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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研究

2015-06-01李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会费行业协会会员

李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研究

李科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主要表现为会费、政府财政拨款与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和社会捐赠四种形式。基于此,文中旨在通过研究行业协会服务价格形成的特征,进而构建行业协会主要收入来源模型并进行深入剖析,探究行业协会获取主要收入应遵循的原则,最后提出若干结论与建议。

行业协会;收入来源;服务价格

实证研究表明[1]:现阶段物质资源规模因子对我国行业协会绩效水平高低的贡献度要明显大于人力资源规模因子的贡献度。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形成固定资产1496.6亿元,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平均每个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7.36万元,明显偏小。以申请参加2012年首批等级评估并代表优良水平的湖南省36家省本级行业协会(商会)为例,年末净资产余额在50万元以下的19家,占申报总数的52.78%,年末净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的仅为11家,仅占申报总数的30.56%。基于此,如何扩大行业协会的资产规模就显得非常迫切。

当前,对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还存在较明显的“免费使用”的认识误区。企业会员希望行业协会为自己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却又不愿支付过多的费用;政府主管部门既希望行业协会替自己分担部分职能却又不情愿给予价值补偿,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财政资助特别是购买服务力度不够、资金规模偏小;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走上法制化、常态化的轨道;行业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规模整体偏小。为此,特对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进行深入研究。

一、行业协会服务价格形成的特征

调查表明,对行业协会来说,会费收入是一项必要的收入,但却不是主要收入来源,提供有偿服务才是主要收入。有偿服务包括提供信息咨询、组织会议活动,还有和政府部门和国际机构的一些合作项目,这些收入构成了支撑行业协会运作的主要资金[2]。基于此,很有必要对行业协会服务价格形成的特征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

1、交易标的的无形性。行业协会向其利益相关者提供的绝大部分是无形的服务产品,会员通过支付货币购买服务并对之进行消费。而咨询、培训服务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无形产品是指没有外在的实体形态,不是以物的方式表现,而是体现为诸如身体、健康、生命的安全、精神活动的自由与完整、个人尊严的享有及社会评价的公正获得等,属于一种无形的利益。更具体地说,行业协会服务的本质是通过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信息的传递,从而提升会员的生产能力,让其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行业协会服务的交易过程也就是会员的服务消费过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限制,会员在服务的交易过程中相对于生产者行业协会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为切实保障会员的权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评估与监督力度,使服务消费者“物有所值”。

2、产权的准公共性。我国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它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如排他性和竞争性;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从产权结构来看,我国行业协会类似于企业组织,即行业协会都有明确的所有者,而且所有者与消费者分属不同主体。严格说来,我国行业协会的终极所有者是国家,协会管理者只是国家委托的代理人。但行业协会与营利性企业又有本质区别,即一般不许营利,即使有盈余,其所有者也不得参与盈余分配,而只能将其用于改善协会工作条件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学者埃斯雷和欧哈拉构造了一个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代理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出资者和消费者作为委托人,而组织的管理者则是代理人。这样的非营利组织在管理人员的报酬上受到固定不变的约束,而出资者和消费者则承担全部的风险,并得到一个依赖于这些风险的可变的利益。具体到我国行业协会来说,就是国家和会员是委托人,协会管理者是代理人。代理人一般享受较为固定的报酬,而会员则获得私人投资收益,国家则得到协会服务所溢出的正外部收益。因此,行业协会服务价格一方面要根据会员个人的收益确定;另一方面也必须得到国家强有力的价格补偿,特别是国家应随经济的增长不断增加对行业协会的财政购买服务的力度。

3、产权的不完全性。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产权是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它是包括多种权能在内的一种权利结构体系,某一种权能只是产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一般来说,个人拥有的产权越完整,其预期收益就越大,个人对其评价就越高。在我国的行业协会中,由于产权的准公共性,与某一资源相联系的权利束一同被分配给了许多人,单个个人都不拥有完整的产权。也就是说,在我国行业协会中,个人对某种权利的行使受到某些严格的限制。例如,对国家来说,其拥有的对行业协会的终极产权不可转让;对会员来说,其受益权也不得让渡。这种对权利的限制倾向降低了这些产权的价格,从而人们希望更多地消费这些产品,而不愿为此而付出。因此,在我国的行业协会中,会员的个人意愿支付总是不足以弥补行业协会的运行成本,即协会会费存在明显的自愿补偿不足的问题。

二、行业协会主要收入来源模型及其剖析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时期这一大背景下,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收入来源包括:会费、财政资助和购买服务、捐赠和税收优惠。如图1所示。接下来拟对行业协会主要收入来源模型进行深入剖析。

