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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2015-06-01刘盛姣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现役军人教育权军官

□刘盛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99)



【法学研究】

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刘盛姣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99)

随着军人对自身权益维护关注度的日益提升,军事法学领域对于军人权利的研究也越发深入与广泛。然而,与此同时,由于个别权利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受教育权。鉴于此,文章抛弃传统的军事学研究角度,采用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对军事教育的核心问题—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作出深入分析,回答了其是什么,是权利还是义务等问题,以期对军人权益研究添砖加瓦。

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义务

一、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概念

要意识到所拥有的权利,就要知道这项权利是什么;要真正懂得这项权利,就要知道这项权利的性质是什么。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匮乏对权利欲求与实现形成的障碍。

受教育权是具有一定资格的主体通过自主选择的某种方式获得知识或者技能从而求得自身发展的一种基本权利。

现役军人受教育权是从受教育权中衍生出的一个子概念。或许会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既然作为基本权利,那么享有权利的唯一标准就应当是是否具有本国的国籍,而现役军人作为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公民没有单独以职业为标准提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这一概念的必要。然而细观之,现役军人却具备其他职业不可能具备之特征。这些鲜明而又独特的特征贯穿其职业生涯的全部脉络:他们以义务为本位,“牺牲与奉献”是他们的代名词;他们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天职,“服从与忠诚”是他们坚守的原则。换个角度来看,即受教育权在普通市民社会与军事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土壤存在差异。普通市民社会没有边界清晰、划分严格的结构,个人能够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相对来说,军事社会却等级分明、纪律森严,现役军人个人并不可能完全独立自主地去规划和实施自己生活的全部设想,其中当然包括行使受教育权的各项活动。

现役军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是指“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包括“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军队院校学员等。”[1]同时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还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此,本文中所指的现役军人也包括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学员。

对于现役军人受教育权概念的界定,应当在遵循受教育权一般分析的前提下,结合现役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进行考察,揭示其独特含义。美国法学家格雷(Gray George)说:“谁能够对法律进行完美的分类,谁就能获得关于法律的完美的知识。”[2]为求给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下一个较为贴切的定义,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之实现方式进行分类。恰当的分类有利于揭开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之层层面纱,还其更加清晰的图景和面貌,同时也为进一步考察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之性质奠定基础。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以职务身份来划分有:(1)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函授与自学、考学以及相关培训。其中,自学学制不限,完成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即可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军人可以参加地方院校组织的自学考试。据不完全统计,近40%以上的士兵在服役期间经培训获得民用技术等级证书。相关院校所开设函授专业与该校担负训练任务一致,采取自学与集中教授相结合的方式,一般不开设实践性强的专业。由于义务兵服役年限较短等原因,函授与自学主要适用于士官的学历提升以及专业技术的提高。同样是士兵,义务兵与士官在考学资格上也存在细微的差异,主要是对于服役年限的限定。其他相关培训则是指士官选取前的资格培训、因工作需要进行的继续培训以及其他在职培训。(2)军官的函授与自学、院校学历教育以及相关培训。军官的培训主要包括生长军官的初任培训、晋升培训以及进修培训。其中,晋升培训是军官教育中一项重要制度。《现役军官法》第10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另外,笔者将青年学生考入军校的学习阶段纳入院校学历教育这一类。虽然此时具有军籍的学员准确意义上来说还不是军官,但是普通高中生通过高考进入军校学习是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被称作是“准军官”。

以教育类型来分,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行使是一种以非学历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的模式,两者呈现出相互贯穿共同推进的状态。士兵的学历教育主要集中在函授与自学方面,包括本科、大专两个层次。另外针对复杂的专业技术岗位士官选取前所进行的培训,也属于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2至3年,按规定获得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士兵所接受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基本属于非学历教育。同样,除去函授、自学以及生长军官的学历教育,针对军官的培训基本为非学历教育。另外,军官还可以攻读地方院校在职或脱产研究生。

结合以上两种分类标准,可以对现役军人受教育权之实现方式用图示如下:

图1 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

对上图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复杂技术岗位培训”实际上也属于资格培训的一部分,对象是中、高级士官。由于培训结束后可获得相关学历证明,因此笔者将其归为学历教育的形式。其二,士兵考学后的学历教育,笔者也将其归为军官的院校学历教育。因为此时的士兵同青年学生一样,身份应当为“准军官”。其三,军官攻读地方和军队院校脱产或在职研究生归为院校学历教育。可以看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是多层次多种类的,这同时也意味着现役军人受教育权本身的复杂程度。

下定义的过程是抽丝剥茧的过程。要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直击要害并非易事,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尽可能地贴近真相,尽可能地全面概述。受教育权从字面上看,“受”意为“接受”,暗藏一种被动性,实则相反,受教育权的行使是一种积极动态的过程。因此,结合上述受教育权的构成要素以及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方式,笔者认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为了满足某特定岗位的需求,现役军人通过军队设置的某一途径获取必要知识和技能的权利;二是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全面提升自我素质,现役军人通过自我选择的某一特定途径进行学习的权利。

