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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惩贪秘籍

2015-05-30冯喆

北京档案 2015年10期
关键词:重典吏治官吏

冯喆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生于元朝末年,其出身贫寒,幼年曾为地主放牛,饱受欺凌。17岁时,失去了父母和兄长,以乞讨为生。他对贫民百姓的疾苦感同身受,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他深知,曾经辉煌一时的元朝之所以那么快土崩瓦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吏普遍贪污腐化。因此,在明朝建立之初,面对经济凋敝、百废待举的境况,朱元璋以铁腕惩治贪腐,整顿吏治。

严刑峻法惩治贪腐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本着“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亲自主持制定了《大明律集解附例》(以下简称《大明律》)和《明大诰》。

《大明律》历经数年多次修改,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修订完成,颁行天下,成为一部明代终世大法。对贪污受贿处以严刑,对于职务犯罪规定详细,处罚严酷,专门设立“受脏”(所谓“脏”是指非法所得财物)一门,详细规定了官吏受贿的11种情况的犯罪处罚条款,分别是: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务、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脏、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务、克留盗脏、官吏听许财务。

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又相继颁行《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加上《大诰》,统称《明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绝大部分条款针对贪官污吏。《明大诰》由朱元璋亲笔完成,语言通俗易懂,内容以具体案例为主,并附有犯人所受的各种酷刑。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明朝的严刑峻法与刑罚的不拘一格,并将法外用刑法律化。“族诛”、“凌迟”等刑罚被扩大化,并恢复了许多已被废除的体罚,如:极刑、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等。《大诰》中收集的案例绝大多数属于惩治官吏的刑事案件,侧重点是打击贪官污吏,充分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的立法取向。史上著名的“剥皮揎草”就出自其中:“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日皮场庙。官府公座房,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其意是:官吏贪污受贿白银六十两以上的,斩首示众,并把他全身的皮剥下来,再在人皮内填塞稻草。地方各个府、州、县、卫衙门的左边特设立一座庙宇,以祭祀土地,同时是剥皮的刑场,也称为皮场庙。官府的案桌旁,各悬挂一个填满稻草的人皮袋,以警示继任官吏不要重蹈其覆辙。酷刑的矛头直指官吏的贪污腐败与失职、渎职,以及不作为,用刑之严酷可谓登峰造极。

监督监察

预防贪腐

为预防贪腐,朱元璋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监察机制。在中央,有都察院负责纠劾“坏官纪者”,还有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县官。巡按御史是皇帝的代表,权力极大,有权监察考核地方官吏。

朱元璋广开言路,借助民众力量惩治贪官污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的举报制度。《明大诰》规定对于害民之官吏,允许良民绑缚赴京治罪,如“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赴京来,民拿害民官吏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他规定各地民众可以捉拿害民官吏进京,也可以越级诉讼,赴京状奏,如“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典型范例是在《大诰续编》的《民拿下乡官吏第十八》中,朱元璋向全国通报表彰了江苏省常熟县农民陈寿六。陈寿六带领自己的弟弟和外甥三人捆绑了“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到首都告御状,得到朱元璋大力表彰。

朱元璋还打破只有大员才能上早朝的规矩,规定不论朝廷官员品级、隶属,均可参加早朝,上殿言事,有隐情还可单独召见。他准许百姓密封奏事,直接向他上奏。朱元璋还对各级握有实权的司吏进行监视,校检一旦发现官员有贪赃枉法等问题即可随时上奏。

此外,朱元璋还建立了校检和锦衣卫特务组织加强对官吏的监督与监控,利用特务组织从事缉访、逮捕、讯狱等任务。

坚决惩贪刑上大夫

洪武十八年(1385年),郭桓案事发。这起案件起因于大名府开州的地方百姓进京举报州判刘汝霖。当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即省一级官员们与户部尚书郭桓勾结,侵占应入库的税钞。事情暴露后,本应各自追回所侵占的赃钞,可是身为大名府开州州判的刘汝霖不去追讨赃钞,却下文到各乡各村,从老百姓身上搜刮,以补足那些官员们贪污的税钞。当地老百姓无法忍受,选派五个人进京告御状,将这些贪官污吏告到了朱元璋那里。这个案件的主犯郭桓是户部侍郎,相当于户部副部长,他在收受浙西秋粮的时候,本应该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可是郭桓让人只收进六十万石上仓,又折收了八十万锭钞入库,按照当时钞的价值折算,大约可以抵得上二百万石粮食,两项加起来只入仓二百六十万石,距应入仓的四百五十万石,还差了一百九十万石。这一百九十万石已被他们贪污私分了。除此之外,郭桓还向浙西各府索要了五十万贯钞。当时南京应天府周围的五个府内有不少犯罪官员原来的田地,被官府没收了,成为没官田。这些田地的夏税秋粮合起来也有数十万石,郭桓伙同地方官员把这些税粮全部拿去私分,一粒粮食也没有入仓。按照当时调查的结果,这些私分的粮钞合计一共多达二千四百余万石。这个数字接近明朝初年洪武朝一年的全国税收,超过了明朝嘉靖、隆庆两朝平均全国一年的税收。

郭桓是户部副部长,他只能贪污各地上缴国库的粮钞。而国家入库粮钞是有数的,他贪污多少,入库就会少入多少。实入库与应入库的数字不符,这样一来他们贪污的事情立刻就会暴露了。因此,他要贪污就必须与地方官员、管库官员勾结起来共同作案。所以,这个大案被追查的时候,竟然有数以万计的官员牵连其中。这一方面说明这起经济案件牵扯范围之大,官员之多;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朱元璋肃贪决心之大,不管是谁,一个也不放过!当时因为抓的官员太多了,于是有人私下议论,说朝廷打击范围太大,好人坏人不分了。朱元璋听到后,专门写文驳斥说:你们看到我处理贪官,觉得我处理得太过严厉了,于是有人来替贪官说情,这是恻隐之心。可是你为什么看不到贪官侵占民财的时候,对老百姓有一点恻隐之心呢?你要是在那时候能够有一点对老百姓的恻隐之心,不跟贪官同流合污,在贪官们搜刮民财的时候出面阻止,或者举报他,这才是对老百姓的同情爱护。当时视而不见,到了贪官事发又说三道四,这种人跟贪官又有什么区别?

吏治清明两汉遗风

朱元璋通过重典治贪,使得明初吏治清明,几有两汉遗风。《明史·循吏传》认为,重典治贪使“(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焕然丕变。下建仁、宣,巡抚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清代史学家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对明初吏治的评价是:“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之上。”他将明初吏治与历史上最好的两汉相比,把唐宋完全比下去了。据《明史》记载,在重典治贪的环境下,明初六十年的廉吏有一百多人,占明朝廉吏的六分之五。

既然重典治贪效果显著,有人不禁质疑,为什么明朝中后期是中国历史上腐败最严重的时期之一?这首先是因为明朝统治者未能将重典治贪制度化、常态化。朱元璋因为重典治贪而背上暴君的恶名,所以他晚年对自己的继任者建文帝朱允炆说:“朕治乱世当以重典,尔治平世当以轻典。”由此可见,朱元璋重典治贪,只是在元末明初这段动荡年代所采取的特殊手段,未能长期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废弛。其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封建王朝的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高度集中,因此,腐败是无法杜绝的,即腐败是封建王朝无法根治的痼疾。只有将行政、司法、立法等权力分立、相互制约才是根治腐败之关键。

作者单位:中国档案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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