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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分成合同模式分析

2015-05-30王栋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风险承担

王栋

摘 要:产量分成合同,作为国际石油合作项目的一种重要合作形式,其利润分成方式对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充满了诱惑力,由于产量分成合同自身具有的特点,前期的投资风险又不能不加以考虑。本文重点对产量分成合同的类型与风险予以分析,并对此合同模式下,如何降低中国石化集团海外项目投资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风险承担;利润分成;参股;利润油;决策风险

0 引言

产量分成合同自1966年由印度尼西亚率先使用以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产量分成合同是一种高风险的合同类型,多用于勘探项目。外国石油公司和资源国政府都会根据合作目标,各取所需,对税费、投资回收期、成本油和利润油分配比例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以实现效益最大化。随着中国石化集团“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我们对产量分成合同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对中国石化集团海外业务的扩展与效益的增加,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产量分成合同的概念

产量分成合同的本质是资源国保留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通过开发作业服务,利用生产出的原油进行成本回收和获得产量分成。

产量分成合同是第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创造的合同模式,诞生于1966年,采取此合同方式的国家有:中国、秘鲁、埃及、土库曼斯坦、法国、伊拉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等国家。

2 产量分成合同的特点

2.1 资源国政府具有资源的所有权 资源国政府享有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外国石油公司是合作开发者,在政府国的指导、管理下进行勘探業务,中国石化集团在海外业务中,始终尊重资源国的主权,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勘探开发作业。

2.2 油气勘探风险承担方式特殊 如果没有油气商业发现,则外国石油公司承担所有的损失,如果有商业发现,当地政府可参股,此情况下,外国石油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比例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2.3 资源国政府在后期有参股的权利 进入开发阶段后,资源国家可以参股,并参与生产经营并对国际石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2.4 产出油分配方式具有特殊性 国际石油公司从每年原油产量中回收其成本,成本回收以后的余额,在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

得税后作为利润,与资源国按比例分配,一般都以一定量的原油支付。

2.5 设备与设施所有权归资源国政府 合作开发完毕,国际石油公司丧失合作开发合同区域内的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其通常归资源国所有。

3 产量分成合同的优缺点分析

3.1 优点分析 产量分成合作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资源国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的初期阶段风险,一但有油气商业发现,就可以收回成本,并与资源国共同分享利润油,并且获得回报的方式是利润油分成,而非利益分成,从而消除了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关于利润决定、汇率转换、税收核算、利润过境等相关问题引起的矛盾冲突,这对外国石油公司充满了巨大的吸引力。

3.2 缺点分析 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较为复杂多变,双方需要通过谈判确定的因素较多,并且外国石油公司需准确预计石油价格的变化,否则就可能丧失报酬期望值,甚至得不偿失。

4 分析石油产量分成合同后得出的启示

4.1 重视项目前期对勘探区的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降低投资决策风险 在产量分成合同模式下,投资成本及利润的回收与获得,直接取决于勘探中是否能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油气田,这就要求项目在投资前期,对预勘探区块进行详细调研与论证。由此应动用一切技术与力量,对预勘探地区进行地质构造和资源储存发现情况的统计研究,包括油气田的发现机会、成功的概率、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作业环境、地理、气候等因素。

4.2 在前期合同谈判中组织责权利明确、经验丰富的专家谈判小组 如前所述,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较为复杂多变,因此需要组织强有力的专家小组进行谈判,精选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赋予权力。谈判小组的成员构成,应由商务、法律、专业技术等专家团队组成,从而最大限度的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维护我方利益,为日后的合同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4.3 在模式选择上,应力争产量分成直接模式的选用 采用产量分成直接模式,产出油按商定的比例在政府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进行分成,所有的税费,包括利润费、矿区使用费都包含在资源国政府的分成之中。这种方式可以规避资源国法律调整变化引起的对外国石油公司的不利影响,并且在产量分配过程中,能够简化手续、简化权利义务分配。

4.4 合理利用资源国财税制度,及时调整石油勘探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必须服从经济可行性,并按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优化开发技术设计方案,技术方案不应仅单纯的从技术上考虑如何提高效益,而且需要考虑资金成本及合理的资金使用结构来进行开发部署,我们需要通过分析资源国财税制度中矿区使用费、利润油分成比例、税收、成本油价格等对我方的综合影响,在遵从风险最低,效益最大的原则下,及时调整开发技术方案。

4.5 在勘探过程中,加强与资源国本地政府、居民建造良好的交往关系 项目所在地,一般是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政治动荡、商业不规范、种族冲突混乱,这一切对石油区块的勘探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发生了外界环境导致作业失败,资源国一般会拒绝对外国石油公司的补偿,由此应最大程度的建立与当地的友好关系。

4.6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领导小组对项目的掌控与指挥要坚强有力 项目领导小组是海外工作的现场指挥者,承担着中枢核心作用,对项目作业决策要果断,科学合理,与外方的交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损害投资方利益与声誉,与资源所在国各方利益者的交往,我方应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根据上述要求,选派的项目部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心理素养与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凡应.国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与合同管理[M].石油工业出版社,2012-2-21.

[2]王年平.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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