二、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性质界定

研究现象,就要从现象中发现本质,把握事物的固有属性。关于受教育权本质的讨论,首先应该回答其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受教育权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权利和义务至少有以下两个不同点:一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则不能;二是权利与义务所具备“力量”的享有者不同。权利的力量在于权利主体本身,用以对抗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非法者;而义务的力量则在于规定义务的国家和社会,用以对抗不履行义务的对象。结合我国受教育权现状来说,似乎只有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受教育权才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而且此时的义务,不仅仅是受教育者本人的义务,也是其父母或者是被监护人的义务,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对于其他教育阶段,假如受教育是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国家对那些不愿意接受教育的人是否具有了对其采取制裁措施的正当性?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那么对于现役军人来说,其受教育权的行使明显已经超出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是否可以由此推出结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呢?其实不然,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权利属性毋庸置疑,争议主要集中在其义务属性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学者对受教育权是否具有义务属性表现出来深切的担忧——“人们深切感到法西斯德国之所以能够启动强大的国家战争机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有着根深蒂固的视教育为国家工具的理念。”[3]他们认为,如果受教育权是公民义务,那么教育所追求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公民培养成效忠国家的人。这种教育在二战时期被德国人和日本人所接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战的进程。那么,将受教育权的义务观与现役军人这种国家机器结合在一起,恐怕正是这些学者所忌讳的。不可否认,这种观点有其重要意义。反对受教育权的义务观实质上强调的是应当将人的尊严和权利奉为国家的终极目标,而非通过强制教育使个人变成国家的工具。然而,“受教育权的发展和进步,归根结底,是受教育权权利主体起作用。”[4]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必须将权利主体的性质与权利的性质联系起来。换句话说,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考察不能脱离其军人的身份,“忠于祖国”本就是军人的本质要求,不是受教育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现役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教育权既是不可让渡的权利,也是不可推卸的义务。

首先,现役军人不履行受教育义务不仅仅是一种“自我损害”,同时是一种“群体损害”。“一项义务之所以成为一项义务,要看这项义务如果不行使是否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当这种损害达到一定‘度’的时候,国家与社会才应出面干预。”[5]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没有充分行使受教育权可能意味的是“职位低”、“薪水少”,比他人面临更多的失业威胁等,这属于一种“自我损害”。那么假设一下,现役军人受教育权只是权利而不是义务,那么它是否会造成损害,损害的程度又将是如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The security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requires public military forces.These forces?are, therefore, established for the good of all and not for the personal advantage of those to whom they shall be intrusted.)这种力量就是军队,军队是为人民建立的。正所谓,“兵者,国之大事,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假若将现役军人受教育权行使单纯视为个人利益,那么它的放弃自然于他人无害。然而,军人身上所肩负的使命远远超出其个人命运,正如韩大元教授所言:“在一个社会里保障人权,首先要保证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性。”[6]军人的命运与国家安危系为一体,每一个岗位上的军人都有着各自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我们正经历一场“迄今人类历史上影响最深刻最广泛的军事领域的一场革命”[7]——新军事变革。这场变革的实质是“军事领域信息获取、处理、传递、使用方式的革命”。[7]只有现役军人承担起努力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以及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履行使命,而不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穿军装戴军帽”。如果接受新军事科技教育的义务随时可以无条件放弃,那么我国军队如何才能实现军事实力的提升,成为国家政权坚实的后盾呢?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某些特定岗位的现役军人,其受教育权才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军事社会是一个群体的社会,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概念,应该包括个人和个人组成的群体。有学者将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实际上享有的受教育权的主体,即受教育者和尚未享受受教育权的人即非受教育者。”[4]45同理,作为受教育义务主体的现役军人,也可分为这两类。换言之,受教育的现役军人履行的义务是具体实在的,非受教育的现役军人履行的义务是抽象潜在的,理论上随时可以转变为受教育者。

最后,笔者认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义务属性实际上是由服兵役义务产生的,具有随附性。《国防法》第50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6条规定:“……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兵役是一项综合性强、内容丰富的概念,只有完成好所任职岗位上的各项任务,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服兵役”。易言之,“从义务上讲,军人必须接受为胜任职责和完成军事任务所要求的教育和训练”。[8]

