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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土地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的建议与思考

2015-06-07王大山

财会学习 2015年22期
关键词:分税制税种现行

文/王大山

废除土地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的建议与思考

文/王大山

土地增值税存废争议由来已久。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在房地产调控中存在税负过重、重复征税、计税依据不合理、优惠政策不健全和征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的税种减少,税权减少,如果废除土地增值税,地税系统已无存在必要。笔者认为,在目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废除土地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既符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经济内在要求,又是精兵简政提高税收服务的政改外在要求。

土地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分税制

一、废除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现行土地增值税具有“暴利税”性质,已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主要工具,与目前减税让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严重偏离

一方面,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一个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税负很高,最高税率为60%。另一方面,土地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征20年来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主要工具。从2007年到2014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了1.6倍,占比最大的增值税增长了不到一倍,而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则增长了2-9倍。目前,房价奇高、制造业低迷,国家已连续出台包括小微企业减税让利等的税收政策,中央“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经济改革意在减少国民经济增长对房地产的依赖度。所以,取消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既可以减轻众多房企的税负、降低房价,又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房地产业现行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政策存在重复收税的问题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在税收法规制定上都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房地产行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所以销售房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都会征收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法同时也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特征。”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既销售不动产,又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适用两个税种,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现行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部分税额重复计征之嫌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相似的地方,计税依据在计算时都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得出。假如把房地产企业产生的收益分成两部分:房产开发收益(即经营性收益)和土地自然增值收益,那么企业所得税对这两部分收益都征收了25%的税。而土地增值税只对土地自然增值部分征税,为此用20%的加计扣除来把经营性收益撇开,然后再征30%-60%的超累税。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设定了经营性收益为成本的20%,如果实际超出20%,超出部分被认为是土地自然增值产生的;二是对土地自然增值收益即征了企业所得税,又征了土地增值税,也即经营性收益征25%,土地增值收益征55%以上!

二、合并国地税系统的必要性

(一)分税制财税体质改革的需要

“天下之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应该说,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克服了计划经济时代包干制、分成制的缺陷,是一种较理想的财政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当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要求。但分税制财税体制实行20年带来的问题也越来愈多。比如,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越来越小。这种情况下,国地税系统合并大势所趋。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年会上,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方面的建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分为近期、中期、长期三个时期。中期(2015年-2017年),提出适时实现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事实上,从今年开始,不少地方(比如北京)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实行国地税合并纳税登记,“一税两费”国税局代征。笔者所在的海南也将统一受理新办纳税人登记业务,实现税务登记“一站式办理”,国、地税双方共享纳税人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所以,尽管国地税合并大势所趋。

(二)精兵简政、强化税收服务的需要

始于1994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但两个部门、两套人马的平行运作方式也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很多企业成立后由于业务界限模糊不知道该去哪个机构申报纳税,甚至也时有国地税相互争夺纳税人争夺税源的例子。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为例,有些公司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还不太明确,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营业范围描述过多,而公司成立后可能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业务,但是按照营业范围的内容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每个月需要到国税和地税两个系统申报纳税,没有业务只好零申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另外,在一些税务检查或者其他常规涉税工作中(比如公司注销、股权转让等),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标准不完全一致,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也往往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如果将合并国地税系统,统一口径统一标准,既缩减部门精兵简政,又解决了很多日常中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提高了税收服务的质量。

(三)“营改增”的大背景的需要

按照十二五期间(2011-2015)完成“营改增”任务的要求,房地产业将于2015年实现“营改增”改革。如今,2015年已经过半,房地产业“营改增”无论对于制度的顶层设计者、各级税收征管者还是对于众多的房地产企业都将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挑战。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原属于地税系统征收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为由国税系统征收,属于地税征收的税种越来越小、越来越少,考虑到征收成本,地税系统已无存在必要性。此时取消土地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房地产税制优化,更会加速国地税的合并,更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三、思考与小结

在目前“营改增”大背景下,土地增值税是优化房地产税收结构的“拦路虎”。废除现行土地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这样既可以解决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也为缩减机构、精兵简政、优化服务的政体改革提供思路和借鉴。

[1]郝新华.财税信报.http://www.ckxb.cn/bznr/Bd/20141027a8.html

[2]社评:深化改革降低 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http://epaper.21so.com/html/2015-07/17/content_133415.htm? div=-1

[3]http://www.zhihu.com/question/ 21237982/ answer/17711719

[4]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 981df20101f8qr.html

(作者单位: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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