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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雾霾天气的法律思考

2015-05-30杨文莉

2015年1期
关键词:雾霾天气空气污染法律法规

杨文莉

摘要:生活在现代的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经济在进步的同时,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的大气环境却在恶化,尤其近两年来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健康。我们都知道,长期呼入雾霾严重者会导致死亡。虽然我国建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仅依靠《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应适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治理空气污染。因此,我将论文题目定为我国应对雾霾天气的法律思考,分别阐述雾霾天气的表现及危害、现状及形成的制度原因,最后提出治理雾霾天气的法律对策,为共同建设我们美丽家园贡献微薄力量。

关键词:空气污染;雾霾天气;法律法规;制度对策

引言:治理空气污染至关重要,在理论上,治理好空气污染可确保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有关制度措施得到良好的贯彻。在实践上,也体现我国社会各界对雾霾天气的高度的关注,温家宝谈到应对雾霾天用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李克强谈到我们必须有所作为。

一、雾霾天气的表现及危害

(一)雾霾天气的表现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在早上或夜间湿度较大的时候,形成雾;在白天气温上升、湿度下降的时候,逐渐转化成霾。由于空气质量的恶化,霾现象出现增多,危害也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霾并入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称为“雾霾天气”。

衡量空气是否构成污染具有危害性,常常有一定的标准即空气污染指数。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空气质量划分为五级,即: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有报道,北京连续三天空气质量六级污染,很多地区的细颗粒物浓度值都达到每立方米700微克以上。其次,华北平原,黄淮、江淮、江汉、江南、华南北部,西南地区东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雾,部分地区能见度不足200米。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报告表明,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总环境污染损失的16.1%。

(二)雾霾天气的危害

1.雾霾天气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危害。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直接影响公民的身体健康,间接影响着民众对我国治理环境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怀疑。对于雾霾天气如不能做到及时的控制,很可能会降低民众对我国法制体制的健全的信任程度,也会暴露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法律的欠缺,严重还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雾霾天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危害。我国现在有不少地区将雾霾列入了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如果能对雾霾作出提前性的预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危害程度。反之,如果多次出现的雾霾天气得不到良好的控制,可影响政府职能的较好履行,最终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央视在“新闻联播”节目中呼吁大家都出一把力以减少雾霾发生:政府环保政策要真正硬起来,落后产能必须淘汰出局,党政机关做出表率,少开公车,有车族都来响应,大家一起减少尾气排放。

二、雾霾天气形成的制度原因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规范

虽然我国制定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过去的评价指标为PM10(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三项污染,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国制定并实行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较过去有很大的进步,已接近国际标准。但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迅速的地区,城市细微粒子的污染也日趋严重,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面临的污染仍是第一、第二期类型的污染。因此,面对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有必要将空气质量标准再具体细化,所以,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仍具有完善的空间。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问题

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多承担行政责任,仅有一条民事责任,这就显示出了该法的实施是依赖政府行政行为的,这种制度的弊端是,行政行为可能存在决策、执行、效用等方面上的滞后性,追究责任的动因不强,最终导致最直接的受害者——公众,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政府行政命令得不到很好的施行,最后,空气污染得不到良好的治理,以此形成恶性循环。

三、我国治理雾霾天气的法律对策分析

(一)治理雾霾天气立法方面的法律措施

1.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现在我国已实行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增加了臭氧、PM2.5等指标,较之过去的评价体系有了很大进步。但在经济相对发达与较落后地区,都存在细微颗粒污染物。所以,我们应当考虑这些颗粒物对人体的危害,分别对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微颗粒物进行比较,区分不同地区污染物的异同性,进一步明确雾霾的属性,并进行有效的归类,争取使得我国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空气质量。

2.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据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可以根据污染程度分为不同的预警等级,当省级人民政府發布预警信息后,各辖区和相关单位,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二)治理雾霾天气执法方面的法律措施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宏观与微观有机结合

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违反环保法规的具体行为进行界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贯彻不力导致辖区环境质量下降的部门、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此外,还要给环保部门下放实权,权责明确,才能贯彻有力。

2.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大气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制定执行地方标准;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决定限期治理。

第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2014年10月15日,环保部启动2014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从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环保部将每月开展一次例行督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反馈当地政府并督促依法严肃处理;严重违法问题,予以挂牌督办。

第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各级公安、交通、渔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船实施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三)治理雾霾天气司法方面的法律措施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环境上诉机构由《环境保护法》(EPA)的条件确立,2000年的晚些时候,安大略政府实施《环境回顾法庭法案》,该法案对环境上诉机构的权利作了轻微改动,并把该机构的名称改为环境回顾法庭ERT。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依法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但实践中基本上被法院职权追加所排挤。因此,我国的立法可以适当放宽对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允许与诉讼标的有间接利益的人参与到诉讼中,这样既可以节约诉讼资源,也可以保障更多公民的诉讼权利。

结语

面对数次发生的雾霾天氣,加强空气质量的治理,保护好空气环境质量,还人们美好的大气环境成为我们每位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普通民众应协助政府的政策与措施,宣传环保知识,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等,减少空气污染,降低雾霾的发生率,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的明天,建设美丽中国。

参考文献:

[1]中国天气网:《空气污染指数》,http://www.weather.com.cn /qinghai/kqzlyb/12/132452.shtml,2009年12月3日

[2]中新网:《北京PM2.5值逼近1000 雾霾天气还将持续》,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1-13/4482957shtml,2013年1月1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国广播网“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9月10日

[5]“环保部启动2014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10月15日

[6]张梓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6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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