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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法的精神》中的政体学说

2015-05-30袁乐

求知导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政体

袁乐

摘 要:政体学说贯穿整部《论法的精神》,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条线索。一国的政体与法律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在此著作中,政体学说是孟德斯鸠思想的精髓。

关键词:政体;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法的精神”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而在一个国家与法律相关的现实事物中,他认为最重要的是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决定国家的各种制度,法律必须与政体相适应并为政体提供保障。所以,在总体上界定了法的精神之后,他立即转入对政体的探讨。

一国的法律与政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首先,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政体,它需要与本国的政体相一致。《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律应该与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政体的本质和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规,还是为维持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规。”说明了法律是服务于政体的。

同时,政体也作用于本国的法律,政体是法律和其他各种影响因素发生关联的政治背景和决定性因素。政体学说实际上贯穿了整部著作,是与“法的精神”并行的一根虚线线索。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基本法律的性质,立法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同时还具有对政体的能动性。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是法的精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关系。政体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孟德斯鸠依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以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为例,在这种政体下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代议制是其基本政治组织形式,是全体人民表达意志、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途径,因此规定投票权利、投票方式、选举方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应当和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法律应当服务于一定性质的政治,而一定的政体也会从相应的法律中得到加强;反之,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所建立的政体不久便会消逝,因此立法不但要维护各种政体的性质,同时还要矫正从这种政体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弊端。

书中提到:“为某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人民的,如果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完全是一种巧合。”这句话反映出一个国家需要根据本国的政体制定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每个国家的起源不同,所拥有的历史不同,所以它应有一套独特的本国的法律。

对于法律与政体相吻合,一方面,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法律需要在一个国家的不断发展中完善,去适应这个国家的政体,解决这个政体所暴露出的弊端。如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无一不在危害百姓的生命安全;“我爸是李刚”、公务员犯法等一系列事件点燃了百姓心中愤怒的火焰;官员洗白、贪污事件更是激起了民愤。这些层出不穷的让人瞠目结舌的事件还在不断发生,这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当今政治制度极为不利。我认为,导致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尚未健全。随着制度弊端的暴露,我国法律需要不断完善。比如说,对于以上严重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加大惩治力度,使违反法律者认识到后果的严重,用法律约束,反过来促使其提高道德修养。

另一方面,法律需要与一国政体相吻合,却并不代表法律只是服务于这一国的少数统治者。就像孟德斯鸠在书中所说:“一般来说,支配着地球上的所有居民的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只是人类理性的具体体现。”显然,法律应是服务于一国所有人民的。以前看过一篇文章,作者将某一地方政府为人民办事的时间节点与人民需要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的时间节点作了对比,前者是十五个工作日,后者是十五天。十五个工作日不含周末,也就是十九天。显然,这对于人民是极其不公的。虽然这条规定并不是什么正式的法律条文,但是也反映出当下一些特权主义的现象。法律维护一个国家的政体,并不只是用来维护国家上位者,如果法律过于偏向少数上位者,那么必然会引起国家秩序的混乱,则又丧失了法律最本质的精神。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蒋海松.探寻中国法的“精神”——解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中国图景[J].经典中的法理,2010(02):264—301.

[3]陈 霞.浅谈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政体的学说[J].沧桑,2007(05):156—157.

[4]张羽君.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J].河北法学,2009(03): 166—170.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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