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当前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趋势
2016-06-20江凡
江凡
摘要:空气质量的优劣决定着物种的多样性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空气质量的好坏通常借助大气中污染物含量的大小来衡量。近年来,武汉市大气中污染物含量随着武汉城市圈建设进程与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燃煤、机动车、工业、建筑和交通扬尘等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称:“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
关键词: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污染物一、空气质量的衡量标准
(一)空气污染物的分类
空气污染的污染物有颗粒物和气体两种。其中,颗粒物主要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气体主要有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物质。①
(二)空气质量的衡量指标
空气质量指数简称 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空气质量优劣的评判方法之一。AQI指数越大表明级别越高,空气污染就越严重,对人体的影响就越大;反之空气状况就越好。具体划分情况和对人体的影响如下(见表1)
表1空气质量级别资料来源[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QI级别空气质量状况对健康的影响0-5051-100101-150151-200201-250251-300>300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优良轻微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中度重污染重污染可正常活动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健康人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三) 武汉市近十年空气质量变化状况
2013年前,武汉市空气质量测量指标采用老版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②,其中最主要的污染物为SO2、NO2和PM10。根据武汉市环保局网站公布相关数据统计(单位以毫克/立方米),2005年武汉市中心城区SO2、NO2年平均值均为0.045,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PM10平均值为0.111,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的二级标准0.11倍;2006年SO2,NO2年均值为0.046,0.044,也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的二级标准,PM10年均值为0.109,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的二级标准0.09倍;到2011年武汉市城区SO2、NO2年均值分别为0039、0.056,PM10年均值为0.100毫克/立方米,出现了自2001年以来三项空气污染物年均值浓度首次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的现象。
2013年后,武汉市采用国家公布2012年颁布的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③,增加了对PM2.5,CO,O3等的测量。2013年武汉市SO2,NO2,PM10,PM2.5,CO年平均浓度分别为33、60、124、94、1100微克/立方米,平均浓度达标率分别为100%、77.3%、69.6%、51.5%、100%。其中,SO2、PM10、PM2.5均未达标。到2014年, 环境空气中SO2, NO2, PM10, PM2.5, CO年平均浓度分别是21,55,113,82,1100微克/立方米,平均浓度达标率分别为100%,863%,77.3%,55.1%,100%。NO2,PM10,PM2.5分别超标038,0.61,1.34倍。2015年上半年,武汉市城区O2、NO2、PM10、PM2.5、CO半年均值浓度分别为21、56、112、80、1.2毫克/立方米,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半年均值为87微克/立方米。十年间,武汉市空气中SO2变化较为明显,从2005年的45微克/立方米降为2015年的21微克/立方米,在空气中的含量缩小为原来的一半;空气中NO2的含量则表现为先增长而后下降的趋势,由2005年的45微克/立方米达到2013年最高值60微克/立方米,近两年间情况又出现好转;PM10呈上下波动状,暂时没有明显的好转;从2013年开始监测PM2.5,O3以来,迄今均有很大改善。
从AQI指标来看,2005至2015年上半年,前5年武汉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总检出天数比重逐年增加,即空气质量优良率由2005年的74.3%达到2009年的82.5%,与2009 年比较,2010年空气质量优良检出天数减少了17天;从2010年到2012年空气优良天数又持续增加,2012年达到了历史最高值321天,优良天数占整年的87.7%。然而2013年以来空气状况均不大理想,2015年上半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89天,空气质量优良率为49.2%,其中13天优、76天良、58天轻度污染、22天中度污染、11天重度污染、1天严重污染。
二、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据上述十年间空气质量变化数据,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呈现以下态势:
(一)武汉市空气质量水平整体向好发展
2005-2014年10年间AQI年均值成下降趋势,2005年AQI年均值为85,而2008年则降为81,2009年继续下降为77,下降率为9.4%。随着财政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AQI指数下降,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二)污染物基本可控,整体呈向好趋势
从2005年到2008年空气遭遇进一步污染,SO2,NO2含量均有所增加。到2011年空气质量有了明显好转,城区环境空气中SO2比2010年下降0.002毫克/立方米,下降4.9%;NO2年均值比2010年下降0.001毫克/立方米,下降1.8%。至今年2015年上半年,空气中SO2的含量大幅度减少,NO2含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
(三)PM2.5仍是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的巨大挑战
空气中PM2.5含量2013年到2015年分别为94,82,80,虽一度在下降但是并未到达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范围,导致雾霾天气频繁出现。
三、武汉市当前防治大气污染的实践与成效
(一)湖北武汉市两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措施
1、定责明权
首先确定了防治目标、防治主体及其职责。《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湖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武汉市还出台了《市环保局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规程》,严格规范环保局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执法部门执法行为,明确内部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针对性防治
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建筑、交通扬尘 和焚烧秸秆的情况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的重点防治,使空气污染能够得到快速控制。
3、引入市场机制
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引入碳排放权交易与管理,有利于通过利益机制形成及时、前瞻性的价格信号,并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减排事业。通过立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武汉市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引导与规范本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上转第89页)人的本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解读郑睿智摘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可以说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中的第一 个重要文件,马克思在《提纲》中以全新的视角对以前的旧唯物主义哲尤其是对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错误理解进行了批判,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仅仅只是费尔巴哈眼中的单个个人的抽象物,从现实层面上讲“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费尔巴哈却把人看成是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从实践的现实性和社会性的角度对人的本质提出了科学的定义。
关键词:人的本质;现实性;实践性对于人的本质理解,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比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们通常把人的本质归结为水,火,气等,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则提出了人性本善论和人性本恶论,而现代西方哲学家们往往又从人的思维和理性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的本质实际上是使用工具和语言符号的动物,然而这些哲学家们在说明人的本质的时候都只是从人的个体性,抽象性上来讨论人,并没有从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人的本质,马克思则发现了这一点,他将人放在社会的范围中去考查,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角度理解人的本质,从而奠定了他科学的人学观。
