自主研制能力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国际标准化机构如ISO和相关专业机构如IFLA的图书馆标准规范的研究力度,结合我国实情,有选择有重点地采用国际标准,提高采标率。我国作为ISO的成员国,尤其是作为TC46和TC171的积极成员,应该充分利用ISO的国际标准成果,对于基础的通用性技术标准(如术语、代号、编码、编号、标识符、缩微摄影技术等)、新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创新性应用标准(如RFID在图书馆中的应用、电子文献保存和管理)和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基础通用性标准(如标题的规则、文摘和索引规则、期刊目次表、编目规则、元数据规范等),可以直接采纳作为我国标准;对于图书馆管理标准(如图书馆统计、图书馆绩效指标、图书馆建筑统计)和服务标准,应结合我国实际,在参考借鉴ISO和IFLA相关标准内容和思路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修改,制订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图书馆标准规范。其次,要努力自主创新,在我们擅长的领域,例如古籍的加工与利用等方面,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国际图书馆标准化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EB/OL].[2014-05-06].http://www.sac.gov.cn/zwgk/flfg/gnflfg/201012/t20101210_56200.htm.

[2]沈玉兰,张爱霞.信息与文献标准体系研究及其框架构建[J].图书情报工作,2008,52(12):28-29.

[3]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EB/OL].[2014-05-06].http://www.nlc.gov.cn/tbw/.

[4]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EB/OL].[2014-05-06].http://www.nlc.gov.cn/tbw/bzwyh_gywm_gzzd02.htm.

[5]中国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EB/OL].[2014-05-06].http://www.sac.gov.cn/zwgk/bzhgl/201011/t20101123_4721.htm.

[6]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EB/OL].[2014-05-08].http://www.most.gov.cn/ztzl/gjzctx/ptzckjtr/200802 /t20080222_59211.htm.

[7]郑展鹏.标准化战略的国际借鉴及中国的路径选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8(1):53-58.

(责任编校 骆雪松)

The Library Standardization of ISO and IFLA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s Libraries

Liu Ziheng,Meng Chenxia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By analyzing the library standardization of China and comparing its libraries with ISO and IFLA in the mechanism of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content system of library standards,the present article discloses some problems with the library standardization of China in the coordination of management departments,standard-setting process, promotion and content framework and finally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SO;IFLA;library standard;standard system;standardization

G251

刘兹恒,男,1955年生,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建设,发表论文100余篇;孟晨霞,女,1992年生,2014级图书馆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文化部文化行业标准化研究项目“ISO、IFLA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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