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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5-06-02何健峰

科技创新导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思考

何健峰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水利事业规范化、制度化的不断发展,在加大依法治水力度,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通过阐述省属水管单位水行政管理具有的权限,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要解决和完善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就必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从全民水法律法规意识的增强、打造合格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拓展联合执法领域等方面采取了相适应的对策,力求取得实效,并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省属水管单位 水行政执法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c)-0187-02

1 省属水管单位水行政管理权限

根据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1994]30号文《关于授予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部分水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省管的水利工程,是全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流域性工程,为强化对省属水利工程的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员第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的《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同级水利部门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其水行政管理权限如以下几点。

(1)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它水法规中规定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并按照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令,行使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授权的职能。

(2)负责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登记、予申请、申请、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工作,限额以上的取水提出初审意见核转我厅审批,并对管理范围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措施和水质监测、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3)受理管理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初审并核转我厅审批,项目批准后并负责监督实施,并行使规定的管理职能。

(4)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有关水行政职权。

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省属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切实按《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各地水法规赋予的职权依法行政,以维护水利秩序,制止和追究各种违章行为,保护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

2 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1 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群眾水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兴建水利工程都是需要向地方征用大量的土地,用于开挖河道,建设抽排水工程设施,因而也会造成大批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由于建设周期长,前期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低于老百姓所认可的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在工程建成之后,常常会出现周边村民有“我的地盘我作主”的思想,行洪期在水面进行非法捕捞、在河道堤坝上违章种植、在水面上设障结簖养殖、在工程管理范围违章搭建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水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群众水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珍惜水资源,保护水工程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在, 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给担负工程管理职能水行政执法机关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2 执法人员偏少,专业化水平不高

总体上看,我们的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并不精良。一般工程管理单位水政人员数量偏少,在部门单位还存在着“一个领导一个兵”的局面,执法力量薄弱。而且水政执法人员绝大部分都不是专业科目出身的,只能是说在这个学习的部分大家清楚了也是用非所学。所以没有学习过专业的知识与水政执法的相关业务,往往在执法的工作中出现不利的情况,在书写和使用法律的条文下都有不规范,不合理,不明确的信息存在等等,也造成了后续工作中也在出现问题,解决从中的根源还是要在执法部门严谨学习和认真。

2.3 水行政执法环境亟待加强

水管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线长、面广、人力、财力有限,加上群众对水政管理的意识淡薄,造成执法环境差。再加之《水法》及水法规没有可行的强制性措施,一些管理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管理。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人害怕报复,不敢做证,给水政人员调查取证带来难度。而且即使作出了处罚,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时乡镇一级的部分领导产生地方保护思想,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也造成水政执法难。

2.4 离开有关部门的配合执法难度很大

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遇较大案件,仅仅依靠水行政部门执法处理,会遇到种种困难,办起案来也十分棘手,此时就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如公安、渔政、海事部门的通力配合,而在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恰恰就缺少这种配合,因而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无力、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水政执法如果得不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往往会半途而废,不了了之。

2.5 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执法不规范和有失公正

水行政执法是一项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如果没有建立起监督机制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范性制度,极易影响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

3 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作为水管单位,除了担负工程安全运行的职责以外,同时还具有水行政管理职责。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3.1 强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水法律法规意识

坚持把水法规的宣传工作贯穿于水行政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执法巡查,还是查处违章,都坚持以宣传为先导,水法规宣传已成为水管单位水政人员的日常工作。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宪法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周边广大群众的水法律法规意识、水忧患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唤醒广大公民,让大家都能够自觉地保护水资源,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结合六五普法教育,使公民和企业法人懂法,了解水行政执法的职能,从而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为强化水行政执法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打造一支合格的、素质过硬的水政执法队伍

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水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单位形象的树立,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是水行政机关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中,实行水行政执法资格考核认证制度,不但要有水利厅颁发的水政监察证,还必须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即取得双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建立在岗水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做到年轮训率达50%以上,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鼓励水政队员参加法律法规、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相关专业的自学进修。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可能具有政治上的堅定性、工作中的公平性和执法上的严肃性,所以还要注重政治思想教育。除此之外,加大投入改善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水平,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3.3 营造良好的水行政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权威性

执法环境是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空间,执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成效。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首先,应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其次,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一方面要依靠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遇到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要及时汇报,寻求省厅支持。另一方面依靠当地政府、属地执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具体办案中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政法机关联系,争取支持与配合,协同作战,涉及治安、刑事的案件,要移送公安、政法机关进行处理,努力提高办案效率,杜绝错案、做到零行政复议、零行政诉讼。通过办案的正确率,提高执法权威性。

3.4 拓展联合执法领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如今水事案件的复杂性,仅仅依靠水管单位的水政执法部门单兵种作战,已远远满足不了新形势的需要。而且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较多,这中间有部分涉及到其他部门。因此,在执法时就需要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有的案例确实是适用水法律法规,但也有一些只适用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遇这样的案件,就不能盲目执法。法律有明文规定:执法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那些执法主体不是水政的案件,要搞清楚执法主体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与相关执法单位取得联系,加强协调和沟通。如涉水违法建筑物就要得到国土、城管部门的配合;打击非法捕鱼就属于渔政部门的管辖范围;有的案件更是需要多部门联动执法才能解决等。以我处为例,我们就与渔政、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起了联合执法会商机制,制定了年度行动方案,建立起多兵种快速反应部队,通过高效的执法管理,有效的维护水管单位的合法权益。

3.5 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制、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执法巡查制度、考评制等制度,做到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统一,权力使用与权力监督的统一,依法用权与侵权赔偿的统一,防止水行政执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和侵犯。同时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学习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培养执法人员终身学习的理念,树立勇于执法,敢于碰硬的精神,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参与文献

[1] 程继敏.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治淮,2006(8).

[2] 赵艳兵.浅析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山东水利,2008(2):42-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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