图1 行业协会主要收入来源模型

一是企业会员应根据受益大小向不同行业的协会支付不同额度的会费。行业协会为企业提供具有“俱乐部”物品属性的服务,服务的对象首先是协会内部的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需求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与最后归宿。行业协会的第一个特征是行业协会的互益性。它是指协会以会员互益为基本宗旨,即以为会员利益服务为主要目的,行业服务是其第一要务,而不是以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目的的特性,这是成立行业协会的根本宗旨,也是行业协会的生命。互益性使得行业协会边界相当清晰,直接受益者限于会员。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基本经济原则,会费应该是其稳定而主要的经费来源。与纯公益性组织不同,行业协会的被服务对象要想获得服务产品,之前必须有或多或少的物质资源的投入。这一点与纯公益性组织(如慈善组织的被服务对象只需投入诚信、进取等精神性资源)有明显区别。因此,会员理应向协会支付一定的会费。同时,行业协会提供企业会员互动交流平台的机制,搭建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企业互动交流的平台,帮助企业会员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如图2所示。

图2 行业协会内部成员企业互动交流的框架[3]

在这个框架中,行业协会是连接各个成员企业的媒介。在第①个互动过程中,行业协会首先与各个成员企业互动交流信息和资源,形成相互的个人信任,然后通过协会这个平台把会员企业联系到一起进行相互交流,形成第②个互动的过程,进一步促进企业成员间人际信任的建立。

二是政府应对行业协会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从宏观层次来考察,行业协会通过充当“桥梁”与“纽带”,极大地改善了政企关系,提高了双方各自的生存质量。即企业的生存环境更为优化与宽松,借助行业协会这个“企业自组织”,其谈判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其潜在的盈利能力也因此得到提高。同时,行业协会替政府分担部分管理职能,既克服了“政府失灵”,同时又使政府得以从繁杂的琐碎性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对其提高宏观决策管理水平、对行业发展做出正确规划提供了可能。这有利于国家产业的发展与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使国家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对表现出色的行业协会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理所当然。

三是企业会员特别是受益最大的、资金实力雄厚的优秀企业理应向行业协会提供捐赠与赞助。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和法人实体,迫切需要建立自我服务组织——行业协会。通过协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从微观层次来看,行业协会通过提供“俱乐部”式服务作用于会员,大大提升了会员企业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行业组织在章程中就规定要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协会帮助成员提高水平的主要形式是举办不同内容的短期培训班,举行会议、座谈交流,提供专业信息资料等。例如温州服装商会就为会员企业创办了《温州服装》杂志;建立了温州服装图书馆;成立了温州服装设计研究开发中心、温州服装质量检测中心、温州服装商会职业技术学校等等,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大大提高了温州服装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

三、行业协会获取主要收入应遵循的原则

1、会费标准制定原则

很明显,我国行业协会会费标准涉及到对我国行业协会服务成本的确认。直至今日,我国行业协会服务成本的分类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收费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每个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但按照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原则的要求,直接与会员服务有关的支出才能构成会员会费成本。如人员经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费、管理经费等,而协会办公楼建设费、专职员工宿舍建设费以及科研投入经费等不应构成会费成本。基于此,目前我国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非营利性原则。非营利性是我国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我国行业协会的基本使命一方面是为每一位会员提供一个信息咨询、技能培训、资格认证、展览展销等多项服务的平台,为其创造更多的价值服务;另一方面是把自己打造成信息生产、传播与创新的重要基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因此,我国行业协会服务收费标准除了要考虑服务产品生产成本外,还要正视我国会员的购买能力,切忌将价格定得过高造成部分会员流失。②合理补偿原则。我国应构建科学合理的行业协会服务成本补偿机制,使政府、协会、会员三方得利。③政策许可原则。我国行业协会服务收费应在国家社会经济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确定收费项目和制定标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及其收费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能够体现国家政策的要求。

2、政府财政资助和购买服务的原则

我国行业协会收入来源的第二种途径主要体现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财政资助与购买其服务。

(1)财政资助原则。政府对行业协会进行财政资助,其根本原因是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即行业协会服务所带来的社会收益远远大于会员个人获得的内部效益,其资助程度可视行业协会所产生的正外部效益的溢出程度而定。我国政府在对行业协会通过财政资助这种方式进行价值补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效率优先原则。政府在对行业协会进行财政资助时要根据每个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给予不同形式不同数量的财政资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②量力而行原则。即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财政资助要能适应社会发展水平。根据瓦格纳定律,[4]财政经济是为国家总体机能的任务所必须的物质辅助手段而不能不进行的活动,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对行业协会的财政支持比例,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国政府应该适当提高对行业协会的财政支持力度。

