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如何化解稅收歧視風險?
2015-05-30朱景瑞
朱景瑞
「走出去」戰略又稱國際化經營戰略,是指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對外勞務合作等形式積極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實現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現代化強國戰略。
有調查顯示,稅務風險已經變成大陸企業走出國門最關心的問題。那麼,企業境外投資,應該如何面對所遇到的這些問題呢?
調查發現「走出去」企業最關心的問題主要有兩個:經營風險和稅收負擔,此外資金安全、市場狀況以及如何應對受歧視都是企業十分關心的。有業內人士指出,大陸「走出去」企業面臨的稅收問題,不僅包括稅收政策、稅收管理,也包括中國大陸和境外國家簽署國際稅收協定,還有國家涉外的稅收政策,這不僅關係到企業的利益,也關係到國家的稅收利益。
據了解,截至2011年5月底,中國大陸已對外正式簽署96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其中93個協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
稅收歧視:要跟當地政府談判
接受「走出去」調查的包括央企和北京市企業在內的774家大陸企業,企業類型涵蓋了央企、國企和民營企業。對外投資行業包括能源、房地產、進出口貿易、對外工程項目承包與勞務合作等多個行業。
對於稅收歧視,儘管45%的企業認為沒有受到歧視,但是還是有半數以上認為存在歧視。中石化國際勘探的一位相關人士表示,「境外稅務爭議實際上是非常多的,一般是跟當地政府去談判,或者是仲裁、打官司。」解決的方式,有的是順從,有的是採取雙邊磋商。高達69%的企業希望了解涉外稅收資訊,比如境外投資國的稅收政策、稅收資訊等。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局長鄧遠軍介紹,很多企業都希望稅務分局提供境外所得抵免培訓,以及一些「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爭議經典案例。
有業內人士指出,造成目前這一局面的首要原因是,大陸企業走出去後沒有形成有效的跨國經營的價值鏈。大陸海外企業一般都是分割式經營,定期向總部溝通彙報,相對獨立。但也正是這種行政上的溝通形式,導致無法形成一個整體的跨國經營價值鏈,也很少產生跨國的關聯交易。其次就是大陸企業對國際的轉讓定價法規缺乏了解,一旦投資所在國家的稅務機構對大陸在當地的子公司進行轉讓定價調查,面臨的調整金額一般都是非常巨大的;尤其是在美國,現在轉讓定價的金額很多會達到千萬甚至上億,所以這對企業現金的影響非常大。有調查顯示,目前仍有近7成的企業還沒有制定具體的轉讓定價政策。
巨額罰單
有稅務部門人士分析發現,跨國公司的稅負低於國內公司的稅負。所以像美國的蘋果、微軟、谷歌這種全世界最掙錢的公司,研發和企業的控制核心放在美國,但是加工生產都設在了發展中國家,可以把資金利潤集中到避稅地。
大陸的稅務部門這些年也一直為大陸企業走出去提供稅務服務。在2010年年初,挪威稅務局對中國大陸某大型央企進行了轉讓定價的調查,認為這家央企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的一些轉讓定價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不僅要求這個企業補稅,還進行高額處罰。這個企業找到了國家稅務總局尋求幫助,稅務部門啟動了雙邊協商機制,經過3輪談判,這家企業補稅加高額的利息以及滯納金原本高達10.8億(人民幣,下同)的處罰,最後只交了6.8億,成功挽回了部分損失。
大陸稅務機關有資源幫助企業增加溝通和妥善解決境外的稅收調查問題,如果確實產生雙重徵稅的情況,尤其在一些比較重大的案件上,在罰息和補稅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代表企業跟對方稅務機關進行較為有效的溝通。對於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個行業的相關稅收政策,中國大陸走出去的絕大部分企業都需要這方面的資訊,稅務機關可以將這些資訊進行有效整理後提供給企業。
所得稅內外有別
「走出去」後被當地稅務盯上是讓許多企業很頭疼的問題。一家投資馬亞西亞房地產市場的公司,剛進入的時候對當地稅法的了解幾乎空白,只能找當地的稅務事務所做諮詢。後來業務逐漸擴大,隨即成了稅務監管的重點。該公司財務總監苦澀地說道:「橘生於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同一種稅,不同國家是不相同的。
馬來西亞與中國大陸在所得稅前扣除有著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各種費用的抵扣差別很大。以折舊費用扣除做對比,大陸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等不能做折舊扣除,但是馬來西亞的稅法規定又增加了一個資本免稅額的概念。初始免稅額是10%、20%或40%,通常來說,初始免稅額是20%,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年度免稅額按直線法計算,包括股票的上市費用。這對公司以後在集團稅收籌劃中也有比較大的壓力。
該財務總監還指出,從開業前的營業費用上看,中國大陸基本上籌建期間發生的占60%,而且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在大陸可以扣除的,但是在馬來西亞卻不可以扣除。機動車租賃費,在大陸沒有明確的機動車租賃限制,在馬來西亞,貨車、卡車等不受累計租金的限制。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中國大陸是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馬來西亞是對於一般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只能扣除50%,而馬來西亞的業務招待費中如果是完全與銷售相關的就可以全額扣除。
該公司作為比較早「走出去」的房地產企業來說,未來可能面臨更多的稅務問題,而且針對房地產商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在也不多。未來如果企業碰到難題,遇到當地稅局有不合理要求,企業若是準備起訴,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提供的支持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