三、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本质剖析

肯定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后,接下来无法逃避地要回答——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处于何种位置,它的本质是什么——是生存权还是公民权?是自由权还是社会权?是学习权亦或是发展权?从这一连串的问号中,就能知道对于受教育权的性质,理论界还处在热烈的探讨阶段,并未达成共识。在梳理这些学术观点的同时,或许可以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生存权说、公民权说、社会权说、自由权说、学习权说以及发展权说。生存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其实质就是为了获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9]公民权说的目的在于,“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能力,充分运用民主制度所保障的参政权,而体验民主政治的真谛,国家必须提供足以达成培育国家主权者目的之教育内容,使公民均得接受作为主权者所需的教育。”[10]社会权与自由权则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权强调政府职能的积极性,要求政府为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创造条件,自由权则强调政府对受教育权保持不干涉的态度。而学习权是“个人发展所需的主动权利,是个人为自身积极生存创造幸福而享有的权利”,[11]是“所有为达成人类成长发展所必要的一切权利的上位概念,其最重要意义在于使受教育权的保障能独立存在,而无需以其他权利的保障为前提。”[10]发展权说则认为受教育权是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权利,在当今社会的意义显得犹为突出。

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了不同的学说。结合现役军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实现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学习权兼具发展权的属性,原因有二:一是受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学习的行动,现役军人也不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给学习权下过一个定义,指出“所谓的学习权,乃是一种读与写的权利、持续的疑问与深入思考的权利,有阅读自己本身的世界而编纂其历史的权利,以及获得一切教育方法的权利,亦是一种使人及整体力量发达的权利。”[12]在上文所分析的各种现役军人受教育权实现方式,实际上都是学习权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知识的更新提高还是技能的培养锻炼。二是相较于普通公民来说,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发展性质更加外化。虽然发展权还是一个新兴概念,同时也有帽子过大之嫌。但笔者认为,与权利主体的结合,使得发展权有了明确的指向,而非模糊宏大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发展意味着进化和上升,但发展权又不仅仅是具有“发展”的含义,更多的是体现对于全面发展、并获得发展利益的主张。

现役军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与其职务的提升、待遇的提高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一,伴随着受教育权的行使,某些现役军人的地位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体现出一种上升性。以军衔为标志的分化在军队组织中显而易见,军官与士兵的区别也是如此引人注目。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士兵,或者说是对学习稍感兴趣、有一定学习基础的这部分士兵,入伍的动机之一便是通过考学成为军官。军官作为一种职业,比起社会上其他一些行业收入更为稳定,社会声誉也更好。换句话说,考学具有了“跳龙门”的功能性。一旦获得了进入军队院校学习的资格,可以说军人身份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其权利义务也相对不同,待遇也随之改变。一般来说,军官的待遇比士兵的待遇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内容更细致、保障力度更大。从士兵到军官是一种跨越,笔者在此并非推崇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而是力图证明在军队这样科层森严的社会,这样的变化来自于受教育权的行使。其二,受教育权的行使与军官晋升的关系实际上也密切联系。虽然不及士兵跨越成为军官般引人注目,军官到军官如金字塔般的层层递进同样充满魅力。可以说,不管是青年学生进入院校成为军官还是地方大学生入伍成为军官,再或者是上文所提到士兵考学成为军官,这其中绝大多数人并不是把军官这个职业作为一个临时的“避风港”而是想在军旅生涯中有所作为、有所建树。当然,能到塔尖上的人是极少数。将“晋升”定义为一种利益也许俗套,但实际上它意味着更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较为完备的福利保障等。笔者之所以认为晋升受到受教育权的影响,原因有二:首先,培训权的行使是晋升的必要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任免条例》(下文简称《任免条例》)第40条规定:“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其次,一定职务的军官有相应的学历要求。《任免条例》第41条规定:“晋升为团级以上职务的军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为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业务领导职务的军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实践中,一部分军官的学历是在工作中通过自考、函授或者是进入院校学习后得到提升的,应该说通过受教育权的行使,他们获得了晋升的资格,从而也能在现役军人这条路上走得更远。

[1]全军军事术语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Z].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339,35.

[2]任尔昕,等.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0.

[3]杨成铭.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J].法学研究,2005(5):130.

[4]孙霄兵.受教育权的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13.

[5]马 岭.宪法权利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74.

[6](周)姜 尚.六韬·论将第十九,载武经七书注释[Z].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6:325.

[7]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4:242.

[8]赵小芒.面对未来战争的中国军事哲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2:99.

[9]丛文胜.国防法律制度——宪法视角下的国防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12:338.

[10]熊文钊.试论受教育权及其内涵[A].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9.

[11]温 辉.受教育权的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8-99.

[1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2.

(责任编辑:王战军)

Legal Analysis on the Right of Active Army to Receive Education

LIU Sheng-jiao

(ChinesePeople'sArmedPoliceForcesAcademy,Langfang065099,China)

With the daily promotion of army man on protecting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army man in military legal field is increasingly deep and broad.However, some rights are not drawn deserved attention because of their own specialty and complexity,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in particular.So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right of army man to receive education deeply with the research way in legal academy instead of traditional research point in military academy, answered what it is so as to help the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army man.

active army man; the right to receive education; duty

2014-10-14

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宪法视角下我国军人权利保护制度研究”(SZ131006)

刘盛姣(1988-),女,云南腾冲人,现工作于云南边防总队猴桥边防检查站,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军事法学硕士。

D912.8

A

1671-685X(2015)01-0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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