一、 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看成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的批判
首先, 费尔巴哈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反对黑格尔把人的本质 看做是思维自身运动的结果,但他自己却又把人看成是对象性的存在物。从这个角度来看,他其实和以前的唯物主义者并没有什么区别,他所理解的人也仅仅只是指“一般的人”,是一种区别于思维的存在而已,并不是真正现实的人。不过费尔巴哈在谈到人的问题时,也曾强调过现实的人,即人的现实性,但他所谓的现实的人只是停留在感性直观层面上的人,即“提高了的感觉实体”,并不是真正的现实意义上具有实践活动的人,他甚至把人的主观能动性都忽略掉,他认为只有在感情活动的范围内才存在着现实的个人,在社会的实践活动是不存在现实的个人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质其实就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是人的“类”本质,即“理性,爱,意志”等,他认为“理性、宗教、爱”这些是不受任何外在条件影响和制约的,而是人一出生就具有的,人和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流就是靠这些东西联系在一起的。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并没有现实层面上去理解人的本质,他所理解的人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意识”。只是一种感性对象而已,并不是从事感性实践活动的具体的人,换句话说,他所指的人是一种脱离现实实践的“抽象的人”。费尔巴哈之所以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一开始便带有这种感性直观色彩,是因为他的出发点是有问题的,他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出发的,这也就导致了他对人的理解的片面性。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并没有彻底摆脱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他同黑格尔一样认为人是一个可以怀疑的实体,只有感觉的对象和直观的对象以及知觉的对象,才是令人确信地、真实地存在着的”。
其次, 费尔巴哈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理论观点,这是与他的人本主义思想相呼应的,他把人看成是对象的存在物以此来反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对人的理解,然而他却没有看到实践活动对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更没有用“革命的,实践的,批判的”眼光去理解人的本质,他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把“自然”,“感性”看作是人的最高本质,一方面,他把人看作是区别于动物的具有理性的感性直观,他将人从其生存的现实环境中抽离出来,把人看作是一种抽象的独立的个体,认为人之所以称之为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具有理性、爱和意志这些东西,也正是因为费尔巴哈对感性的表面化的认识,所以他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感性认识中最本质的东西,这也是他对人的本质的理解的不够深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费尔巴哈也没有发现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事实上是以人的感性直观活动为基础的,在费尔巴哈看来,真正的人的活动只是理论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践的活动,费尔巴哈不能真正的理解实践活动真正含义以及其对于人的本质的意义,也不能把人看作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
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我们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人的本质论断更为准确,主要表现在对其“现实性”的强调上,马克思指出人是从事现实实践活动中具体的人”,人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现实的本质,马克思一直反对把人看成“抽象的人”,“一般的人”的,马克思指出人是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实践关系中的人,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的人,那么如果想要弄清楚这一问题的根源还必须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探究,因为现实性必须在实践中,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得到肯定,换句话说,只有将人从抽象的层面上拉回到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活动层面上,我们才可能真正认识人的本质,马克思正是因为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对人的本质的思考才更加深入,从而达到了对人的本质的更加全新的,全面的认识,也实现了其思维方式上的转变。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人的本质,是目的性和规律性的统一,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对人的本质真正意义上的解读。
马克思把人看作是从事着具体实践活动的人,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不断变化的现实的人,并不是费尔巴哈所说“单个的”、“抽象的人”。而这种现实的人,也不单单指的是一种为自然所限制和约束的主体,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自我生成的历史主体,在一定情况下,我们每个人既是自然界中的一员,同时又是处在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人,在具体现实的、实践生活中的人,甚至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化和社会化的人的统一,所以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于人的本质的界定,“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他所指的现实性是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实践作为人类进行改造实践的物质活动,不仅是一种感性的、客观的活动,还是一种主体的、能动性的活动,正是在这样实践活动中,人的现实性才能更好地表现出来,因为只有从实践的现实性上理解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离开实践一切将无从谈起。
由于实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所以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自然也是具体的,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用实践的观点来说明人的本质是合乎逻辑的。但如果只把人看作是自然意义上的人,或者是感性直观层面上的人,那就陷入了费尔巴哈把人看做是脱离现实的,抽象的单个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了。也将无法得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正确结论。
三、马克思对人的本质“新”的认识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提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哲学家们关于人的本质的思考方式,因为在马克思之前,对人的本质最普遍的说法是,本质和关系原本都是属于个人的,而马克思在这里却是根据关系来说明人的“本质”,他认为构成人们关系的起源或基础并不是个人,而是所谓的社会关系才使我们每个个体变成了社会中的人,从而形成其独特的社会特性,由此可以看出,人是不可能存在于社会之外的,人始终是社会中的人,人的本质是同社会的本质是密不可分的,简单的说,社会的一些性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人的一些性质,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强调人是社会中的人,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另一方面又认为人也体现社会,我们指的“社会本身,其实也就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身”。我们既不能离开社会谈个人,也不能离开个人谈个人,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归根结底,人类社会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它一方面决定着个人的本质,另一方面又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内容。一句话,社会无非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总和”。
旧唯物主义看不到这一点,它把个人和社会关系截然分开,认为社会关系是纯粹“外在与”个人的,这种理论进一步发展便摇摆于个人和社会关系之间,最后陷入唯心史观,马克思认为个人和社会关系是分不开的,社会关系使个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特质和行动的动机,社会关系通过个人的行动表现自己,社会关系是人造成的,由于新的关系的产生,人本身也发生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