(2)购买服务原则。政府通过购买优秀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以实现对其进行价值补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权责明确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②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协会,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可以适当向被评定为4A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倾斜。③注重绩效的原则。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应注重实效,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3、引导企业赞助、个人和组织进行捐赠的原则

政府应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与措施,比方减税或免税、授予荣誉称号等,引导和鼓励企业、基金会、社会个体等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捐赠与赞助。目前,企业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捐赠的根本原因是,企业通过消费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其创造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其捐赠动机主要包括:①借受赠协会的品牌提升自身的知名度;②通过捐赠与赞助实现“行企”合作,以充分利用协会的优质资源,从而实现“双赢”。另外,目前我国社会个体对行业协会的捐赠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成功人士对协会的捐赠,以表认可和赞赏之意。无论是企业捐赠还是社会个体捐赠都说明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越高,名声越大,获得的社会捐赠也就越多。相反,一些服务质量低下的行业协会从社会捐赠中所获无几。

4、税收优惠应遵循的原则

英国协会管理专家斯坦利·海曼认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加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组织”[5]。根据美国联邦税收法典第501(c)条的规定,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同业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免税的优惠。即满足非营利、促进利益共同体之商业条件的改善等6项要件,就可获得免税优待[6]。德国社会团体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公益性,符合税法的规定,并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社团公益性的审批[7]。借鉴美国、德国的做法,我国行业协会理应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一是行业协会所获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等不应归于服务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二是行业协会结余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不能进行分配与分红,只能继续用于行业服务,因此,其结余不是所得,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三是要不断完善对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使之法制化和常态化,形成全社会支持行业协会更好发展的制度氛围和社会氛围。

四、结论与建议

1、当前,不同性质协会之间、同一性质不同地域协会之间,无论是集体会费,还是个人会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集体会费从数千元、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个人会费也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同。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职能部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整齐划一的会费标准,而是应该尽早出台有关规定,要求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包括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布其财务年度报表,特别是要将其年度人员经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费、管理经费等直接与会员服务有关的支出明细告知会员。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力争做到会费高低与协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基本对等。至于会费的具体标准,则可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向民政部门备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更多的是行使指导权和监督权。

2、政府应对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给予必要的财政资助。调查发现,一些垄断性行业的行业协会容易获取财政资助和企业捐赠,同时会费收入和服务性收入也较多,经费相对充裕。而一些弱势行业的行业协会赖以运转的经费捉襟见肘,且现阶段筹资能力较弱,因此,政府应对表现突出的特别是弱势行业的行业协会给予必要的财政资助,可通过直接财政拨款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以改善其财务状况,促使其财务绩效水平得到逐步提高。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3、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层面购买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对于某些需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完成的,或者说政府觉得有必要交由行业协会完成的部分职能,如行业信息统计、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制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核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完成[8]。国际研究数据显示,欧洲非营利组织收入中普遍有40~70%来自公共财政资源,日本这一数据为45%,中国香港为70~80%,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市场主导型国家,非营利组织收入总额中来自政府公共部门的资源仍占到其收入总额的约31%。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都投入可观资金,通过项目申报的方式竞争性购买服务。例如,北京市2013年主要围绕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决策研究信息咨询服务五方面、45个类别购买500个公共服务项目,投入资金达到8000万元。然而,我国经济欠发达的省、区虽已陆续启动这项工作,但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偏小(有的省安排的购买资金只有区区几百万元),很难起到进一步做大做强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作用。

4、对行业协会所创造的溢出价值通过捐赠和赞助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458.8亿元,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平均每个社会组织接收捐款仅为8.38万元。因此,政府有责任营造重视行业协会的制度氛围,通过精神褒奖与免税方式鼓励个人或组织对行业协会所创造的正外部收益进行捐赠与赞助,从而有效弥补会员自愿补偿不足的缺口,使行业协会获得的整体价格与所创造的价值趋于一致。从而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的价值创造潜能,最终有效实现其承担的社会使命。

[1]李科.行业协会评价综合分值计算模型及验证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2):128-131.

[2]彭敏.行业协会的制度框架与实际运作分析—以C行业协会为例[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6-51.

[3]朱展斌.行业协会在促进企业间建立信任关系过程中的作用[J].江苏论坛,2006,(5):116—118.

[4]邓发云.关于瓦格纳定律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9.(17):18-20.

[5](英)斯坦利·海曼.协会管理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5.125.

[6][7][8]易继明.论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J].法学家,2014,(4):33-48.

F203

A

1671-5136(2015)03-0047-04

2015-09-19

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和李科主持的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助课题《湖南省工商协会行业影响力指标体系与对策研究》(1011016B)”阶段性成果。

李科(1973—),湖南安化人,男,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处长,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社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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